北京大学章程的介绍

2024-05-06 06:13

1. 北京大学章程的介绍

《北京大学章程》经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党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1《北京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职能、人员、组织机构、教学科研单位、资产财务等9章,共计56条。章程全文9300余字。正式核准的章程文本与公示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修改、调整68处,涉及“序言”及26条正文。

北京大学章程的介绍

2. 北京大学的学校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经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党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

3. 北京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

2012年底,北大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工作组织的调整方案,新的《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校长助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医学部有关领导、院系医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北京大学章程》是北京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北京大学章程》的核准和颁布实现了新中国成立65年来学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北京大学章程》高度凝练了学校使命、传统、学风、学术精神、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治理原则,是学校对北大办学历史、传统、经验的系统梳理和对办学理念、基本制度、学校与社会关系等的集中阐释。《北京大学章程》结构比较简洁,将“人员”一章置于“组织机构”之前,突出了学校“以师生为根本”的理念;将“教学科研单位”作为独立一章进行重点叙述,凸显了院系作为学校办学主体的重要地位。章程面向未来,体现改革精神,将已经付诸实施的改革举措或形成共识的改革思路,在适当位置予以明确。章程重新定位了校务委员会,创设了监察委员会、章程委员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的规定贯彻了教育改革要求。《北京大学章程》核准书及章程文本9月12日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上下发,9月25日由《北京大学校报》(第1358期)全文转载。配合章程发布,校报同期刊发了记载章程制定主要经过的《〈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大事记》。

北京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

4. 北京大学章程的发布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北京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9月3日

5. 北京大学章程的章程制定大事记

 章程被称作学校的根本大法,是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根本遵循,是学校制度体系的总纲。北京大学历史上曾有过《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898)、《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3)、《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1920)、《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2)、《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47)计6部章程文献。20世纪50年代,学校曾参考《苏联喀山大学章程》制定过《北京大学章程》,但仅为草案,未实施。这一轮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于2007年,大体经过探索、推进、完成三个阶段。学校高度重视章程建设,专门成立《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委员会负责章程起草,并依托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小组进行整体推进协调。《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历时七年,形成多个版本,数易其稿。起草过程中,学校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和稳中求进的方针,认真贯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党委领导、行政推动,广泛动员、民主参与,上下互动、内外结合,专家论证、信息公开,认真听取师生员工、校友、学校老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各方共识和智慧。章程征求意见阶段,学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教代会、校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又召开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通过党委全委会进行审定。《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在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并调整完善以后,9月3日由部长签发《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予以正式核准。制定《北京大学章程》是依法办学的需要,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是国家主持、教育部主导推进的一项关涉全局的工作,在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件大事。 2006年4月18日,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工会致信许智宏校长,根据教代表提案和不同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学校制定出台《北京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2007年1月11日 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七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向学校建议,尽快制定章程。4月11日 学校2007年第9次党政联席会决定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由主管文科的副校长张国有牵头进行筹备,并成立章程起草调研工作小组。5月至11月 章程起草调研工作小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至4稿。10月30日 学校2007年第30次党政联席会决定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工作小组与秘书组。闵维方、许智宏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11月30日至次年2月18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召开10次例会,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5稿。2008年1月15日 张国有向学校2008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汇报章程起草工作进度和主要问题。3月15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冯支越、秦春华等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就章程起草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交流。4月至7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6稿。吴树青、陈佳洱、王德炳、郝斌、迟惠生、梁柱等老领导,张守文、王锡锌、甘培忠,阎凤桥等专家审阅此稿。7、8月间 章程起草秘书组先后赴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调研章程建设工作。8月25日至10月5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7稿。学校领导、老领导、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部分院系负责人审阅此稿。10月16日至11月10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8稿。11月10日 学校召开章程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1月11日 学校2008年第27次党政联席会专题研讨章程制定工作。会议强调章程起草要密切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动态,体现相关精神。2009年1月8日 学校召开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七次工会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张国有作《关于〈北京大学章程〉草案第8稿起草工作的汇报》。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根据代表讨论意见,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9稿。1月15日 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张国有就章程起草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汇报。1月21日 学校调整章程起草组织机构。周其凤接替许智宏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同月 张国有带领章程起草秘书组启动《大学章程》丛书的编译工作。2010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高校章程建设。9月7日 学校召开全校中层干部大会,提出配合章程建设,启动学术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研究。明确由学校秘书长杨开忠牵头,章程起草秘书组承担新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工作。10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作为“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单位。2011年1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修订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同月 由于领导班子调整,学校决定由杨开忠承担张国有离任交接的章程制定工作。2月至次年12月,章程起草秘书组走访30余个校内单位,调研学部建设、院系治理、学术委员会等问题。3月31日 张国有、杨开忠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沟通汇报。4月14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研讨会,张国有出席并介绍学校章程工作进展情况。8月 朱善璐接替闵维方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9月19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完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第三次修订。10月10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主持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杨开忠代表学校参加。10月 《大学章程》丛书出版,共五卷七册。丛书为学校章程起草提供了资料研究基础。 2011年10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贯彻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形成A、B、C版章程同步起草的工作方案:A版以之前形成的章程文本为基础,继续完善;B版由章程起草秘书组按改革导向起草;C版委托专家独立研究起草。11月28日、12月8日 教育部先后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12月20日 朱善璐到发展规划部调研,听取章程工作汇报。12月 学校发布《北京大学“十二五”发展改革与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章程驱动、体制创新”。2012年1月11日 教育部在北大召开“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研讨会”。张国有、杨开忠分别就国内外章程研究和学校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发言。2月8日 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会议要求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加快推进章程建设。3、4月间 章程起草秘书组按“顶层设计与局部改革研究相结合”的思路,启动了9个涉及章程关键领域的专题研究。4月29日、6月8日,2013年6月5日、8月25日,2014年3月29日 学校向教育部报送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及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6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报告强调“抓好《北京大学章程》的制定,努力形成适合北大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管理规律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6月14日 教育部发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到2015年,高等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6月15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薛领等赴四川大学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中期总结暨研讨会”,介绍学校试点工作情况。9月13日 朱善璐听取章程起草秘书组汇报,要求集中力量加快章程制定工作。10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起草完成B版章程草案第1稿。同月 发展规划部网站开辟“《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专题页面,实时发布章程制定工作最新进展。11月22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12月6日 十二届党委第1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章程起草工作组织机构的调整方案。11月至次年1月,学校召开5次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座谈会,共计征求49人次意见,并于2013年1月、3月至4月开展了两次大范围的通讯评议,共计征求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等289人次意见。12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2稿。2013年2月4日至6日 周其凤率团赴香港大学调研管理结构改革。3月下旬 王恩哥接替周其凤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4月12日 王恩哥到发展规划部调研,听取章程工作汇报。6月8日 教育部召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座谈会”。张彦代表学校出席。6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委托法学院湛中乐独立起草的C版章程草案完成,为后期的章程思路设计提供了重要参考。6月、7月、9月、11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分别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3、4、5、6稿。8月23日至24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3次全体会议举行,刘延东副总理强调高校要“加快构建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9月22日 教育部下发《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要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3所“985工程”高校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报送核准工作。 2013年11月8日 张彦主持召开章程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充实章程起草工作力量,理清重大问题难点,把握好“关键问题的表述、代表性人物的意见、重要组织的参与、紧要时间节点的控制”,积极、有效地推动章程起草工作。12月13日 朱善璐听取章程工作汇报,对章程总体思路、顶层设计、重大关系等作出指示,强调章程起草进入冲刺阶段。12月18日 学校党委成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现代大学制度组”),张彦担任组长,敖英芳、陈十一、杨开忠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现代大学制度组负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12月19日 王恩哥听取章程工作汇报,要求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听取汇报的工作机制。12月29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征求章程中涉及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可行性意见。12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7稿。12月31日 十二届党委第60次常委会听取张彦、杨开忠关于《〈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设想》的汇报。会议提出,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按期完成章程制定工作。2014年1月2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学习现代大学制度的相关理论,讨论章程制定工作。1月8日 学校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与会代表就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展开讨论,提出意见。1月29日 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1月中旬至2月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8稿。2月11日、12日 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张彦、杨开忠分别作《完成章程制定任务,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北京大学章程〉若干关键问题的说明》的汇报。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9稿。2月28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新版《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术与行政权力关系、学术机构设置的原则至此确立。3月20日,4月4日、11日、17日、25日,5月8日 学校召开6场座谈会,听取知名学者、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意见。3月21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研究章程文本。会议决定将章程主要内容分批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3月28日 学校召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杨开忠作B版章程草案第9稿主要内容的汇报。与会委员就章程文本进行了讨论。厉以宁、袁行霈、甘子钊等委员就具体表述提出建议。3月底 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0稿。4月2日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主持召开“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设工作交流会。张彦出席并介绍我校章程制定工作进展。4月11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章程草案“序言、总则、附则”等部分内容。4月30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向全校师生员工发送《规划通讯章程特刊》电子刊,通报章程制定工作进展。4月底至5月初 章程起草秘书组以B版章程草案第10稿为基础,分别形成B1、B2、B3版草案,其中B1版按国内高校章程通例起草,B2版参考1982年国家宪法体例起草,B3版参照康奈尔大学等美国高校章程起草。5月16日 学校召开工会、教代会代表专场座谈会。5月18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研讨章程工作。会议总结了章程起草中面临的8个重大问题,确定以章程草案第11稿B2版作为修改完善的基础文本。5月20日 章程起草秘书组与医学部肖渊、戴谷音研究讨论章程中涉及医学部的相关问题。5月23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B版章程草案第11稿。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2稿。6月5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章程工作汇报,讨论章程草案。会议明确起草工作进入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全面直接参与的阶段,决定章程草案在校内外有组织地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6月6日 学校召开老领导专场座谈会。6月8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与综合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章程与综合改革方案之间的关系。会议邀请教育部综合改革司副司长王洪元、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出席。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3稿。6月10日至11日 章程起草委员会集中研讨章程文本。张彦、吴志攀、柯杨、刘伟、王杰、高松、张国有、杨开忠、郭海、蒋朗朗、龚文东、戴谷音、法学院王磊等委员和专家出席。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4稿。6月13日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代表专场座谈会。6月15日 章程起草委员会继续研讨章程文本。张彦、李岩松、高松、王仰麟、杨开忠和法学院张守文、中国语言文学系韩毓海出席。会议重点讨论了章程草案第14稿“序言”及正文“总则”、“职能”、“大学与社会”等章节。6月16日,朱善璐、张彦、于鸿君、敖英芳等讨论章程草案第14稿。6月17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章程工作的汇报。6月20日 学校就章程草案召开学生代表专场座谈会。6月20日至22日 朱善璐带领章程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逐字逐句讨论章程文本,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5稿。6月24日 学校党委常委讨论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意下发,有组织地进行讨论和意见征集。6月25日 学校召开全校中层干部大会。张彦介绍了章程的制定过程、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王恩哥强调章程制定进入最后关键阶段。朱善璐要求全校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章程征求意见工作。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6月26日开始 学校各单位在单位内部开展章程征求意见工作。6月26日至7月2日 学校将章程文本报送上级领导、学校老领导、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委员、校务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暨章程起草咨询委员会委员、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以及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及校友代表等各方人士审阅。共计送稿400余份。国务院参事室、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北京市相关负责人,王学珍、王德炳、闵维方、陈佳洱、许智宏、周其凤、林久祥、迟惠生、梁柱、王义遒、林钧敬、张国有等学校老领导反馈意见。6月27日 学校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题讨论章程。王恩哥全面回顾了章程的制定工作,杨开忠对章程内容进行了说明。共计200余人参会。会后各代表分组讨论章程文本,共提出修改建议69条。7月1日 王恩哥主持第84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章程征求意见稿。7月2日 学校就章程草案召开校友代表专场座谈会。截止7月3日 共计收集意见230余条,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重要修改意见93条。7月3日 章程起草委员会研究修改章程文本,中文系陈跃红、郭锐,法学院王磊等专家参加。7月4日 学校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4次常委会,第84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征求意见后形成的15处重大修改建议,通过了章程草案,同意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同日 中共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审定《北京大学章程》。张彦作章程起草工作说明,党委委员对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柯杨代表学校党委宣读《关于〈北京大学章程〉(草案)的决定》,全体委员举手表决通过了决定,同意授权党委常委会继续完善后,由校长签发上报。7月9日 学校将《北京大学章程》(核准稿)及起草说明报送教育部,拟请核准。7月上旬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通讯评议《北京大学章程》。7月15日 教育部2014年第22次部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北京大学章程》,拟予以核准。同日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传达部党组关于北大章程序言的意见。7月16日 学校安排档案馆、校史馆提供史料,并征求党史专家沙健孙的意见。次日,向教育部报送《关于北大章程序言修改的论证材料》。7月18日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向学校发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确认单》。7月21日至22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4次全体会议举行。朱善璐、王恩哥出席会议,并就学校章程工作进展向刘延东副总理、教育部领导和与会代表进行了汇报。7月21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召开专家学者及教师代表会议,研究章程公示事宜。7月22日至23日 学校2014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6次常委会,第84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章程教育部反馈意见和章程校内公示征求意见方案。学校向教育部报送《关于〈北京大学章程〉教育部修改意见的复核说明》和《关于安排北京大学章程在校内进行公示的请示》。随后,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回复学校,同意在校内公示并要求尽快组织。8月4日 朱善璐主持召开会议,部署学校章程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工作。8月5日至20日 学校开展章程校内公示征求意见。8月5日,党办校办发布《关于〈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内部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全校师生员工。8月6日开始,章程起草秘书组同步跟踪研究师生反馈意见,与部分师生以及相关部门就有关意见进行了深入交流。8月15日 学校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叶静漪出席。8月16日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根据文件精神,学校进行校务委员会功能定位的局部调整,确定了章程中的相关表述。8月20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研讨章程公示征求意见后续工作。同日 章程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共计收到意见反馈75份(个人67份,单位8份),含各类意见建议237条。8月22日 朱善璐主持召开章程起草委员会会议,教育学院、法学院、社会学系、中文系等单位专家与会,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应邀出席。会议听取章程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和修改建议方案的汇报,并就章程调整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同日 学校2014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8次常委会,第84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章程起草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建议,确定了章程文本修改原则。8月23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与章程起草秘书组集中研究征集到的反馈意见并修改章程文本,形成章程公示后修改建议稿。8月24日 学校党委常委审议章程公示后修改建议稿。8月25日 现代大学制度组集中研究学校党委常委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章程文本。会后,学校党委常委通讯审议了相关修改意见,形成章程公示后修改稿。全稿共修改68处,涉及“序言”及正文26条。同日 学校将《关于申请审定核准〈北京大学章程〉的报告》与《北京大学章程》(公示后修改稿)报送教育部,申请完成核准程序。8月 学校将章程文本送韩启德、吴树青、白春礼、王伟光、郝平、林建华、柯炳生、杨芙清等审阅。9月3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签发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正式核准《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的章程制定大事记

6. 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章程简介

近日,教育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4号)》,核准发布《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1日正式核准、生效。大学章程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治校总纲,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自章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坚持一把手负责的组织机制,成立《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制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党委书记刘川生、校长董奇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委常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学校整合相关职能部处、学部、院系所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力量,参与章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确保章程制定工作推进有力、责任到位。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多次召开各类专门会议,面向学校领导、职能部处代表、院系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广泛征求了意见。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审定,于6月17日上报教育部申请核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主体两大部分。序言高度凝练了学校的历史沿革、大学精神、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展示了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主体包括7章,共83条,集中阐释了学校的愿景与使命、办学自主权、办学主体、治理结构、保障体系、外部关系、重要文化标识等。章程注重体现我校历史传承,彰显办学特色和文化内涵;注重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注重体现学校改革成果,推进综合改革。学校将以章程核准实施为契机,按照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深入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7.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8.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PKU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北京大学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境内外社团和个人的捐赠。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镜春园75-76号。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每次改选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总人数的1/3。(三)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四)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查同意。(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出席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二) 听取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和指导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三) 对本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四) 忠实执行本基金会宗旨,以各种形式加强北京大学与境内外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联系,推动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六)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七) 决定设立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八) 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九) 决定本基金会的终止事宜;(十) 决定本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事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分别选派;(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 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四)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 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 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 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捐赠;(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三) 利息;(四)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设立北京大学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二) 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三)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合法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 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三)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三) 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查同意。经教育部审查后15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