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2024-05-12 22:38

1. 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全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取得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有规定,但对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规定。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表示,“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意味着单个做市商持有的库存股票是允许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的,但如果将库存股票看作券商自营业务来实施监管,那么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意味着库存股票不能越过公司市值5%这一“红线”。
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有不少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商业模式还不太成熟,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高,股权比较集中。
根据当前业务规则,三板做市牌照仍为券商所垄断,78家券商为619家企业提供做市服务。其中,齐鲁证券、国信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天风证券的做市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业和78家做市券商却不能保证企业的流动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业仅有352只成交,占比仅57%,而在352只有成交记录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业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额超过100万的仅有34家。
选择做市的好处: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后,交易活跃度骤升有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选择一个可靠的、有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可信赖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因为做市商为了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资
金来维持价格稳定。
有利于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的流动性,因为做市商同时报卖价和买价,利于投资者做出决
策并买卖。
有利于公司股东股票出让,如果公司股东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让股票,做市商因对公
司较了解,故会在合理价格情况下购买股东出让股票.
选择做市的弊端:
做事价格被做市商垄断,由于做市商拥有一定的资金及知名度,买卖双方都通过做市商
买卖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价格被做市商垄断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垄断,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个做市商一起协调沟通,保证价格的公允性

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2. 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利益。通过新三板资本圈了解更多新三板相关信息。\x0d\x0a\x0d\x0a做市商制度介绍\x0d\x0a\x0d\x0a首先了解一下做市商的制度,做市商是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x0d\x0a\x0d\x0a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制度,具体流程是:做市商建立、调整做市证券的合适库存并给出股票买入和卖出价,然后接受所报价位上的买单和卖单,即投资者发出卖出指令时做市商以自有资金买入、投资者发出买入指令时用库存证券执行卖出,若库存证券不足,则向其他做市商购买,最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证券的双向报价。从全球范围来看,采用单纯连续竞价交易的创业板市场共有10家,而单一做市商和混合模式的创业板市场分别为4家和8家。可见,从国际范围看,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创业板市场占了大多数。\x0d\x0a\x0d\x0a做市商制度优缺点\x0d\x0a\x0d\x0a一、采用做市商制度的优点\x0d\x0a\x0d\x0a1、增加股票流动性,保持交易的活跃性。\x0d\x0a\x0d\x0a引入做市商制度,一方面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连续双向报价,投资者可按做市商的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这对交易量小、交投不活跃的证券和对大额指令的处理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较冷门的交易做市商可以用自己的资金介入股票的买卖,组织市场活动,增加报价的吸引力,并进行人为的买进和卖出以造市,有助于活跃证券市场。\x0d\x0a\x0d\x0a2、抑制价格波动,维护市场的稳定性。\x0d\x0a\x0d\x0a证券价格可能由于短期供求失衡而偏离其真实价值,通过以下几点做市商可以很好的维护价格的稳定。\x0d\x0a\x0d\x0a(1)做市场的报价不随供求关系在短期内随意波动,受证券交易市场规则约束,有一个报价上限,这样股票价格的波幅就可以限定在一定范围以内;\x0d\x0a\x0d\x0a(2)做市商能较好及时地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它对价格的冲击;\x0d\x0a\x0d\x0a(3)当买卖盘不均衡时,做市商可以平抑价格波动缓解供求矛盾。\x0d\x0a\x0d\x0a3、有利于抑制价格偏离,使市场价格接近真实价值。\x0d\x0a\x0d\x0a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掌握了很多重要的信息,在对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上形成买卖报价,使做市商所掌握的信息不仅反映在报价上,而且能够引导投资决策,并反过来影响报价。在此过程中证券价格逐步向其真实价格收敛。\x0d\x0a\x0d\x0a二、采用做市商制度的缺陷\x0d\x0a\x0d\x0a1、缺乏透明度。在报价驱动制度下,买卖盘信息集中在做市商手中,做市商具有信息优势。未成交委托的交易信息发布到整个市场的时间相对滞后,降低了交易的透明度。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x0d\x0a\x0d\x0a2、串谋垄断,增加股市操纵的可能性。做市商有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任意扩大买卖价差,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难度。\x0d\x0a\x0d\x0a3、增加投资者负担。做市商承担做市义务,投入自有资金,是有风险的。做市商会对其提供的服务和承担的风险要求补偿,获取收益,差价中的一部分被做市商取得,这使运行成本增大,增加投资者负担。

3. 新三板做市商条件

新三板做市商条件: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比较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熟悉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商家才能担当。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作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减免税收。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税收。
真正的做市商市场应该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做市商和投资者之间的零售市场;
第二个层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的批发市场。
证券做市商市场,包括“复合型”证券交易市场和“单一型”证券做市商市场(OTC市场)两类,其中“复合型”证券交易市场又可分为“混合型”证券交易市场(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平行型”证券交易市场(如伦敦证券交易所)。
在新三板市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目前,新三板共设计和实施两种股票转让方式,即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其中,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新三板做市商条件

4. 新三板实施怎样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保持持续的双向报价为股票交易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交易价格为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合理的融资价格。
新三板做市商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做市业务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主办券商展开做市业务有如下要求:
一是应通过专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是建立做市资金和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一来为了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以确保做市资金安全;二来为了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制度。
三是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等要求,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
四是应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和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以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监控做市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五是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六是开展做市业务,对报价和成交数据等应有完整、准备、翔实的记录或者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七是按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

5. 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一、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做市商制度分为传统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
传统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市场交易主要以竞价方式进行,做市商的双向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在交易系统中做市商报价与投资者委托没有区别,交易仍然主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业务规则》规定,我国新三板市场将实施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1.委托与申报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2.成交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二、开展做市商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做市商可以发挥其定价功能。新三板的企业主要是高科技成长性中小企业,其现金流和收益稳定性难以把握,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在IPO价格、再融资价格、二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第二,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的双边报价能促使交易及时成交,降低投资者的交易等待时间,提高市场成交量和交易效率。
第三,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抑制股价操纵。由于多个做市商对做市的股票有一定的持仓量,投机者要想操纵股价的难度提高,这对市场起到平衡稳定作用。

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6. 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新三板做市商的条件是什么?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好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保持持续的双向报价,为股票交易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交易价格为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合理的融资价格。(新三板---参考第一路演)


  新三板做市商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符合股转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新三板上市公司做市商与不做市商有何区别

利:有利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后,交易活跃度骤升。有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选择一个可靠的、有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可信赖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因为做市商为了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资金来维持价格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的流动性,因为做市商同时报卖价和买价,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并买卖。有利于公司股东股票出让,如果公司股东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让股票,做市商因对公司较了解,故会在合理价格情况下购买股东出让股票。


弊:做市价格被做市商垄断,由于做市商拥有一定的资金及知名度,买卖双方都通过做市商买卖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价格被做市商垄断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垄断,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个做市商一起协调沟通,保证价格的公允性。

新三板上市公司做市商与不做市商有何区别

8. 新三板做市商若干问题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1.做市商T+0: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但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2.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3.做市商豁免双向报价的情形:
      为了使得做市商能够获得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库存股票,继续履行双向报价的义务,给予做市商在一定情形下的双向报价豁免权力.
当做市商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库存股达到做市商股票总股本20%时,可豁免买入报价。豁免时间为二个转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