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2024-05-07 18:45

1.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一、合伙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合伙企业根据分类的不同,产生的责任也不同。
第一,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再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什么人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2.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缺点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
1、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
2、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
这种模式的缺点和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缺点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
四、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3.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什么

4. 什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首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拆分为两个概念分别理解: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准确来讲,应该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概念说明了这个企业是做什么的,也就是从投资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于未上市企业,以赚取利益;
2、有限合伙制。这个概念说明了这家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也就是合伙制,并且是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个人一般是企业的管理者和实际经营者,同时这种组织形式允许有若干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这些人一般是出钱的投资人,不涉及企业的实际运营。目前做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都是这样的,因为这种形式的企业收入可以避免双重缴税,具体可以搜索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一定是投资公司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一定是投资公司吗?
1、私募基金为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2、私募基金管理人要经过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备案3、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专业投资顾问团队,最好有较好的资产管理背景4、管理人收益体现一般为提取管理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一定是投资公司吗?

6.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含义是什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需要几个人
合伙企业需要几个人,具体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法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一、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认为: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一种转委托法律关系,该等法律关系也应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
(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原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能不应超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基金管理权限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因基金管理事宜导致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仍可以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损失。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8.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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