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建设土地局

2024-05-05 04:12

1. 开发区建设土地局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始创建于1992年4月,位于三门峡市市区西部,总面积14.9平方公里。西边和北边濒临黄河,隔河与山西省相望,东接市区,南临连霍高速公路。209国道和310国道从区内穿过。现下辖7个行政村,总人口约4万人。
王振江 局长、党支部书记
李国方 副局长、工会主席
王振江简介:男,河南省柘城县人,196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学专业。1982年7月~1988年9月,在水电部第十一工程局工作;1988年9月~1997年4月,任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监察信访科科长;1997年4月~1998年1月,任河南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局长;1998年1月~2010年1月,任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局局长;2010年1月至今,任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同时兼任建设土地局局长。
【机构设置】开发区建设土地局成立于1998年1月。内设办公室、建设用地科、地政地籍科、农宅信访科、土地执法队和地籍测绘队。
【土地利用】2010年,开发区建设土地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为省、市、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先后为三门峡速达公司,连霍高速三门峡段拓宽改造,南环路、北环路、跑架路拓宽改造等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认真开展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济南土地督察局和省、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该局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地籍管理】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关于开发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区的土地登记制度,规范了开发区的土地登记程序。严格按照新《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切实保证土地登记权属合法、程序到位、主体正确,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共完成土地登记初审13宗,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初审12宗,抵押金额3040万元,城镇个人登记初审573宗。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序开展。该局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按照调查工作统一进度,积极配合湖滨区和陕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修改核查工作,并上报待批。
【信访稳定工作】2010年,共接待群众因土地问题来访8起25人,其中集体上访3次18人,个人上访5起7人,无来信,已按时按要求结案上报,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全年无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现象发生。

开发区建设土地局

2.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开发区的土地属于国有xing质的土地,从法律角度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区的土地是属于国有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开以区的土地是可以依法出让的,受让人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摘要】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开发区的土地属于国有xing质的土地,从法律角度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区的土地是属于国有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开以区的土地是可以依法出让的,受让人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回答】

3.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心][心]市、县级开发区的土地,经依法征收批准使用后属于国有土地;乡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经依法出让使用的属于国有土地,其它的则属于村集体土地。【摘要】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心][心]市、县级开发区的土地,经依法征收批准使用后属于国有土地;乡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经依法出让使用的属于国有土地,其它的则属于村集体土地。【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回答】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4. 开发区土地使用规定都有什么内容

对于国家的,城市的各个地区,在土地使用上的相关规定,近几年是越来越全了,这就能够说明国家在开发城市的建设中有一定的举措,那么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对于这一类的土地使用,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土地规定来进行,具体看下文。国家对于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
(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市县派出机构,一般入驻开发区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法律上没有明文对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点
1、占城市的D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D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设立背景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有三大背景:
第一,接纳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的需要。初衷主要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制造业,扩大出口创汇,替代先进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
第二,特区成功经验的推广和放大。在沿海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特区试验成功后对外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三,充分发挥沿海港口城市的优势,将对外开放与发挥国内工业基础相结合的尝试。发展成果1.吸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驻足落户2.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明显改善3.研发中心迅速增加
4、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地
5、内企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6、引进的新技术在各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促进了招商引资新进程存在问题1.优惠政策作用弱化2.土地空间制约发展3.管理体制不统一4.缺少相应的法规虽然现阶段我们国家对于开发区的各个建设情况比较完善,但是我们在阅读本篇文章,我们也能够知道,还是存在某些的个性的问题,这就能够知道,国家对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的规定为什么有这么多了,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

5. 国家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比例有规定吗

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市县派出机构,一般入驻开发区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法律上没有明文对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家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比例有规定吗

6.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