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则

2024-05-17 14:11

1.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则

 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如依照“买卖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  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4)合约月份。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6) 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7)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则

2. 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规定有哪些

一、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规定
1、交易时间与股市开盘时间同步,投资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风险。
2、涨跌停板幅度为10%,取消熔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3、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2%,假设沪深300指数为2300点,保证金比率为12%则交易一手需要保证金2300*300*12%=82800(元),费率调整后则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4、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可规避股市月末波动。
5、遇涨跌停板,按“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6、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7、单个非套保交易账户的持仓限额为100手,
8、出现极端行情时,中金所可谨慎使用强制减仓制度控制风险。
9、自然人也可以参与套期保值。
10、规则为期权等其他创新品种预留了空间。
二、交易规则
第一要点、看着大盘做股指。自从有了股指期货以后,股票变成了什么呢?股票变成了现货。股票是现货,股指是期货。我们做商品的时候,那么市场上的铜是现货,我在这里交易的是期货。大豆是现货,这里交易的是期货。有了股指之后,股票是我们的现货。期货主要的功能有两个,第一是规避风险,第二是发现价格。规避风险主要是套保这样的,会有很多的方式。在实盘当中的交易主要研究的是。大家来看一下,期货引导现货,现货推动期货。把这句话给它简单地推断一下,就是股指引导大盘,大盘推动股指。我们在交易的时候,注意一下,股指上涨了,总体上的方向是一致的,毫不怀疑它走的会一致,说的是在一分钟、两分钟的时间股指引导大盘,你看不到它的方向的时候你看一下股指就可以了,股指会告诉你大盘怎么走。
假设说股指在上涨,大盘在下跌,你在这里再等上一两分钟,你会看到大盘掉头了。大盘掉头往上走。大盘一往上走,股指一掉,大盘往上一掉,又把股指往上推动,推动股指的再次上涨,股指上涨又带动大盘继续上涨。大盘的继续上涨又推动着股指再上涨。这个旱地拔葱就是在瞬间出现这三五十个点的时候,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我们看到大盘往上掉头,这个时候你千万不要再去放空,一会儿一跳十个点,突然一个三五十个点,把多单平掉,等着回落,回落十个点八个点,能不能做空,不做空,继续做多单。
在交易当中我们看到做单的思路,第一个短线凭着什么呢,技巧是短线凭着盘感,这个盘感就让你在瞬间感觉到一股力量。假设说,这里有一张纸,那么来了一股力量,这是一支箭,射过来了,能把纸穿透,还有我拿着它也可以把纸捅破。当然我们知道箭的力量是相当大的。刚才说的交易者就是这么抓住这些点的。短线凭的是盘感,长线就看趋势。在交易当中既然看着大盘我来做股指,那大盘和股指当它出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大胆第做。大盘和股指是向上的方式,大胆做多,不要想太多。每个交易者心中都有一个老虎,这个老虎时时刻刻准备跑出来,那就是怕损失。实际上在交易当中,不要去想这么多,真正要做到心中有底。当你把方向看好的时候,你发现你会赚钱很轻松。如果两个方向背离,大盘向下,股指向上,这样我就那里等,空单我也不敢做,多单我也不敢做,等它两个发出同一个信号再做。

3. 股指期货交易有哪些制度?

你好,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保证,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通常将保证金划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例如,某投资者向资金账户中投入50万元,进行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假定保证金比率为15%,合约乘数为300元/点,那当
沪深300指数为3500点时,投资者交易两张期货合约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应该是3500×300×0.15×2=315,000元,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考虑交易手续费)为500,000-315,000=185,000元。
需要指出,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如遇单边市、法定长假或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动态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保证金标准调整后,股指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调整当日即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日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盈亏并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首先对其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再对交易会员及其客户进行结算。交易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会员后,结算会员再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交易会员及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交易会员及客户。若经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应立即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追加保证金。若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目前,投资者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上网查询账户的盈亏,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或转出盈利。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每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按照中金所制定的交易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此外,为保证股指期货合约在到期日收敛于现货指数,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对于季月合约来说,由于其挂牌周期较长,交易所对季月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制定了特殊规定: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四、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时,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金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具体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
总持仓量的25%。对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做出了另外规定,从而此类持仓不受某一合约单边持仓不得超过100张的限制。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达到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强行平仓和强制减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由于强制减仓会导致投资者的持仓量以及盈亏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投资者引起特别注意。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市场在极端行情下的正常运作。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股指期货交易有哪些制度?

4.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5. 股指期货的交易细则有哪些?

      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和随后两个季月,同时有四个合约挂牌交易。合约标的:股指期货是实实在在独一无二的沪深300指数。交易时间:二者平时一致,均为工作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但最后交易日股指期货下午为13:00-15:00。报价方式:股指期货以指数点报价。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为个指数点,以每指数点300元计算,每手合约最小变动单位为60元。涨跌停板和最低交易保证金:股指期货分别为10%和合约价值的12%;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和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为20%。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方式,于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日集中交割,交割结算价为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最低交割标准:股指期货没有最低交割标准。持仓限额:股指期货投机客户每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量600手以内。      返回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盘点

股指期货的交易细则有哪些?

6. 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风险作何解释?

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结算,甚至参与交易都是国际期货市场上的趋势和常态。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已经开启,可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虽觊觎已久,但目前仍然缺席。除了以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业务介入股指期货业务以外,现行法律规定下,并没有给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留下太多空间。分级结算制度下的银行法律地位根据规定,中金所执行分级结算法律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借鉴了国外经验,是期货交易所重要的风险防范方法之一。
股指期货中交易法律关系与结算法律关系的分离,是分级结算制度的基础。特别结算会员是指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且有能力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的银行机构。从法律关系来讲,以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为例,存在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级是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第二层级是交易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之间;第三层级是特别结算会员与交易所之间。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仅代理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割,并从中获得服务收入。但不得与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直接从事期货交易。对风险的担忧其实,早在2007年5月,曾由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定《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目前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尚在商议之中”。为何有如此的担忧呢?源自监管层的谨慎态度,究其原因在于风险,特别是当股指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则可能导致大范围“穿仓、爆仓”等情形的出现,进而使得银行面临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资本金。

7. 股指期货买卖规则有哪些

以下便是期货交易规则 :(投资请搜索|rongzi360 cn|)
    1、期货交易规则 :保证金制度
    2、期货交易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3、期货交易规则 :每日结算制度
    4、期货交易规则 :强行平仓/减仓制度
    5、期货交易规则 :交割制度
    6、期货交易规则 :持仓限额制度
    7、期货交易规则 :大户报告制度
    8、期货交易规则 :结算担保金制度
    9、期货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制度 

1、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合约乘数: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每个点价值300元,那么假如股指期货合约为3500点时,合约价值=合约点位3500点X合约乘数300元/点=105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约价值X保证金比例=1050000元 X 15% = 157500元,(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设定为15%, 期货公司可能按16~20%设定,根据公司实力来定)。

2、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最小变动价位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最小变动价位0.2个指数点,每次波段为0.2个点,即:0.2点X300元/点=60元。

3、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合约设置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按照(近期+季月模式)以滚动推出,最近二月及最近两个季度月份,这样在半年中有四个合约同时运作,有长短兼济、相对集中之效。每张合约最后交易日为所在月份的三个周五。

4、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交易时间 :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交易日时间分平常交易和交割日交易时间;平常交易时间:第一节:09:15—11:30;第二节:13:00—15:15,交割日时间:第一节:09:15—11:30;第二节:13:00—15:00

5、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每日结算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每日结算价: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到期日沪深300指数现指最后二小时所有指数点算术平均价。

6、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涨跌停板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涨跌停板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为上市挂牌基准价的20%.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7、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交割方式 :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交割价格按沪深300现货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格来定。

8、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交易场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股指期货买卖规则有哪些

8. 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期货交易中,由于相关行为(如签订的合同、交易的对象、税收的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