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2024-05-06 21:05

1. 案例分析一

1.这关键要看乙的态度 单纯由甲提出 尚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当然 现实中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操作起来也是很灵活的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所以不能以甲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3.乙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因下列原因起诉离婚的 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1重婚 2家庭暴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4.损害赔偿请求应在一审中提出 
5.应由乙抚养 甲对子女不闻不问 不利于子女成长 抚养费包括 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 等

案例分析一

2. 案例分析一

1、甲与乙的买卖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甲和乙;乙与申通快递的运输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乙与申通快递。丁对丙的侵权法律关系。
2、可以拒收。货物风险转移是自交付时开始转移。
3、不需要承担。丙某无过错。
4、卖家乙应要求新乡市申通公司赔偿,新乡市申通公司违约。
5、最终由丁某赔偿。

3. 案例分析三

您好:
  1、马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
  马某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简单的说“名誉权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某网站将马某评价为“史上最刻薄拜金女”,使其社会评价受到了恶劣的影响,网站的行为构成对马某名誉权的侵犯。
 
  2、.马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
  个人观点:
  网站的行为不侵犯马某的肖像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马某的肖像权的侵犯。
 
  3、但其实这题还可以从相反的答案作答,对于第一问把握住“史上最刻薄拜金女”是事实还是虚构,是贬低还是中性的来辩论。对于第二问,把握网站区别于其他媒体杂志,其本身是否就以营利为目的来辩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案例分析三

4. 案例分析(5)

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来访者,32岁,初中文化。
  
 由于小时候长期被父亲虐打和粗暴对待,婚前精神抑郁焦虑并伴有惊恐,人际关系差,婚后有一四岁男孩。
  
 2. 父亲由于自己成长环境极其恶劣,从不会有感情流露,虽然暗中在帮女儿,安排丈夫在自己公司上班,父亲虽然送给她一套房子;
  
 父女为防止丈夫花心,所挣的钱全部都让女儿把控着,丈夫要钱需要伸手向妻子索要,夫妻关系一直不好;
  
 来访者和丈夫一家人的关系都很差。什么也干不了,爱出去旅游,但旅游时发作惊恐,害怕周围有坏人、晚上睡觉惊恐不能入睡,中断行程回家,家人带她到医院精神科抓药后来到了我的工作室。
  
 3.丈夫对家庭、对妻子开始还可以,但是由于感觉被控制,逐渐失去热情和兴趣,碍于经济实力不足,目前没有明显的让妻子不满的婚外行为,但是妻子说暗中有但他不承认,对于妻子虽然不乐意行动上还配合去抓药和咨询;
  
 我给他做了有十二次左右咨询,那个时候丈夫对她还不错,咨询效果明显,结束后在家带孩子,吃药情况下生活平稳没问题,虽中断咨询半年多。
  
 4.但是疫情期间都在家里,妻子在家没法出去散心,憋闷难受痛苦泛滥,想寻求丈夫安慰,丈夫在家每天玩手机,对孩子和妻子不搭理
  
 你的咨询思路或处置方法是什么:
  
  
 协调夫妻关系。
  
 首先让妻子看到丈夫对家庭的付出、看到丈夫伸手要钱的自尊心受挫和难堪;理解丈夫内心没强大到你要求的地步;鼓励儿子多接触爸爸,并在儿子面前多赞美爸爸,使父子关系融洽,有利于家庭和谐;
  
 其次,正面接触丈夫,让她看到妻子的心理问题和心理需求,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去满足,如果不能满足起码不能去伤害她。但是交谈一次后他说自己做不到,拒绝配合。
  
 你有哪些需要澄清的问题?
  
 1. 来访者对咨询师虽然信任,但是咨询师知道,万一有一天他丈夫和她离婚,离开岳父公司并到外地打工离开这个家,这个女子真的自杀、崩溃怎么办?如何防范?
  
 2.她的儿子在这样家庭环境中,会不会滞后到青春期出现心理问题?咨询师需要承担哪些防范责任?
  
 3.这个案例中,咨询师需要防范的风险是什么?
  
 4.咨询师是否需要考虑怎样能更好的帮助到她的孩子?
  
 案例督导:
  
  
 1.问题的核心:为什么夫妻关系不好?
  
 丈夫无经济自主权,经济上依赖—弱势的存在,经济上不平等-人格上不平等;
  
 看见女儿依赖的需求;
  
 2.咨询目标
  
 婚姻咨询:夫妻双方进入到咨询中
  
 帮助来访者自我成长(发展自信自尊),合格的妻子、母亲(从暴虐父亲恐惧中的小女孩成为女性);
  
 丈夫的自我认识,建立自信自尊;作为父亲的担当;
  
 夫妻双方发展成相互平等、尊重的关系;
  
 3.咨询师要做的:
  
 (1)实则:帮助两个处于弱势的丈夫和妻子成长起来,发展自信自尊;
  
 (2)从小目标入手(让双方对家多释放一些爱和热情、相互的理解):
  
 妻子——如何更尊重丈夫,让丈夫感受更多的温暖
  
 丈夫——对妻子更多一些关心和爱
  
 (3)咨询师警惕成为来访者完全依赖的对象;咨询师的自我定位(对人格的尊重,就事论事)

5. 案例分析5

8.24-8.30 案例问答
  
  
 案例16
  
 我爱上一个女的,她比我大12岁,而且已经结婚了,我本想把她当成姐姐,但我发觉我做不到。几天前我一时糊涂告诉了她,她劝我不要去找她了,我现在很痛苦,我不能没有她……
  
  
 答:请问你的问题是什么?我能帮你什么?我知道你现在爱而求不得的痛苦,那你到底想要什么?首先我们来看看到底什么是爱情?爱情是人际吸引最强烈的形式,是身心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体对异性个体产生的有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其特点如下:1.爱情一般是在异性之间产生的,狭义的爱情专指异性恋,不含同性恋。2.爱情是个体身心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时产生的情感体验,幼儿没有爱情体验。3.爱情是一种高级情感,不是低级情绪。4.爱情有生理基础,包括性爱因素,不是纯粹的精神上的依恋。5.爱情的基本倾向是奉献。衡量一个人对异性有无爱情、强度如何,可以通过“是否发自内心,帮助所爱的人做其期待的所有事情”这个指标来判断。那你看看你对这个女人是爱情吗?
  
 案例17
  
 我家是农村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刚结婚一年我爱上了别的女孩,阴差阳错这个女孩竟是我的小姨妹,她不想伤害她姐,愿意不要名份也要和我在一起,而离婚她就不会和我在一起,但我感觉我好自私,眼看过年回家,我该怎么去面对这份感情?我该怎么去面对妻子,虽然我心里没有她。
  
  
 答:相识、相知、相爱,让浪漫的爱坚贞不渝、地老天荒,这是每个人都有的梦想。但现实生活中能做到吗?常识告诉我们很难。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证明了,激情和浪漫爱会随着时间而冷却,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兴趣、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宽容和习惯等因素在维持感情中的重要性会与日俱增。印度学者古普塔等的一项研究很有说服力。他们访问了印度西北部城市斋普尔的50对夫妻,发现由爱情结合的夫妻婚后5年,彼此爱的情感开始不断的减少;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父母之命而结合的夫妻,开始爱情水平并不高,但他们的感情会慢慢增加,5年后大大的超过了因爱情而结合的夫妻们。你现在看看你和小姨妹的爱到底是激情还是浪漫?你到底想要什么?。
  
 案例18
  
 我有个朋友他总爱上网,而我最讨厌上网的人,但是每当他认真工作的时候那种男人气质又是那样迷人,我到底要不要跟他继续交往? 
  
  
 答:你到底要不要跟他继续交往?属于具体行为,不属于心理咨询的范畴,但是你背后的内心冲突和纠结属于心理范畴。我能帮你什么?你想要的到底是什么?你是否不允许自己成为一个上网的人?没有哪个人会一直保持认真工作的状态。你平时不工作的时候干什么?
  
 案例19
  
 我是个外地人,来青岛已经三年了。我认识了一个女孩,我们彼此真心相爱,可是她家里认为我是外地人,不同意,但她又不想离开我,现在只能天天以泪洗面。我该怎么办啊?
  
  
 答:我能帮你什么?你真正的想要的是什么?你为你想要的做过哪些努力?你自己是否也认同外地人和本地人结婚有困难?你觉得外地人和本地人结婚存在哪些障碍?你身边有没有外地人和本地人结婚成功的?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案例20
  
 我是个农村来青岛的打工妹,认识他一年多了,他对我很好!可是就因为我没有一份高薪的工作,没有钱,是农村的,他妈妈就不同意我和他在一起!我该怎么办?
  
 答:我能帮你什么?他妈不同意你和他在一起,那你对象的意见是什么?你说他对你很好,具体表现在哪里?他妈不同意你和他在一起,真的是因为你没有一份高薪的工作、没有钱、是农村的?这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你自己也这样认为吗?

案例分析5

6. 案例分析 急啊

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7. 这个案例分析一下。。

当然涉及到领导的权威了,如果领导就此妥协就更能助涨索尼亚的嚣张了,他将来更不会去好好的服从领导的安排了。
埃菲可以单独和索尼亚谈谈,工作分配上身为领导有权安排,况且索尼亚还有自己本份的工作没做完,这是他的失职,领导更是有权指责加以劝说,如果不行,那么。。抱歉,索尼亚,你可能不适合在我公司继续干下去了。

这个案例分析一下。。

8. 请帮我分析一下案例(一定要有分析过程) 谢谢 急需。。。。。。

其实我向来不同意所谓"法是道德最低标准"的说法
法与道德是平行的社会规范,他们的价值取向和作用都大相径庭,有些关系法律不调整而道德来调整,如朋友、师徒,有些关系道德无法调整而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如税收、转移支付,法倾向于利益的权衡,而道德倾向于良心的拷问。而良心这种东西是捉摸不定的,到底怎么才符合“公序良俗”也没标准答案。
就该案的情况来看,法律明文规遗嘱自由优先于法定继承,而法院却认定遗嘱违反“社会公德”,这是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只能是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用来防止案件无法得到裁决,法院在法有明文的情况下抛弃条文,拿法院(法官)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一个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越俎代庖,做了立法者的事情,这是违背权力分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