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介绍

2024-05-09 13:44

1.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介绍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经2013年7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土地收购、土地储备、法律责任、附则5章2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予以废止。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介绍

2.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拆迁、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储备中心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后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六条  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收购公告;
    (二)受理土地收购申请;
    (三)持土地收购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四)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五)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六)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七)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现状(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抵押、租赁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土地收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收购划拨土地,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方式收购。收购土地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待政府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6:4比例分成。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划拨土地收购,应采用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格50%和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格的现值计算。第十一条  收购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补偿,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不再补偿。第十二条  收购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采用土地置换方式收购土地的,土地被收购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储备中心结清土地差价,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四条  收购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五条  收购被规划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储备中心可实行保本收购,收购成本由财政部门从下一年度土地收益中列支或由新土地使用者支付。第十六条  被收购土地范围内的废弃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物,按其残值补偿,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3.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第六条 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

  (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

  (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八条 土地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第十条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2021年3月1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决定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其他可以收购的。第六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七条 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第九条 土地收购申请受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碍土地收购工作的行为。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当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七)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再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评估收购方式;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评估收购方式,经土地收储机构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收购方式。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第十五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以招标方式选取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及建(构)筑物评估等中介机构。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机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市政府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土地收储机构在收购土地时,对有权属争议的建(构)筑物的收购费用,可以交由法定机构提存。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前款所列土地,在依法办理土地、建(构)筑物等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政府储备。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在供地之前,土地收储机构可以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所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收储资金;(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收储机构举借的贷款;(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五)其他可用于土地收储的资金。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启动实施片区改造的项目需要收购土地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6.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出让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用进行储备。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收购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经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后进行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通过有偿收回储备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通过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者收购协议。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向社会供应前的储备国有土地,可以依法抵押或者临时出租;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土地储备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用地需求和土地调控的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内容,并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储备方式、前期开发、资金来源等内容。第三章 储备范围与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

  (四)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五)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第十二条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但是,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

  (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作出收购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但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第十六条 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和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修订)

8. 济南第三批集中供地来了!81宗土地挂牌!

11月4日,济南市第三批集中供地正式公告,8个区共计81宗土地出让,总面积约3828亩,起始总价超269亿元。
本次土地供应,历城区、槐荫区为主要供应城区,张马片区、港沟片区、新东站、西客站、五里牌坊、段店等区域均有土地供应,二批次终止的大辛南区和唐冶组团也再次挂牌。
其余区域也有关注度比较高的地块,比如盛福的地铁上盖地块、大庙屯地块、南山的低密土地、动力机厂地块等。据了解,此次土地将于12月6日分批次成交。






历城区
历城区成为第三批次的主力供应区域,共计供应38宗地,约1361.51亩,住宅用地共计32宗,约1187.58亩,主要集中在港沟、王舍人张马等片区。

此次张马片区实现集中供应,15宗地共计约463亩,均为住宅性质用地,最高起始楼面价9025元/平米。张马片区分别在2017年、2019年两个时间迎来大量土地成交,2017年的土地开发了公园学府、天宸、凤凰首府等项目,2019年土地均为中建拿下,开发了中建蔚蓝之城,目前售价在14000-15000元/平左右,2020年、2021年轨交集团与济宁瑞马相继在张马拿地,但目前均未入市。
此次仅从建筑面积来看,张马15宗地可形成约65万方的住宅供应,未来这个区域还是大家置业的集中区。

港沟片区此次挂牌了8宗土地,包含6宗居住用地和2宗商业用地,共计247亩,住宅占199.5亩,最高楼面价7100元/平米。该区域曾在2020年8月曾成交了2宗居住用地,由山东炼化能源集团摘地。
除上述两个区域外,王舍人新东站附近也出让了3宗土地,约124.5亩,三宗地都是密度比较低的土地,楼面价也都超过9000元/平米,后期或将开发为低密改善项目。
二批次供地中,唐冶与大辛南区两个组团都因故终止出让,此次三批次供地中均再次挂牌,唐冶组团不再捆绑商业地块,大辛南区的商业地块及价格也进行了调整。
槐荫区
槐荫区供应12宗,约519.86亩,住宅用地共计8宗,住宅面积约346.02亩。西客站片区5宗居住、商务金融用地分为两个出让包,前者起始总价115092万元,后者起始总价86748万元。
经十路以南、阳光新路以东五里牌坊地块再次出让,组团地块既有居住、商务金融用地,又有道路、公园绿地,3宗土地共计157亩,此前保利在此拿地,开发了保利天禧项目,销售状况还不错。
除此外经十路以南、东营路以东出让了3宗地,包含2宗居住用地,住宅面积约53亩,楼面价4445元/㎡。
历下区供应地块较少,共3宗住宅地块,1宗商业地块,共计约117.15亩,盛福片区供应了一宗地铁上盖地块,位于越秀项目北侧,面积79亩,容积率2.8,楼面价6423元/平米;
市中区供应4宗住宅地块,约390.86 亩,融汇城附近的大庙屯地块200多亩住宅土地挂牌;
天桥区供应5宗住宅地块,约173.68亩,北湖核心区(为安置地块)、翡翠外滩西侧的动力厂地块、起步区桑梓街道均有涉及;
长清区供应2宗住宅地块,约87.27 亩。值得一提的是,南山区供应住宅地块1宗,面积共计139.25亩。
高新区此次还挂牌了9宗土地,分布在临港及孙村,共计529亩。

据了解,此次土地将于12月6日分批次成交。第一批次土地网上挂牌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时至2021年12月6日10时30分,涵盖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南山区供应地块,共计28宗地。第二批次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时至2021年12月6日11时30分,出让地块为历城区地块,共计38宗地。此外,本批次土地出让设立最高限价,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的采取“限地价竞建筑品质和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