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2024-04-27 17:05

1.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双重征税又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措施。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2. 国际双重征税的介绍

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国际双重征税。

3.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产生原因

4. 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2)抵免法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4)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5)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5. 国际重叠征税的介绍

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的介绍

6. 两税法名词解释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施办法
  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

“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
取消租庸调及杂税。
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一出现,统一了唐代中季以来紊乱的税制,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两税法以个人之土地和财产为本,改变了唐一贯以丁为单位的做法。

  两税法初行时,货重钱轻,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学者认为,两税法征收时以实物居多,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主张:“两税中的户税钱,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在这里,只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则是绢布,小部分是钱贯。”

  两税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此外,土地兼并也更加盛行,出现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农民多破产而沦为佃户。陆贽等便强烈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租庸调。陆贽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因此,两税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两税法的实施还直接影响到宋朝开国以来的国策,宋代盛行契约租佃制,北宋苏洵称“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

7. 两税法名词解释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办法主要分四点:“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取消租庸调及杂税。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两税法名词解释

8. 复合计税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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