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2024-05-06 16:38

1.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2014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改善乡村治理机制。《意见》共分为8个部分33条。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2.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哪几大议题

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与去年相比,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朱立志认为、提高农业竞争力,相信在文件部署下,开发过度、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彰显了‘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定位,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当前。破解这些难题,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今年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污染加重,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以法治作保障,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3.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哪几大议题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彰显了‘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定位。”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朱立志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相信在文件部署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有望加快推进。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哪几大议题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地方先

     C         试题分析:本题材料中“支持地方先行先试”,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故①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本题材料中“循序渐进”以及“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等体现了事物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故③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②④两项表述正确但在材料中并未体现出来,故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C项。    

5.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解读

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全国,再次吹响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集结号,打响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令枪。新一轮农村改革,针对的病根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瞄准的目标是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把握的要义是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优化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是为改而改,是由问题倒逼的。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落在了后边,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呼唤更深入的体制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尖锐,“中央要粮食、地方要财政、农民要收入”的不同利益协调难度增大,保护农业资源、保障农民利益需要更刚性的制度保障。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不相适应,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更加紧迫,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三留守”问题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心头牵挂”,完善和创新乡村治理机制,让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跟上经济社会结构变化步伐成为当务之急。 总之,“三农”发展的很多难题,不靠改革破解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不靠改革适应不了;农民群众的期待期盼,不靠改革实现不了。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的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城镇化的车轮在带着亿万农民进城就业的同时,也给广袤的田野留下了大大的问号:今后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不相适应,眼下,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更加紧迫,培育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农业经营体制创新。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给出了破题之策,就是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亮点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需要明确的是,鼓励流转的是经营权,而不能误读为其他别的什么权利。一号文件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意图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开拓发展空间。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也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必须从事农业,还得用保障金的形式来防范经营风险可能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害。文件特别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农民想种自己承包的地,就让他自己种,任何人无权干涉。规模经营也应适度,要与农业人口转移、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社会化水平相适应,而不是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好。 亮点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蓬勃兴起。中国有种粮大户(南方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北方100亩以上)68.2万户,经营全国7.3%的耕地,产了全国12.7%的粮食;全国粮食生产合作社有5.59万个,经营全国4.0%的耕地,产了全国8.2%的粮食。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91.1万家,入社社员6838万户。一号文件明确,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补贴、用地指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出台了扶持这些主体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些有力度的举措,必然为新型主体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它们尽快与作为基础的农户家庭经营共同构筑立体式的经营结构。 亮点三:农户家庭经营是基本面从农业生产特性和国际普遍经验看,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最根本、最基础的组织形式。新型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应当在农户家庭的土壤上繁衍和发展。同时,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户家庭无论在主体数量上还是经营土地的数量上,都仍将占据绝大多数。因此,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坚持家庭经营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无论怎么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在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数量和质量都要保安全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富说,去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20字方针,这次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体现了把粮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地位,上升到了基本国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认为,粮食安全新战略是重大创新。新战略鼓励集中力量保重点、保口粮,适度进口则是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的环境下,要更好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同时,立足国内解决吃饭问题,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的立场没有变,要提高国内产能,通过科技支撑,使口粮得到更好保证。文件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对此表示,此次文件和以往最大不同在于,从注重数量转为数量质量并重,以可持续的方式确保数量、质量双安全。这是解决当前人们对农产品信任危机的根本手段。在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东阳看来,文件一大亮点是突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责任,把食品安全纳入考核评价。以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更多的是追究个人和经营主体的责任,这次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并列入考核评价,有利于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把监管的网撒下去,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文件提出,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此,国家将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说,中国农业资源环境已到了承载极限。土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问题,急需得到切实有效改善。耕地、林地、水等农业资源到了该休养生息的阶段,必须实现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农业资源要得到休养生息,政府必须要有配套措施,保证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承担农业资源与粮食生产能力代际传承的历史责任,留一点良田给子孙后代。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室主任朱立志说,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在路径方面要着重以科技创新提高水、农药、化肥等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在发展目标上既要考虑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稳定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调可持续发展不能侵害农民利益。在发展步骤上要坚持稳中求进,科学规划。如先保护污染严重的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然后推广开来,有序推进。“既要谋划地上的生产量,还要关注地下的生产力,要藏力于地、心有底气,培肥地力,把农业的生产力藏在地下。”朱立志说,“应适当分区休养生息。如粮食主产区粮食减缓增产幅度,非主产区增加一点。另外,水生植物淀粉和山林植物淀粉的生产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山水林都能够产生粮食油料,要有‘立体粮食’的思路。” 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不让乡村成故园文件提出,城乡统筹联动,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对此,文件确定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重点工作。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一些农村“垃圾靠风吹,污水靠蒸发”,生态环境、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非常糟糕。如何建设美丽乡村值得研究。未来我国即使实现70%的城镇化率,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农村环境改善,政府要积极承担,不能成为记忆中的故园。叶兴庆说,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建设农民美好生活的家园,让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制度并轨,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对此,一要让人出得来,保障各种权利,土地、住房等财产要保护;二要进得来留得下,使农民能稳定就业,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均等公共服务。  承包地“三权分离”,相关法律待修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说,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党国英说,“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一号文件全姓“农”中央一号文件指的是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从2004年起,一号文件连续11年“锁定”三农主题。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解读

6. 怎样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和“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国资委、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和“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资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粮食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和“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和“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和“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问题,由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民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八)关于“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和“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7.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2015年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全文约12000字,共分5个部分32条,包括: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2015年一号文件首当其冲仍是粮食安全。另外,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污染治理也获得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等也有大篇幅涉及。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更是近年来首次被写入一号文件。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8. 顺应改革创新,促进农业生产增长方式有哪些举措

一、推进农业发展理念创新 
  要树立五个农业发展新理念。强化农业人本化理念,把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贯穿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把调动农民积极性作为农业发展根本动力,努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使现代农业成为能让农民致富的产业和体面的职业;强化农业多功能化理念,顺应农业功能不断拓展的趋势,充分发挥农业的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致富、生态保育、文化传承和休闲观光等多种功能,推动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强化农业工业化的理念,科学借鉴现代工业发展的理念,推进农业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和生产的标准化、清洁化、机械化;强化农业产业化理念,积极推进农业社会化分工协作,完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四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发展新格局;强化农业生态化理念,引导农业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轨道,优化农业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要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长期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形成以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与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深化农地经营体制改革,鼓励农民自愿转让农地承包权,建立流转市场,积极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经营水平。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培育一批有强大的市场经营能力的贸易流通型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物流基地,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拍卖市场、期货市场多层次市场有机结合,实物交易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物流体系。 
  三、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创新  
  按照区域化布局的农业块状经济和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型经济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产业化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建设,积极培育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品结构、区域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着力打造一批有区域知名品牌、拥有连片基地的特色农业强县强镇。充分发挥浙江水稻科研力量强和稻作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积极推进水稻生产的规模经营,建设一批高产高质高效的水稻生产示范县、镇和稻作文化示范点,努力提高浙江粮食生产力水平。积极拓展农业的多种功能,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四、推进农业科学技术创新  
  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实行农业高产优质高效技术与循环经济技术有机整合,注重研发和推广与精致型农业产业相配套的、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农业功能多样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作制度改革和生产模式创新,重点推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数字农业、休闲农业、有机农业等新型农业业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创新,建立和完善首席专家、推广教授、科技特派员、责任农技员制度,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五、推进农业发展机制创新  
  要以微观和宏观多个层面和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来创新农业发展机制。要形成农业创业创新的新机制,促进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鼓励农民与科技人员、工商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投资和合作经营,通过设立现代农业创业贷款等多种举措,培育一批新的农业创业主体。要着力形成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的新机制,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来进一步促进农民的分工分业分化,进一步形成百万农村能人创业带动千万农民转产转业的机制,推进务工经商农民的市民化,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