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和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2024-05-13 20:35

1. 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和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通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是指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是真实可信的,报表的编制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虚假的数字;
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参照现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区别是:前者是企业购置资产时的历史成本形成,而后者更接近资产的现时的市场价格。
希望能帮助你。

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和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2. 企业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资产状况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智慧财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稽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如何执行?何谓股份制改造?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市场咨询档案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其中有形资产要达到800万元,没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阶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阶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定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式(010)8629-0776 (一)确定发起人和聘请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确定发起人,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承担设立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拟定总体方案,对未来事项作出安排和策划。总体方案关系到设立工作的成败,务必全面,能为各方接受,并有可操作性。 (1)股权结构设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 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 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2)业务规划方案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稽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 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
  私企 股份制改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把企业现有资产盘点清楚(包括品牌资产、信誉度等无形资产);  2.根据资产总额计算股本总额和入股额度以及入股股份;  3.签订股份协议;  4.工商备案。
  股份制改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必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经济细胞-企业的体制转变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股份制作为具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企业体制在当前和未来将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  从原来的国有及非国有厂、矿、以及《公司法》正式实施前设立的“公司”等,转变成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其基本程式介绍如下:  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性工作,对拟改造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它为下一步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价格依据。这里包括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是对整体改造的老企业的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二是对拟新建股份制企业各方所投资产的评估及产权界定。前者是针对老企业的整体资产,后者是针对各方拟投的单项资产。资产评估中应该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两个:1、评估物件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时将有一定的审批和确认过程,对评估机构也有一定的资格要求。2、重点选择好对土地的处置方法。最后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完成产权界定,其应遵循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一般来说,只要资产评估进行的合理、准确产权界定就容易进行,但有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于其它因素较多相对复杂。  第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完成后,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结构图形如下: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2-50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至少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但不设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后发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则应按现行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起人控制在10人以内。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所占公司股份的多少取决于进行评估和验资后其所投资产的数量,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所以实收股本总额即为注册资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最底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还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 *** 批准。  在公司拟成立时,制定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但必须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约束性档案,其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制定时一定要慎重全面。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直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负责。其成员是由股东或发起人推举,由股东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一般都为奇数。  董事会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制订各项重大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等多项职能,可以说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董事会应负有主要的责任。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所倡导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监事会成员按《公司法》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内。应当注意的是,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一名监事长作为召集人。监事会主要拥有以下监督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等。  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下面的一层是总经理,他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定方案然后报请董事会批准,设定完善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后,公司的管理组织形式基本形成。  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突出拟改制企业主业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作为主要发起人或股东应尽量将其与拟改制企业主业一致的资产剥离,并投入到拟改制企业当中。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给改制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以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改制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  为了保证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在改制过程中除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如:土地、厂房租赁费用等之外,改制企业不要与主要股东发生其它利益关系,尤其不要在产品销售、存货处理等问题上发生交易关系。  如果拟改造企业有进一步成为上市公司的打算,则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应当聘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券商作为顾问进行指导,它们会按照《证券法》和最新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改制方案,加快上市步伐。  第三, 股份制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确保其规范化运做。  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终目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相关机构应该明确各自职权及义务,最终形成有协调、有配合、有监督的有机组织体。一般情况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做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分不清,对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上的事物进行直接干预,而不是通过规定途径解决。  监事会在行使检查公司财务职权时,由于本身财务水平较低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时可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对外投资许可权没有适当规定。这个问题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义:  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实体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难站稳脚跟的。  股份制企业组织结构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是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自职权义务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受 *** 计划约束,企业有自己的管理体系;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管理职能清晰,实施管理科学化。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争取发行股票上市以获取大批募股资金,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看,股份制经济发展已相当成熟。及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将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企业股份制改组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什么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需要几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最好找具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做。
   
  企业上市前的怎样进行股份制改革  企业无论是上市还是挂牌新三板、亦或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均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对企业的发起有以下要求: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关税务问题?  LZ: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专案、费用专案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专案,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专案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企业可从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中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希望可以帮到您!
  资产评估在企业股份制改组中有什么作用  价格鉴证的作用,在股改中一般是2个评估目的:设立股份公司“验证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确定增资对价”。
  如何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主要存在股权人和债权人的问题,其次是资讯透明度。成效一般。。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其他自然还有什么优点,快速融资,相反,上面说的风险分散,从某方面讲,风险更大了,你可以比较下信用社,等。
  “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含义?  
   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股份制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
    股份制的经济构成特征,是股份公司、股份、股本、股票、股东、董事会等。
    股份制具有政企职能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相分离又相统一,筹资面广、股东既按股份获得收益又承担相应风险。
    股份制改造的目的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3、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 4、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股份制改造的原则 1、效益最佳原则。 2、突出主营业务。 3、避免同业竞争。 4、减少关联交易。 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6、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希望能够帮到你,还望采纳!
    
   

3. 企业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中的评估难题
    创业板——这3个字已经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盼望了太久。如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热情高涨。而在其改制过程中,评估行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尽管这是一个不小的市场,但在评估行业当中,许多人对此都非常谨慎。   
    无形资产评估难题待解   
    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无形资产是让人颇为头疼的一块内容。   
    对于创业板来说,期望在此上市的很多中小企业都属于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账外资产的认定也比较难。   
    无形资产有其不确定性,而且风险很高,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说,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3种: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而自2004年起,按照相关规定,评估师可以自行选择评估方法。这样,就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 


 假若使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资产不仅包括账面资产,还包括未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账外资产,而账外资产的界定则是评估中面临的难题。假若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以企业产出决定企业价值,可以省略资产界定的困难。如果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应该特别重视资产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其账面资产可能很少,但收益率高,风险也高,这是在评估时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的细则中,很多内容涉及到专有技术,那么这种技术潜力如何、怎样量化,就是评估机构要做的。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正是我们遇到的难点。关键是对技术带来预期收益的测算,非常难。成熟专利可以量化,而对于新技术的评估,不同的评估师有不同的理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评估师来说,这就是风险,也是他们目前所困惑的。   
    关于商誉的争议   
    商誉的测算也是难题之一。   
    在股份转让的会计处理中,企业的总价值超出有形资产的部分,即是商誉,商誉无法单独量化。   
    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含量及其潜在价值,都不是商誉所能解释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含量、生产能力以及“人”潜在的价值,都不能称为商誉。商誉是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获利能力,而不是技术含量创造的。对于老字号而言商誉就更为确切,高新企业、IT企业的商誉就不好量化了。只能说存在一个差额,而这个是否称作商誉,还有待商榷。   
    更何况,商誉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在涉及到股权购买的账务处理时,才会涉及到商誉的增值减值。商誉可以入账的情况,仅仅是在股权购买过程中,购买的价值与实际的价值有差异的情况。   
    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风险和评估收入的不对称,也是评估界人士烦恼的问题之一。   
    从风险角度考虑,我们现在只做自己能把握的、已经有了明显获利表现的企业——规模虽然没有达到主板要求,但是有效益,只是需要注入资产来帮助其扩大再生产或者寻找新的增长点;对于那些还处在前期研发阶段、未来市场不可预知、完全需要靠外部资金注入来支持的企业,我们就会考虑是否受理。虽然后者似乎更有‘创业’的味道,但毕竟风险太大。   
    “黑马”固然可贵,比如初创期的微软,当时几乎没有人能理解这种技术。但是如果看走了眼,企业上市之后,产品得不到认同,不能盈利甚至最终退市,那风险就太大了。   
    一般目前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按评估值来计算的,但创业板的风险如此之高,收费标准并没有提高(没有考虑其风险),同时却可能要承担不小的责任。从目前的要求我们理解,我们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企业最终上市之后,一旦出现问题,中介机构和证监会的责任究竟应该怎样分担?这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目前评估公司的业务,仅仅是在上市公司设立阶段,而企业什么时候能够上市,则是另外的事了。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将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中的评估报告,往往是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前的报告,而时至招股日,情况可能早已发生变化。   
    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定价,是财务顾问根据一定的模型计算出来,招股说明书中是咨询性的定价,而评估的价格则与此有一个差额。在很多人看来,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评估报告不重要,审计报告才重要,这对于创业板企业来讲是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情况的。   
    创业板的企业如何进行评估,出具何时的报告,规则如何确定,是需要学界及业界进行讨论的 



  当然,由于我国法规还有待完善,解决这些不是单凭施工自身的努力就能够做到的,但应尽其所能,将“水分”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加强已完工工程的计价工作,把挂账的在建工程数额及时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从业主方收回价款,可按照建造合同关于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往往是因为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这虽然不是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但资金长期收不回,很可能成为呆账、坏账,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款办法,在这一方面有的企业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至于债务方面,施工企业的主要构成是应付工程款及购货款两大部分,有的单位还有短期借款。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此外,企业自身也会因管理不善,对施工队伍工程量的核实不严格与计价制度不健全,对外购设备、材料价格调查不细致,从而导致负债产生。因资金紧张而形成的债务应加强“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收有保证,支有主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债务除对责任人予以严惩外,还要加强管理和明确分工。

  (三)询证函的收发

  询证函是为证明企业在审计报告期债权、债务及货币资金状况而向款项对应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格式一般由进行审计的师事务所提供,由企业根据账面记载情况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经对方签字盖章后退回,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企业账款真实性的原始依据,并作为申报上市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询证函可分为账款询证函和银行存款询证函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对债权、债务单位发出,后者是对企业开户银行发出。对施工企业债权、债务要根据审计报告期账面反映的数据逐笔填列并按单位逐个发函。这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一是因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涉及的单位数量太多,在地理位置上覆盖面广;二是需要对方单位积极配合。因此一定要与对方单位加强联系,尽量缩短询证函的往返时间。当然,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可能及时结清往来账项,也是加速该项工作的基础。

  二、资产评估

  股份制施工企业除接受审计外,另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是进行资产评估。一般来讲,对施工企业资产的增值或减值评估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因为固定资产跨年度时间长,其价值都是以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作为记账依据的,经常多年不变,其账面反映的原值和净值多与市场价不符。财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登记制度,并经常同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核实,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是顺利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的主要工作就是: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对资产进行逐项逐笔填列,为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做好充分准备。当然,接受社会审计与进行资产评估只是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的必要环节,除此之外要进行的财务准备工作还很多。比如,剥离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权益,调整财务系统的结构模式、管理架构及业务操作,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财会人才培训等,企业均应按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并按期完成。

企业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 股改过程中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

 股改过程中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股改过程中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1、新三板股改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吗? 
         新三板挂牌拟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股改,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后,企业名称要更名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让拥有证券资格的评估公司承接业务才行。
          2、评估具体的收费是怎么样的? 
         资产评估是工商局的要件,收费标准各省财厅一般会有指导意见,但具体收费要具体来看
          3、新三板股改的所有者权益是按合并报表的计算还是以母公司单体报表的'计算?为什么? 
         按母公司单体报表计算,因为股改是母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改制,将其净资产划为等额股改分配给发起人。但有一点需注意,如果子公司存在亏损,需核查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是否巨大,是否会导致母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母公司账面净资产的情况。如果对母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则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评估时必然会对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4、案例如下: 
         A公司、B公司、C公司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三家企业,目前想以A公司为主体,将B、C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对B、C的股权由原股东转让给A公司,请问,对B、C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会不会导致原股东补钱进A公司?是哪种情形?
          5、对B C评估后,以A收购B C;收购BC时控制人所得到的出让款全额对A增资。 
         不知是否可行?
          6、如果以A公司增发股份的方式收购B和C,是不是涉及到A、B、C3家的评估,会很麻烦?如果A以现金的方式收购B和C,拿到钱的股东再以现金增资A,那么这笔钱是不是一定要有银行流水对账做依据的? 
          7、如题,公司没有土地,也没有自有房产,办公场地是租的。主要的资产是无形资产以及货币,这样的企业能上市吗? 
         能上市,但是要说明租房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障碍和风险。如果是高科技公司,都是租房子,很正常,如果用到厂房,则要说明如果房子停租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化解办法。总之要说明房子的事情对公司的业务不会有很致命的影响。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证监会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独立性等,房产本身不是重点关注对象,但是对于生产经营性企业,房产、设备等搬迁对其的影响是巨大的,当然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能够适当解决此类问题,对于其他服务类、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的企业,租赁房产不会对其业务盈利造成影响,当然就不会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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