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2024-05-13 02:49

1. 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1.预缴税金: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现金

2.付款至国外: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

3.外汇手续费:
Dr:财务费用-手续费
 Cr:银行存款

4.收到国外形式发票(和合同一起):
Dr:损益类科目(具体看你合同的内容)
 C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P.S:正常情况下,此时“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无余额

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2.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入帐的?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
1、概念
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
2、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 [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
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
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

扩展资料: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

3.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怎样入帐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
1、概念
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
2、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 [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
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
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

扩展资料: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怎样入帐

4.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怎样入帐

1、借: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贷: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2、借:应付款项,贷:应交税金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
1、概念
根据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交纳境外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不交境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
2、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 [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
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
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

扩展资料: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境外所得税

5.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属于非专利技或特许权,则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所述的不应是特许权的服务费,则应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类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外技术使用费,如果不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凭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取得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6. 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管理费,如果是在境内接受服务的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外接受管理的服务的则不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8.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计算方法如下: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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