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

2024-05-01 20:33

1. 企业可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

企业在银行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专项存款账户;临时结算账户。需要注意: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帐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使用范围:1、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单位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3、专项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4、临时结算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公银行账户开通条件:开对公银行账户,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本人去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要由法人代表开具授权书,授权代理人去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企业可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

2. 企业在银行可以开立哪些账户,每个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企业向银行存款,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根据1994年10月 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存款帐户可分为四
种。
(1) 基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励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帐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
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 一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
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 临时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
付。
(4) 专用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3.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这个问题很难完整回答,建议你先学习一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节选如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4. 企业如何开银行账户

先确定你有没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如果没有,应先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件,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询证函及法人私章等到银行开立验资户。验资成功后可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下一步,开立基本户,一般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还需提供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由法人到银行网点办理,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前面提到的印章,然后由银行工作人员到人民银行开户。开户成功取得开户许可证,三个工作日后便可办理付款转账业务。

5.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是有关银行帐户性质特征的问题?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的开立问题?基本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书,还需带上开户许可证等。
开一般户时要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以上还需带A4纸复印件2份.
另:带公司公章,法人手章及想要预留的银行预留印鉴.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还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6. 企业为什么要在银行开立账户?

企业开通银行账户的必要性!1、不开对公账户是违法经营:只有开完对公户后,企业才能进行税务报道、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办完这些企业才能开始合法经营。2、申请创业补贴必须要有企业银行账户:深圳对初创企业的补贴力度很高,如果企业没有对公户,就没有资格申请创业补贴的,因为所有补贴款项都必须打进企业对公账户的。3、便于申请低息贷款:有企业银行账户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政府会有优惠政策),获取资金投入公司经营活动之中。4、企业正常经营,须有银行对公账户:现在银行对企业私转公、公转私管控严格,因此,企业具有对公账户,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也是所有对外合作的基础。5、入驻电商平台必须要有对公账户:现在入驻淘宝、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都需要企业的对公账户进行验证,否则无法入住。6、提升客户信任度:银行是具有国家信用背书的企业法人,企业在银行开户时,银行将会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企业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担保。因此,开通了银行账户的企业,更能让客户信任。

7. 一个公司可以在银行里开设哪几种账户

四种“一个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四种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_一、一般账户公司的银行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公司结算账户。公司的一般账户可用于公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存款,但不能处理现金提取。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处理公司的基本账户才能处理公司的一般账户。二、基本账户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公司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银行账户。公司的日常工资和奖金通过本账户办理。三、临时账户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因日常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注册时需要验资的银行账户。四、专用账户公司的银行专用账户是对公司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适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公司的一些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五、相互差异1、银行基本户和临时户可以存取现金,公司一般户只能转账存取现金。2、一家公司只能办理一个银行基本账户,而公司的临时账户和一般账户可以办理多个账户。3、注销临时户存取的资金时,需将资金转入公司其他账户。票据债务人是银行不是,出票人才是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是除出票人以外的持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的收款人。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公司注销后银行账户可以保留多久时间公司注销后,公司银行账户不可以保留。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先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将帐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帐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组备案;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公司注销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2、公司股东会决议;3、委托代理人证明;4、注销申请书;5、公章。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公司可以在银行里开设哪几种账户

8.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企业刚成立必须开基本户,这个账户是提现金、发工资、各种业务往来款项的交流汇款以及缴纳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只开立这一个账户。带公司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银行申请开户即可。至于使用嘛,主要就是收付款。开户后要存钱,那就要建立“银行存款明细账”,存款记借方,提款、汇款和转账支票付款记贷方。借方减贷方就是余额,月末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除了基本户,企业还可以开立一般户,即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一般存款账户,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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