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处理

2024-05-07 03:33

1.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处理

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的股东名册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均属于确权证据,对于确认股东权权属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但如发生两者登记内容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此时的判断标准将关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文本旨在透过分析股权变更登记冲突的不同情形阐述处理该问题的一般原则,冀望具有参考意义。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独立性,此时转让股东不得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又鉴于股东名册登记产生对抗标的公司的效力,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得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因此转让股东不得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
可见,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原则上存在时间先后关系,因此在尚未进行内部股权登记的条件下先行完成外部登记的情形并不普遍。但是基于某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掌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印章,单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由此会损害受让股东的合法利益。此时受让股东得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公司撤回到先前的登记状态。如发生冒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则经文字鉴定确认无误的,则受侵害的股权受让人得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商变更登记无效并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一、股东名册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处理

2.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
一、股东名册的内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
股东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本身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2、对抗效力
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关于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登记股东并非实质股东,亦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3、免责效力
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亦可免责。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3. 与工商登记部门股东名册不一致如何办理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通常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法律规定的股东名册是置备在公司内部的,所以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发现工商登记有错误的,可以及时申请更正。
一、私人签署的股份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
私人签署的股份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它是否能成为一个隐藏的股东。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所谓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未认购公司股份或全部认购公司股份。既实际投资认购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隐名股东以他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二、隐名出资人怎么去证明出资行为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三、股东从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积极归还,不构成,否则构成。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工商登记部门股东名册不一致如何办理

4.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一、股东名册是什么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本身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关于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登记股东并非实质股东,亦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亦可免责。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制度的宗旨在于,更加稳定的维持、管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司社团性的事务处理提供方便。因为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不断发生变动的公司中,如果没有股东名册及其变更登记制度,公司将很难处理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5.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股东名册的法定内容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二、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从法规的文义看,股东名册是股东向公司行使股权的依据,该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表明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同和接纳,如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股权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向公司行使权利。
公司法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并非仅以是否出资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及工商登记资料加以判断。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不能推定公司知晓或者应知股权转让的事实。
我国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不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后果,但可以从中看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如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受让人应为取得股东资格,不得以转让对抗公司,对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公司设立时,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尤其是原件的保存。当工商登记部门保存的档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需要当事人对相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全面、完整的证据档案,将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6.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

【法律分析】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7.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的股东名册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均属于确权证据,对于确认股东权权属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但如发生两者登记内容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此时的判断标准将关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文本旨在透过分析股权变更登记冲突的不同情形阐述处理该问题的一般原则,冀望具有参考意义。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独立性,此时转让股东不得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又鉴于股东名册登记产生对抗标的公司的效力,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得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因此转让股东不得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但如发生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变更登记的公信力,相信公司股权结构从而通过合理对价受让标的股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则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但如第三人与转让股东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受让股东利益,则此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亦不发生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通常情况下,标的公司在审查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出资证明书的基础上完成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在此前提下,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见,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原则上存在时间先后关系,因此在尚未进行内部股权登记的条件下先行完成外部登记的情形并不普遍。但是基于某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掌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印章,单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由此会损害受让股东的合法利益。此时受让股东得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公司撤回到先前的登记状态。如发生冒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则经文字鉴定确认无误的,则受侵害的股权受让人得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商变更登记无效并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一、股东名册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二、工商登记的办理流程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8. 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一、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出资人或发起人认定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凭证。如果没有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很难认定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就尤从淡起股权转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出让人取得股权的程序应当合法,对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权负责比如出让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优先权。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股权取得无效股权取得无效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出现障碍。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