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06 18:38

1.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驻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工资基金管理。第三条 发给职工个人(含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以国家计划管理体制逐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工资。第五条 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应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时地逐级下达到各基层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须经同级人民银行核签后,抄送开户银行,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中央驻鲁单位的工资基金,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按季度、月份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下达年度计划前,可按省下达的季度工资总额计划安排使用计划。本月(季)节余工资基金可结转到下月(季)使用,但不得跨年度和提前使用。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时,要将上月的工资基金使用和增减变化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第八条 各单位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有正当理由需增减工资基金时,应按计划管理体制及时申请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第九条 单位隶属关系变动,主管部门应将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计划主管部门核增、核减工资总额计划,并抄送开户银行。第十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的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先提后用。因经济效益提高奖励基金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不敷使用时,经主管部门核实,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部门追加计划,由同级人民银行核签后执行。同时抄报同级计委备案。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经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实际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局复核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同时报省计委备案。(注:鲁政发〔1989〕53号文第二条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数额,除核定的挂钩工资基数外,其增长的效益工资,可按80%提取,其余20%年终统算使用;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按浮动比例下浮后的数额提取”。)第十二条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因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比计划有增减时,建筑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按照实际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煤炭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完成的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工资单价,计算出增减的工资总额,按计划管理体制,报劳动部门调整计划,并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施行监督。各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的工资基金要设工资基金监督卡。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工资基金监督卡。跨地区的企业,由企业管理机构驻地开户银行设立监督卡,驻其它地区又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取工资基金,由其管理机构开据工资基金提取凭证,经开户银行审查登记后,到单位所在地银行办理。
  跨两专业行开户的单位,应在主要经济往来开户行设工资基金监督卡。在其它行支取部分,由单位开据工资基金支取凭证,经主要经济往来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第十四条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支出,不论采用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总额计划中列支。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资基金要设工资基金簿进行管理,工资基金簿用于登录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支取情况,各单位支取工资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工资数额。工资基金簿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由开户银行签发。(注:此条按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劳计字〔1989〕40号《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执行。)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2.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标准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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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 月份工资总额计算;
  一、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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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一、住房补贴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按2012年1月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计算,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
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公务员的标准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三个部分构成;机关工勤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规范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工资、特殊教育学校15%的特教津贴也列入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及各项津补贴的总额作为计算房贴的基数。
四、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计算口径
经过人社部门批准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纪检津贴、公安干警警衔津贴、检察官津贴、法官津贴及其他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保留的各项补贴;机关公务员通信补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后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4. 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一、住房补贴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按2012年1月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计算,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
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公务员的标准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三个部分构成;机关工勤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规范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工资、特殊教育学校15%的特教津贴也列入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及各项津补贴的总额作为计算房贴的基数。
四、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计算口径
经过人社部门批准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纪检津贴、公安干警警衔津贴、检察官津贴、法官津贴及其他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保留的各项补贴;机关公务员通信补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后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一、住房补贴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按2012年1月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计算,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

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公务员的标准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三个部分构成;机关工勤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规范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工资、特殊教育学校15%的特教津贴也列入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及各项津补贴的总额作为计算房贴的基数。

四、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计算口径

经过人社部门批准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纪检津贴、公安干警警衔津贴、检察官津贴、法官津贴及其他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保留的各项补贴;机关公务员通信补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后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6. 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一、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山东省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标准
1998-2002年2003-2007年2008-2013年
正厅(管理三级)9600、10560、11640
副厅(管理四级)8400、9240、10200
正处(管理五级)7200、7920、8760
副处(管理六级)6600、7260、8040
正科(管理七级)6000、6600、7260
副科(管理八级)5400、5940、6600
科员(管理九级)及以下4800、5280、5820
正高(专业技术二级)9360、10320、11400
正高(专业技术三级至四级)7800、8580、9480
副高(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6900、7560、8400
中级(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6000、6600、7260
初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4800、5280、5820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及以上5940、6540、7200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5340、5880、6540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普通工4800、5280、5820
工勤人员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标准职级职务管理岗位职称管理岗位单位:元/人·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指政府对由雇员自己或其雇主为雇员制定的社会保险方案的分摊额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险对个人的支付,通常来自一项专门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补贴和补助、意外灾害和疾病补贴、老年补贴、丧失能力和遗属养老金、家庭补助费、药物及保健费用补助等。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四、退休教师住房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