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2024-05-04 07:29

1. 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法律上对于股权的分配,主要是按照资金以及经营管理配置来进行分配的。而且对于很多的股权制公司来说,这些都是对于管理层以及股权出资的最好的分配方法。资金股权的分配是很容易理解的,而管理经营的股权分配则是董事会来决定的。

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2. 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上股权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可以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法律上对于股权的分配,主要是按照资金以及经营管理配置来进行分配的。而且对于很多的股权制公司来说,这些都是对于管理层以及股权出资的最好的分配方法。资金股权的分配是很容易理解的,而管理经营的股权分配则是董事会来决定的。

3. 股权分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股权分配有以下几种:1、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2、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3、股权分配,还可以按照各自职能的综合效应,由高向低依次排序为——技术、市场、销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分配法律规定

4.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的分红权怎么规定的?

5.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6.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且公司收益的分配是有顺序的,现在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8. 股权分配的法律完善

(一)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工作,加强证券信息披露透明度。
证监会应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促进建立符合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方面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切断与机构联手作假的机会;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让所有投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去竞争是一个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追求的目标。
(二)完善法律环境,规范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缺乏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股利分配行为极其不规范,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以引导,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降快速发展。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规定具备股利分配条件的公司必须进行分配,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不愿披露企业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投资活动的参与人与投资市场提供的信息不对等,引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资金投向、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
因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接受股东借贷资本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股市的稳定与股票投资者的权益。因为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
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