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查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2024-05-04 22:22

1. 法院怎样查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法律分析: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账户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院怎样查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2. 法院的查控系统能查名下所有账户吗?

法律分析:
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情况。但法院查询财产,以该财产在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登记的为限,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办理实名登记手续的,法院无法查询。2、法院可以查询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价证券、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3. 法院的查控系统能查名下所有账户吗

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情况。但法院查询财产,以该财产在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登记的为限,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办理实名登记手续的,法院无法查询。2、法院可以查询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价证券、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院的查控系统能查名下所有账户吗

4. 如何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很多地方还不能联网查看,还无法申请,因为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与银行信贷系统很多省市地区没有联网。 
目前全国还有不少省份尚未开通运行协执银行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没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网络与各个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联网,各级法院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之间通过网络。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
无论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形态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
2.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产品、原材料等;
3.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设备等;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
5.个人收藏;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财产线索的调查方式
1.当事人主动报告
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两种:
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与被执行人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和执行中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法院书面报告自己的全部财产情况,如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2.律师和专业机构调查
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律师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甚至是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开始调查,这样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外,也有专门从事征信调查的专业机构,申请人在必要时也可委托此类机构提供帮助。

5. 法院查控系统是一直在查么

不是。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存在的问题:1、查询难度大,实践中,被执行人也学“聪明”了,在各银行营业所大肆开设账户,有的多达几十个,且不在同一个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要查清这些数量庞大的账户,难度非常大,仅是出具查询手续就占用了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查询反馈有待完善,个别联网单位信息反馈速度比较慢,有的不全面,有的反馈错误,有的甚至不反馈。如个别案件查询的余额,系当事人贷款额;部分网络查询信息与银行柜台信息的名称、金额、账户不一致;等等。3、有关职能部门查询主体不全。比如系统未与税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纳税情况;系统未与车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车辆等级信息;系统未与国土房产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土地房产信息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

法院查控系统是一直在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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