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受贿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2024-05-13 10:57

1. 金融业受贿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解释】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分为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所称“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本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行为的主体。
2.行为人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本条所称“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办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业务。本条所称“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公开向对方索要财物,或者以各种方式提示对方行贿。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接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本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收取回扣或者其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形式变相收取贿赂的行为。近年来,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自己手中的贷款权、结算权视为特权,公然向贷款申请人索取、收受贿赂,也有的在发放贷款时,不按应付的贷款金额发放,而是予以克扣;还有的在贷款利率之外,或者在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之外,又额外地收取费用归个人所有;有的公然向贷款人、客户要房子、车子等归个人使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金融秩序,败坏了金融机构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条规定,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对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银行委派到非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最高刑到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作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业受贿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2. 金融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士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以上资料来源于找法网整理

3. 怎样举报从事金融业人员贪污受贿

建议:
1、不要多头举报
举报他人的经济问题,既可以到纪检部门,也可以到你们当地的检察院。但最好不要多头举报,否则容易造成泄密;

2、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身份级别进行分级举报
比如对于县级、副县级干部的举报,应该向上一级进行举报(但切不可跳更多的级别)。

3、最好是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举报,一般涉及犯罪的问题应该向司法机关举报。不然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即便你举报属实,被举报人也可能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得不到查处。

举报的方式:

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检察院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举报,又或在登录你们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网站进行举报。

PS:不管是哪种举报方式,你都得事先准备好充分、确凿的证据。

怎样举报从事金融业人员贪污受贿

4. 怎样举报从事金融业人员贪污受贿

建议:
1、不要多头举报
举报他人的经济问题,既可以到纪检部门,也可以到你们当地的检察院。但最好不要多头举报,否则容易造成泄密;

2、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身份级别进行分级举报
比如对于县级、副县级干部的举报,应该向上一级进行举报(但切不可跳更多的级别)。

3、最好是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举报,一般涉及犯罪的问题应该向司法机关举报。不然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即便你举报属实,被举报人也可能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得不到查处。

举报的方式:

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检察院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举报,又或在登录你们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网站进行举报。

PS:不管是哪种举报方式,你都得事先准备好充分、确凿的证据。

5. 观察|金融反腐强力推进,同一金融机构多人“落马”现象频现

近期,金融领域的反腐呈现出同一金融机构多位高管落马现象。这些同属一个金融的高管或曾共事,或同时受到提拔,或为接任者。
  
 6月17日,中原银行副董事长魏杰被查,魏杰与此前被查的中原银行原董事长窦荣兴共事7年,且两人同时于中原银行刚成立时加入。
  
 6月2日,龙江银行原行长李松被查,李松和2021年9月被查的龙江银行原董事长张建辉共事过5年多。
  
 5月30日,湖北银行首任董事长、党委原书记陈大林被查,陈大林是湖北银行两年内第2位被查的高管。2020年11月10日,湖北银行原副行长文耀清被查。和陈大林一样,文耀清几乎在湖北银行成立之初就加入湖北银行,并在湖北银行担任副行长一职近8年半。
  
 5月9日,江西银行原董事长陈晓明“落马”不到两个月后,江西银行在港交所的公告显示,江西银行副行长、董秘徐继红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陈晓明和徐继红共事超15年,陈晓明于2006年加入江西银行,担任江西银行行长,并自2015年12月起一直担任江西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徐继红于1998年江西银行成立时加入,担任江西银行一家支行的行长并于2006年9月晋升为董事会秘书;自2008年4月起,徐继红担任江西银行副行长。
  
 3月18日,徽商银行原董事长吴学民被查,这距离他调任安徽担保集团董事长未满1年。吴学民也是徽商银行第二个落马的原“一把手”,2021年11月21日,徽商银行首任董事长戴荷娣被查。
  
 2月25日,辽宁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都本伟被查,都本伟是辽宁省联社第二位“落马”的理事长。2021年4月15日,辽宁省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被查。
  
 2月18日,长春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吉林银行2名高管于近日“落马”。这2名高管分别为吉林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原副总经理王志刚和吉林银行总行信贷与投资评审部原总经理陈洪波。从两人的工作履历来看,两人曾同时被提拔,并在2个时间点同时有新的工作任命。
  
 此外,“调任”往往另有深意。招商银行原行长田惠宇被查前,招行董事会曾在公告中称“另有重用”;兴业银行原监事长蒋云明被查前,被调任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徽商银行原董事长吴学民被查前被调任安徽省担保集团董事长;中原银行原董事长窦荣兴被查前,中原银行官方公告的是“窦荣兴因工作调整辞任”;龙江银行原行长李松被查前,被调任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监事会主席。

观察|金融反腐强力推进,同一金融机构多人“落马”现象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