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24-05-02 06:47

1.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 怎样进入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怎样进入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答:亲  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管理模式,按时完成医疗废物信息采集终端采购使用工作,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及时排除院内感染风险隐患,避免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东邻安徽,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接壤,南接江西、湖南,北与河南毗邻。介于东经108°21′42″—116°07′50″ 人口面积:5775万人(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18.59万平方千米地理位置:中国中部偏南、长江中游著名景点:黄鹤楼武汉东湖风景区神农架武当山长江三峡隆中风景区气候类型:亚热带季风气候、高原山地气候下辖地区: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摘要】
怎样进入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怎样进入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答:亲  湖北省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管理模式,按时完成医疗废物信息采集终端采购使用工作,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及时排除院内感染风险隐患,避免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东邻安徽,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接壤,南接江西、湖南,北与河南毗邻。介于东经108°21′42″—116°07′50″ 人口面积:5775万人(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18.59万平方千米地理位置:中国中部偏南、长江中游著名景点:黄鹤楼武汉东湖风景区神农架武当山长江三峡隆中风景区气候类型:亚热带季风气候、高原山地气候下辖地区: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回答】

3.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处罚等等。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之后,我们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定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业病鉴定流程
1、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职业病鉴定机构审核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
3、职业病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职业病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
5、对职业病鉴定的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三、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2020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及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的物品和环境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规定和标准。排放废弃的污水和污物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的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和工具的时候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会产生大量医疗废物,其收集、处置等问题不容忽视,一旦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二次污染或者病毒再传染,从而引发健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纠纷,因此需要高度重视。2020年3月31日,宝坻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诊所已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现场提供了相关文字材料;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桶内有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等医疗废物,通过进一步查看医疗废物登记本,最近一次医疗废物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28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诊所负责人调查询问,核实了医疗废物的处置程序,认定该卫生所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检查当日所发现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将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拓展资料;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诊所负责人调查询问,核实了医疗废物的处置程序,认定该卫生所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检查当日所发现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摘要】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回答】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回答】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回答】
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回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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