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么看国企私有化

2024-05-12 01:02

1. 大家怎么看国企私有化

国有企业私有化,是指把国有企业卖给民营公司、外资公司或个人等非国家控股的企业或个人。衡量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标准,是看这家“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如果国有股份和其他股份比较起来,不在这家改制后的企业占有主导地位,甚至完全没有国有股份,这家“国有企业”就可以被称之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家企业。
国企私有化,对于某些领域来讲,可以提高生产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创造力;但是有些关乎民生的部分国企,不能过过度私有化。过度的私有化,对于国家来讲,是很不利的,要将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掌握在手中,真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大家怎么看国企私有化

2. 国有企业私有化会有什么结果

有百害而无一利。

都说国企垄断,我可真笑死了,国企是全民的国企,垄断也是全民的垄断。

要改革也应该是将现在国企的利润让全民享受,比如如今的重庆模式。

而不是给你私有化掉,私有化后少数人一夜暴富,然后转移资产出逃,中国的未来可以参考92年的俄罗斯。

此外通过私有化以后产出的商品比如电价、油价等等价格就真的跟那些所谓的砖家说的一样会下降?比比火车票和汽车票就知道了。俄国私分国企后那些东西贬值5000倍,这基本就是个祸国殃民的操作。国企没了,国防资源和国家根基没了,国库空虚、国力羸弱,军队、黑帮、各系团体……这是要走民国后路,军阀混战、外敌入侵、外国企业打压欺负民族工业、压榨中国工人的日子即将开始。

3.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建议

第一、学术界和政策制定部门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是为市场经济建设基础。而制度建设本身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用股市圈钱这样的改革方法虽然表面上或者暂时支付的成本比较小,或者不明显。但是,最终这些成本将露出水面,被公众所感觉到。因此,所有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是要受到惩罚的。政府本身不能够有自私的谋利行为,将卖不出去的东西想尽办法推销出去,使自己损失最小。本人感到特别可悲的是,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经常被那些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期行为的理论所左右,而失去对经济学最基本原则的坚持。第二、要正确看待国有企业经理人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中的地位。我们必须承认,企业家是社会的重要资源,经济政策要保护企业家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种保护应该是给企业家以合法的公开的渠道增加个人资产,而不是通过资产流失,比如送股的方法使企业家拥有股权。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家可以得到比较高的报酬和奖励。这些报酬和奖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鼓励企业家将他们的收入用于企业投资,对于投资的收入,比如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收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采取送股或者其它资产流失的手段来增加企业家的股份,不是保护了企业家,而是有害的。因为这样使企业家有不安全感,容易导致短期行为。第三、要建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专门机构。私有化是一场运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现有的国资局只能够负责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不能够领导私有化运动。因为他们长期以来在这个系统工作,有大量的人事关系,不便于公平操作。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专门机构的人员只能够从现有的政府机关,企业,高校和相关的服务部门,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企业咨询公司等单位临时抽调和招聘组成。只有这样一个类似于德国信托局的独立组织,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克服资产评估不公,拍卖程序不公的问题。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特点是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因此,可以成立中央和省两个层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省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除了负责省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任务以外,也负责省以下地方政府所有的企业的私有化工作。第四、采取企业分解的措施,将大型企业分解为中小型企业是一种比较好的技术方法。在德国私有化过程中,无论是在原来的西部地区还是后来的东部地区,这都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西部地区70年代到80年代私有化的过程中,大量采取的是将集团公司控股的分公司独立出去。这里有一个背景就是这些公司本来是总公司从业务扩张目的出发投资的,本来就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将总公司控股部分卖出去,企业就独立了,就私有化了。中国目前也有这样的企业,例如苏果超市或华联超市这样的企业集团,完全可以采取分解的方式私有化。私有化以后并不需要改变子公司与母公司在业务方面的联系,改变的只是所有权的结构。中国在前一阶段采取了将小企业合并成大企业的所谓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这种做法与东德时期的企业联合运动很相似。虽然可以实现国有企业之间在市场开发,设施共用方面某些规模经济,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太大,导致管理困难,效率下降。中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上市,把20个1000万资产的小企业组建成2个亿的大企业就具备了上市的资产规模条件。但是对于私有化来说,这样的大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卖主。因此,私有化需要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将这些大的企业集团进行分解。分解以后的企业资产规模比较小,比较容易找到买主。中国有大量台资、港资和海外的华资企业,大陆本土经过改革以来的发展也有相当数量的的私人中小型企业,同时也有大量的中小型外资企业,它们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买主。只有在大量买主的情况下,才能够从技术上防止国有企业原企业家形成的买方垄断。在公平竞买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扶持的政策,使企业家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股权的途径成为新所有者。需要建立这样一种保护真正的企业家的制度,而不是保护那些在化公为私方面很有本领的企业家。中国并不缺少企业家人才资源,缺少的是保护真正企业家的制度。现在有些企业家不认真经营企业,而致力于通过各种途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这是制度造成的,这是在特定制度下形成的行为偏好。实行企业分解措施以后,很可能仍然有一些大型企业,在技术上无法进行分解。对于这些大企业只能够采取国家减少股份的方法上市。这里当然需要有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考虑的另一项制度创新是在政府之间拍卖,先形成市场价格的方法。例如,中央所有的企业可以先卖给地方。由于中国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各个地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沿海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由于受出口市场、外资企业竞争的比较大的压力以及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比落后地区的国有企业经营得好一些。同时,不发达地区有劳动成本低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因此,可以考虑将落后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先对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拍卖。在这个过程中,本地的企业就首先要接受外地企业家的评估,也就可以先一步形成比较逼近市场的价格。有些企业也可能在第一轮出卖中就被定为破产企业。一个在落后地区依靠本地地方财政扶持的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很可能被发达地区的企业家看做一摊子破铜烂铁,没有任何价值。这个过程相当于引入完全的外部人评价机制,克服本地地方政府和本地企业家内部串通的技术问题。对于有价值的企业,通过新的产权组合,引入发达地区的管理方法改进管理,可能对这些企业的资产保值起到正面作用。第二步,再考虑将发达地区的这些大企业逐步出卖股份给私人投资者。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卖买过程的自由竞争,防止中央政府强迫地方政府的购买行为。因为,任何强迫都将是对企业市场价值的扭曲。这个过程本身的目的是形成企业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为落后地区的国有企业找买主。第五、在私有化过程中要区分企业资产和不动产,理顺地方财政与私有化后企业的经济关系。大量资料表明,许多国有工商企业在它们的资产评估价值中主要部分是房地产价值。而这笔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基本采取继续无偿使用,或者按计划划拨价格使用。而私有化以后,企业家往往通过经营房地产的收入来购买企业股权或者偿还购买股份的贷款。如果说资产流失的话,房地产大概是流失的主要途径。对于企业转型的扶持应该规定房地产无偿或者低价使用的期限,比如说3年或者5年之内。根据现在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些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城市所有,土地经营的收入应该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有些企业的下岗职工已经提出,他们不需要参加城市的低保,只要将工厂的房地产经营收入给他们就够了。现在一方面由城市地方财政负责下岗工人的支出,一方面将城市土地无偿由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地方财政资金向企业家私人的流动,是公众利益的净损失。第六、发挥金融监控的作用。国有企业私有化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银行要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收入的资金流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中国目前的最主要问题是仍然允许巨额的现金交易。这在发达国家都是不允许的。现金交易为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逃脱银行监控的方便之门。如果中国还不可能实行全面的现金交易限制,至少可以规定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可以使用现金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有必要规定专门的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银行,以便于监督和管理。第七、对已经私有化的企业进行财务审查。现在人们已经提出大量已经私有化的企业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对于这些已经发现的问题,政府应该组织专门的机构审查,进行处理。不能够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也许有人认为,有些事情已经无法可查,或者说就是查到,需要的组织成本也相当高,得不偿失。建设新的制度,就是要坚持公平的原则。通过审查,保护了采取正当手段的企业家,将采取不正当手段化公为私的企业家清除出去,才能够巩固私有化的成果。第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这里涉及到现在大家讨论的关键问题即国有企业经理的权限和义务问题。国有企业经理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多少报酬;在亏损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要承担多大的经济责任。这里的一个首要的问题是,我们可以不考虑国有企业的经理,而是对一般企业经理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约束的,比如工资标准是工人的多少倍。经营不当的责任,董事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雇经理。德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以后经理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在20年之内,被剥夺经理资格。这样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经理都不可能通过将企业玩破产的方法,低价收购,重新取得经理位置。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一项运动,需要有法律程序,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接受公众的监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一项工程,既需要有大政方针,也需要有经过论证的适当的具体的政策相配合。政策工具的选择是经济学的重要任务的一个方面。经济学不仅仅需要研究理论,也需要研究政策,因为任何理论都需要具体的政策来实现。有人认为现在的改革方法就是合理的,就是好的,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要私有化就行了。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的一种懒惰,这种看法排斥了对更好的改革方法的研究和吸收。从结果上来讲,这种懒惰为既得利益者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对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建议

4.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什么是国有企业私有化

衡量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个标准,是看这家“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如果国有股份和其他股份比较起来,不在这家改制后的企业占有主导地位,甚至完全没有国有股份,这家“国有企业”就可以被称之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家企业。

5. 为什么说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实施激进私有化不符合中国

夏初,中国高层领导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将加强党的领导作用,通过反腐活动与公众监督来监管这些企业。

  但是,决定成败的是细节。

  20世纪90年代,西方的“休克疗法”顾问提倡通过国企快速私有化来让生产力效益最大化。在叶利钦治下的俄罗斯,这条建议受到认真对待。它的实际结果就是一场时至今日仍在抑制俄罗斯增长潜力的经济灾难。

  而在中国,“休克疗法”主张者的建议被无视。相反,改革者更青睐渐进式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国企对工业产值的贡献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75%下降到了今天的25%左右。其实际效果是一场被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广为学习的经济成功。
  但国家统制经济的支持者说,中国的工业革命之所以成功,不是由于推行了私有化,而是由于国企仍处于国家的宏观把控下。

  事实上,中国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许多成功都可以归因于务实的渐进主义。

  在过去20年里,北京在对国企进行公司制改革和精简国有部门的过程中明显推行了“抓大放小”政策。该政策的第一部分强调了国家要继续控制规模最大的国企;第二部分则允许中央政府下放对规模较小企业的控制权。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使地方政府得以对企业进行结构重组和私有化,并彻底关掉它们。

  专家谢长泰和宋铮在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重点关注了中国工业部门在1998年至2007年间的总量增长,并表明对增长提振作用最大的是存活下来的国企进行的改革(其贡献率超过13%),而让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进入生产率更高的私营部门对增长的贡献最小(其所占比重仅为3.2%)。

  中国国企的经历提供了很多教训。其中一个教训是,过分简单化的观点(比如“不是市场就是国家”)对理解改革的影响并无裨益。细节很重要。另一个教训是,国有制度本身并不是决定这些企业成败的原因。远比国有制度重要得多的是改革的性质、步伐和方向。重要的是实施。

  当中国领导人在今年6月谈到国企改革时,强调了党在任命和开除人员方面的权力,同时警告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两个表态都与市场提倡者的建议不一致。但这两个观点恰恰都反映了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务实改革。

  市场提倡者喜欢强调北京的“国家干预”不大可能会提振增长,但他们或许没有抓住要领。过去,北京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增长。但现在已经不再如此了。今天强调的重点是人均收入的增加。

  实施全面改革的时机即将到来。如果有必要,中央政府或许会以比预期还要快的速度向那个方向前进。

为什么说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实施激进私有化不符合中国

6. 中国私有化有什么好处?

私有化Privatization 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Privatization 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私有化与公民化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受极左理论、教条主义的影响,非常严格地将私人个体与有其派生的民众或公民对立了起来,谈及私人个体而变色,如临大敌谈虎一般。什么“私有化”了,还加上了一个莫须有的定义,所谓“资产阶级私有化”,一时间把中华大地折腾的乌烟瘴气,扰乱了人们的思维理念,混淆了人们的理论视听,搞得理论界是一片哗然。其实在中国大陆何时出现或产生过具有现代意义的马克思笔下的“资产阶级”,确切地说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大陆,从未产生或出现过具有现实本质意义的所谓资产阶级。因为研究理论的人或者说稍有一点起码理论知识的人都明白,资产阶级这以理论范畴的问题,是个并非复杂而简单的问题,一般而论,只有当工业化过程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有可能历史性地产生着资产阶级,而且是“现代”资产阶级。道理非常简单,只有工业化的过程才是产生资本的过程,才必然的历史的产生着资本家阶层(阶级)。在中国大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确切地说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实社会中就已客观地不断产生着、出现着大批的资产阶级群体(掌握了大量产业资本的实业资本家阶层),这几乎是一个基本的现实的客观存在了,你承认也罢,不承认也罢,或须不敢面对和没有勇气承认也罢,他毕竟是一个历史客观现实的产物。其实只要人们拿出一点点勇气和良知,挣脱过去陈腐教条的理论羁绊束缚,就不难看出,这恰恰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经济腾飞、理论创新和思想解放的必然结果,是一个划时代的历史性进步。毋宁质疑,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陆的社会财富已经有了大量积累,其中公民拥有私人财产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财产。据统计,在中国的资本总量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占31%,个体私营企业占38%;在资本所有权比例中,国有资产仅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的资本额,资本要素收入也有22%流向了居民个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经济在中国经济总量中已占到三分之一。可见全人类的社会财富积累的过程与人类私有化或民有化的进程是一致的。   过去我们在培植市场经济的问题上,特别是在与市场经济有着内在联系的私有化问题上走了很多弯路,缴了许多学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延误了整个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历史性进程。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本质意义就是剥夺了所有民间(公民大众)的资本占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把公民权错误地理解为私有权,进行了广泛的大面积的“剥夺”,私人老百姓的任何个人(包括当时红及一时的所谓贫下中农、城市贫民及工人群体)都不能私自拥有个人财产,当时最时髦的流行语就是“连我这个人都是公家的”,真正实现着一大二公三纯。结果怎样?改革开放以后的历史进程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一句话那条“道路”是走不通的。不仅仅是在中国大陆证明了这一点,前苏联(包括所有未经历过市场经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历史阶段的各个国家)的兴衰沉浮,也同样在同一个世纪里证明了这一切。从本质上讲,财产权是人类某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维系人类尊严与自由的根基,这里并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   现在看来所谓私有化,其实就是民有化(民间私有),所谓私人个体其实就是现实中的每一个活灵活现的公民客体,更进一步说就是公民财产的自有化或公民化。只有完完全全的私有化,才能最终达到最广泛的公民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更高境界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全体公民所有的公有化。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只有当全体公民都能凭借个人能力人人平等的(并非平均的)占有社会资产(或财富)的一部分,马克思所科学界定的那个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之上的具有本质意义的全民公有化社会才能够历史性地闪亮登场。简单的剥夺、粗暴的穷过度,是永远不会产生出现马克思眼里的那个更高境界划时代意义的全民公有化社会。

7. 为什么说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实施激进私有化

   夏初,中国高层领导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将加强党的领导作用,通过反腐活动与公众监督来监管这些企业。

  但是,决定成败的是细节。

  20世纪90年代,西方的“休克疗法”顾问提倡通过国企快速私有化来让生产力效益最大化。在叶利钦治下的俄罗斯,这条建议受到认真对待。它的实际结果就是一场时至今日仍在抑制俄罗斯增长潜力的经济灾难。

  而在中国,“休克疗法”主张者的建议被无视。相反,改革者更青睐渐进式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国企对工业产值的贡献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75%下降到了今天的25%左右。其实际效果是一场被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广为学习的经济成功。
  但国家统制经济的支持者说,中国的工业革命之所以成功,不是由于推行了私有化,而是由于国企仍处于国家的宏观把控下。

  事实上,中国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许多成功都可以归因于务实的渐进主义。

  在过去20年里,北京在对国企进行公司制改革和精简国有部门的过程中明显推行了“抓大放小”政策。该政策的第一部分强调了国家要继续控制规模最大的国企;第二部分则允许中央政府下放对规模较小企业的控制权。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使地方政府得以对企业进行结构重组和私有化,并彻底关掉它们。

  专家谢长泰和宋铮在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重点关注了中国工业部门在1998年至2007年间的总量增长,并表明对增长提振作用最大的是存活下来的国企进行的改革(其贡献率超过13%),而让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进入生产率更高的私营部门对增长的贡献最小(其所占比重仅为3.2%)。

  中国国企的经历提供了很多教训。其中一个教训是,过分简单化的观点(比如“不是市场就是国家”)对理解改革的影响并无裨益。细节很重要。另一个教训是,国有制度本身并不是决定这些企业成败的原因。远比国有制度重要得多的是改革的性质、步伐和方向。重要的是实施。

  当中国领导人在今年6月谈到国企改革时,强调了党在任命和开除人员方面的权力,同时警告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两个表态都与市场提倡者的建议不一致。但这两个观点恰恰都反映了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务实改革。

  市场提倡者喜欢强调北京的“国家干预”不大可能会提振增长,但他们或许没有抓住要领。过去,北京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增长。但现在已经不再如此了。今天强调的重点是人均收入的增加。

  实施全面改革的时机即将到来。如果有必要,中央政府或许会以比预期还要快的速度向那个方向前进。

为什么说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实施激进私有化

8. 美国国企私有化

您好,亲。美国国企私有化:近两年,中石油、中石化等纷纷对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发起了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并宣称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这些上市子公司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媒体称之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1]资本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私有化”(going private)不同于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后者指国有股东退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而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接受大股东的收购条件而退出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公众公司性质。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使大股东有确定手段来完成私有化、实现其战略意图,又能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由于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对此问题有了诸多实践与研究,法律制度和理论也最为翔实,因此,本文将对此作出相关介绍,以期对有识之士就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问题的研究提供启示与帮助。[开心]【摘要】
美国国企私有化【提问】
您好,亲。美国国企私有化:近两年,中石油、中石化等纷纷对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发起了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并宣称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这些上市子公司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媒体称之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1]资本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私有化”(going private)不同于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后者指国有股东退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而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接受大股东的收购条件而退出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公众公司性质。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使大股东有确定手段来完成私有化、实现其战略意图,又能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由于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对此问题有了诸多实践与研究,法律制度和理论也最为翔实,因此,本文将对此作出相关介绍,以期对有识之士就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问题的研究提供启示与帮助。[开心]【回答】
私有化在mei guo的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mei guo股市萧条,公司股票价格大跌,而此价格下跌并不是因为公司利润下降造成的,这使得公司的股票市值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为了利用股票价值被低估而获利,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是60年代后期在牛市时上市的公司,开始买回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这些公司通过大幅度削减公众股东数量,使公司股份不再受《证券交易法》(1934年)第12条约束,并享受从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的好处。在此过程中,那些谋划购买公众股份的大股东,最后成为存续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一现象被称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握手]【回答】
在mei guo的文献中,其实没有唯一或确切的词语来表达“私有化”这一概念,但通常使用going private一词来指代“私有化”行为。不过,对于going private实际上也没有完全一致的定义。SEC制定的规则13e-3(rule 13e-3)[3]中使用了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一词。该规则从交易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效果对私有化进行界定,认为,私有化交易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受《证券交易法》第12(g)条或第15(d)条管辖的权益证券持有人少于300人,或导致原来上市流通的权益证券不能再进行上市交易。可以说,规则13e-3对going private的界定,侧重考虑私有化对证券交易的影响,是从证券法视野进行的描述。布莱克法律词典将going private界定为,通过终止公众公司的地位、使其发行在外的公众股份为单个股东或少数关联人所拥有,将公众公司变为封闭公司的过程。[4]Robert Charles Clark教授也认为,going private是将公众公司变为封闭公司的过程。[5]这两种定义揭示了私有化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影响,即私有化会导致公众公司变为一个由单个股东或关联股东集团控制的封闭公司。许多文献在此意义上使用going private一词。[心]【回答】
mei guo语境下还有freeze-out(排挤)一词与“私有化”联系紧密,在不严格区分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司法领域讨论私有化问题时,多数人会用freeze-out来表达“私有化”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将freeze-out解释为,大股东或董事会通过对小股东施加压力,迫使小股东在有利于控制人的条件下退出公司的过程。[6]Clark教授也认为,keeze-out是公司的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迫使小股东丧失股东地位的交易。[7]可以说,freeze-out从对小股东权益影响的角度,反映了大股东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使其丧失股权权益这一情况。从私有化的实践来看,私有化的完成通常都伴随着“排挤”的运用。  结合上述分析,并考虑到文章论述的需要,本文研究的“私有化”将被界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公众股东进行要约收购或者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等手段,以排挤小股东、实现对目标公司100%控制为目的,进行的一个或一系列交易活动。整个私有化过程通常包括了公众公司的下市或类似行为,但它不限于此,还包括退市公司的小股东被进一步完全排挤出公司。  在mei guo,与私有化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州公司法(主要是特拉华州)和联邦证券法律中。虽然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目标都是要保障私有化交易的公平性,但两者的理论基础与规制方法却是不同的。证券法采取对信息的报告(filing)、披露(disclosure)和传送(dissemination)施加特殊要求,通过禁止“欺诈(fraudulent)、欺骗(deceptive)及操纵(manipulative)行为”来实现公平。而公司法则通过禁止大股东违反其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来保证完全公平。[8]在接下来的部分,笔者将先介绍证券法对私有化的规制,其后再讨论公司法对私有化相关问题的规制。[握手]【回答】
温馨小提示,疫情防控期间:有症状,早就医。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不隐瞒、不回避,并遵医嘱留观排查[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