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2024-05-09 23:05

1. 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2. 贷款合同的限制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3. 法律对哪些借贷合同的限制

下列借贷合同法律是禁止的:1、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3、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借贷合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对哪些借贷合同的限制

4. 对贷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二)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三)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
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合同违约纠纷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 贷款合同有哪些条件

贷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 如下: 1、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意;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为书面形式; 4、双方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贷款合同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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