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社会保险票据怎么开

2024-05-13 00:01

1. 我想问社会保险票据怎么开

是的,税务上与社保局都认可托收单据作为入账凭证的,所以放心好了!

我想问社会保险票据怎么开

2. 社保报销金额明细都是什么意思?

  社保报销金额明细都是意思是:
  一、养老保险
  1.缴费明细
  企业缴费基数20%+个人缴费基数8%(2011年郑州平均为2731.58按60%基数缴纳)
  2.按月领取: 缴费满15年以上者可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
  A.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2×缴费年限×1%
  B.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上一年度缴纳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利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如下:
  二.失业保险
  1 缴费明细
  企业缴费基数2%+个人缴费基数1%(2011年郑州平均为2731.58按60%基数缴纳)
  2 领取条件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3.失业金领取时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4.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农民工不得超过12个月.
  4.失业金计算方法
  (1)累计缴费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2)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七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十七年以上不满二十二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二年以上不满二十七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七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90%发放。
  (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生活补助金。
  三.生育保险
  1.缴费明细
  企业缴费基数1%(2011年郑州平均为2731.58元 按60%基数缴纳)
  2.领取条件
  -1、申报条件
  (1)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报销方式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医疗补助金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国家规定数额由个人承担
  4.男性职工 
  男性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女性职工未购买生育保险,其配偶按月足额缴纳保险的,不享受有生育津贴,只享有医疗补助金。
  四.工伤保险
  1.缴费明细
  企业缴费基数0.5%(2011年郑州平均为2731.58元按60%基数缴纳)
  2.领取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3.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其中工伤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评定伤残等级以后确认报销,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到四级享有伤残津贴,不底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不到伤残等级,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及工资
  具体工伤待遇请参考工伤社会保险法
  5.医疗保险
  1.缴费明细
  企业缴费基数8% 个人缴费基数2%加个人10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2011年郑州平均为2731.58元 按60%基数缴纳)
  2.领取条件
  职工从领取医疗卡当月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交满15年后,退休以后也可享受。
  3.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分二个账户,
  1.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珍,急诊的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 统筹基金,
  3. 报销标准
  门诊,急珍报销比例为在职员工负担50% 报销比例50% ,退休职工30% 报销比例30%,70岁以上负担20%,报销80%。住院报销比例为: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5%、60%、55%。其它部门个人承担。
  以上所有资料紧供参考,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考社会保险法。

3. 自己交全额养老保险,为什么票据上开成单位和个人两部分

   先看看《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自己全额交养老保险就属于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况,要把全额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和个人账户(个人)。

自己交全额养老保险,为什么票据上开成单位和个人两部分

4.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怎么填写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5. 医保买药的金额问题(应交金额和个人自理的区别)。

1、应缴金额就是指费用总额;
2、自理金额是指其中有乙类、丙类的部分;
3、丙类为全自费部分,像途中所示的22元、99.76元等;
4、乙类为部分自负部分,像图中的247.76元。

医保买药的金额问题(应交金额和个人自理的区别)。

6. 城镇医疗保险个人先自付金额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保险金之间的区别

区别在于: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简单理解:一个衡量理赔时赔付钱的一个金额)
       保险价值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简单理解:保险按合同给付到客户的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保险金之间的区别

8. 我公司交的社保保险在五常,为什么我转保险票据上只有我个人交的没有公司交的

这就对了,单位交的费都进入社保基金统筹了,与你个人没有一分钱的关系,因此社保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统筹部分不转移,这是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