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总结他们成功经验

2024-05-17 16:08

1. 搜集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总结他们成功经验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大幕黯然落下,苦心经营多年的美国市场可能不复存在

  历时一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得到了最不想得到的结果。曾代理厦华应诉欧盟彩电反倾销案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著名律师傅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案中吃败仗是正常的,因为现行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对中国是不利的,中国企业没有必要失落,更没必要现在就开始“内乱”,当务之急是坐下来研究对策,或者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改变现行的低价战略,去全力应付一年一度的美国商务部的年审,这都是中国彩电企业翻身的机会。


  有关部门指出,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未来20年是反倾销高峰期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王贺军介绍,截至去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76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影响了我国近20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2003年中国企业出口就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比上年剧增了315%。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据预测,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未来20年将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高峰期。我们应该一改以往的“隔岸观火”或“忍气吞声”的心态,以平常心去积极应诉,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反倾销目前已不仅是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大棒”,也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介绍,到去年发展中国家主动投诉已经占到了反倾销总投诉量的40%,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排在第一和第三位。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在这次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牵头组织应诉,而商务部很少出面斡旋。其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才是应诉的主体,政府和机电商会将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而被中国企业冀望甚高的中美政府层面的磋商也没有把彩电作为重点,政府的作用是在更宏观的方面去争取属于中国企业的利益。


  据了解,中国加入WTO时并没有顺理成章地被发达国家给予相应对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使得中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据介绍,这次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作出倾销成立的终裁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被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出口商品成本只能由第三国的来替代。光这一项成本计算的错误,就有可能使我国彩电的初裁倾销幅度上扬了20%以上。因此,由政府出面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欧美如果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彩电企业来说将具有深远意义。

  盲目低价竞争损害中国制造


  2003年以来,中国的彩电、钢铁管件、纺织品、木制家具、对虾等纷纷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总遭遇反倾销?


  著名WTO法律事务专家王雪华认为,由于我国的劳动力相对低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就相对较低,这本来应该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不注重品牌,恰恰形成了“中国产品便宜没好货”的名声,使得遵纪守法的企业一样跟着受牵连,遭受到反倾销的不断打击,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非常惋惜。对此,中国机电商品进出口商会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出口企业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商一致,而不应该互相用低价进行倾轧,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整个“中国制造”。


  专家表示,我国当务之急要着力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目前在进口方面,国家已初步在汽车、化肥和钢铁三大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海关、行会驻外机构和国外进口商均要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

  积极应诉才能获生机


  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康佳反倾销论坛”上,周世俭直言,“面对国外反倾销,一定要积极应对,逃避不应诉对出口企业来说只有死路一条。”他指出,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所以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待遇。


  但事与愿违,我国企业似乎很少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使反倾销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中国商品也因此屡屡被封杀。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而这次虽然有13家著名企业吸取了上次的教训积极应诉,但还是有很多企业置之不理,结果被征收高达78.45%的倾销税率,而积极应诉的企业虽然没能胜诉,但是毕竟取得了比原来的裁定低得多的税率。


  据了解,在过去的三年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曾经赢得10次胜利。从这些成功案例中,美国反倾销法律专家西蒙·科斯勃格认为,如果中国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达到70%,将对美国产生震慑作用,美国企业不会愿意把金钱投入到无法获胜的官司中去。

  国际化经营规避反倾销风险


  面对不利的终裁,中国彩电企业纷纷表示将继续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争取应得的权益。傅东辉律师表示,从持续5年的苹果汁反倾销案胜诉的结果看,中国彩电企业是有希望的,但是如果需要5年的时候,中国彩电即使胜诉重返美国市场也将错过发展的最好时机,中国企业是耗不起的。而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研究反倾销的律师李文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推进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TCL集团常务副总裁胡秋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美国的反倾销裁决只能挡住部分没有准备或者说国际化拓展缓慢者,对TCL影响则微乎其微,因为TCL如今已初步构建起了在全球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庞大网络。而康佳集团总裁助理仵志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建设的200万台产能的北美生产基地将于今年5月投入使用,这一基地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地区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此外,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


  除此之外,周世俭还指出,当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厂商生产高端产品的时候,中国的厂商则一直在中低端方面打转转,并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中国的企业忽略了从国际战略高度上树立全球品牌的观念,而没有国际化的品牌,也就失去了掌控国际市场产品价格的权力,不仅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当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还会遭到反倾销的威胁。


  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指出,中国彩电企业即使将组装工厂搬到墨西哥再销往美国,但如果继续低价销售的话,还是可能面临被驱逐的危险。而中国短期内在高端产品不具备优势,即使今后有了优势,欧盟现在也开始考虑将等离子显示器全部归类为电视机,要收取14%的进口关税,而且今年5月初又取消了原来中国彩电产品享受的“普惠制”,还可能要征收出口企业的“电子垃圾处理费用”。总之中国彩电企业的路还很艰难,但必须要走下去,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打造国际品牌才是中国企业的出路。


  记者从海关总署的网站上看到最新的统计数字却让人振奋,中国今年1-3月彩电出口数量达到了1136万台,同比增长48.6%,价值10亿美元,同比增长91.3%,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出口量的增长速度。这表明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开始逐渐重视提高产品的单价,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这对今后去应对国外有关机构复杂的年审有重要意义。

搜集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总结他们成功经验

2. 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上述产品以下简称为丁苯橡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归类规则,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所述“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根据其形态,有些虽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但仍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但按海关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的进口丁苯橡胶,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进口申报手续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10。商品编号(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的其他进口产品(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热塑丁苯橡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应填报40021990.90。 

二、本公告发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且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海关未予征收反倾销税的,不再补征。 

三、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丁苯橡胶,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5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税则号列:39079900,该税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PBT树脂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PBT树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台湾地区,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PBT树脂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