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2024-05-11 01:13

1.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第1条 为搞好铁路运输安全,实现“在安全正点,优质服务,良好效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国计民生的运输需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必须赏罚分明,对安全生产好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对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第3条 实行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制度,必须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第4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分别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分组,下同)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零点七元发给奖金;连续二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二元、一元五角发给奖金;连续三百日及其以上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对实现“安全年”(连续三百六十五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实现四百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再发给奖金。
  铁路分局实现百日或连续几个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一千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分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第5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无职工死亡事故,无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无责任旅客死亡事故,无货运重大、大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第6条 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平均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数)最低的前三名,且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低的前三名,加发一元奖金。
  铁路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最高的后三名,且事故率高于上年水平时,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扣发一元企业利润留成基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高的后三名,加扣一元企业利润留成。第7条 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防止或挽救行车事故者,由基层站段、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记功、记大功,并酌情发给奖金。
  对防止或挽救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或分局给予记功和酌情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一般晋升一级)。实施晋级奖励,要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防止或挽救其他事故有功人员,也可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8条 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所得的奖金,应主要发给行车直接有关人员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奖金额既不要平均分配,又不能相差太大。第9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铁路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行车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警告;对造成行车险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等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重给予降级处分。
  对造成行车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路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关系人员,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对造成其他事故的责任者和关系人员,也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比照行车事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应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站段、铁路分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铁路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旅客死亡事故、货运重大、大事故或火灾重大事故,也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

第1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修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条 铁路职工奖惩工作的任务是: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惩处违纪行为,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路风建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保证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速铁路现代化的进程。第3条 为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铁路职工队伍,每个职工必须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团结协作,安全生产,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维护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尊客爱货,优质服务;
  六、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尊敬师长,爱护徒工,和睦家庭,团结邻里;
  八、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第4条 实施奖惩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第5条 《条例》和《实施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企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和计划内农民轮换工。铁道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的奖惩事宜,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6条 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种类,铁道部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均有各项奖励权,但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权限,需待国家的办法公布后另定。第7条 一次性奖励不同于生产奖、节约奖和其它单项奖。它主要是对提供超额劳动中的贡献突出者;或为增加社会精神财富成绩显著者所进行的表彰。因此,一次性奖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奖励那些在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促进铁路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而不得违反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滥施。第8条 实行奖励晋级,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百分之三的奖励晋级面要按干部、工人分开使用,干部不得占用工人的晋级指标。晋级一般为一级。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也可晋升两级(计算两个指标)。但不得晋升半级。
  奖励晋级的经费在各企业单位成本项下列支。第9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等,符合《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仍按照国家的《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及铁道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不再重复进行奖励。第10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和其它单项奖,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改变提奖办法和奖金发放原则。各种单项奖只能奖励直接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第11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只有在给予《条例》规定的某种奖励的同时,才“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但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奖金不能按职务高低、而必须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领导干部的奖金数额不能和职工相差悬殊。
  奖金所需款源在职工奖励基金内列支。第12条 奖章、奖旗和奖状等是荣誉奖励的重要形式,在获得《条例》中规定的奖励种类时方可发给,一般不得单独使用。
  奖章的式样由铁道部规定。奖章只授予部一级劳动模范和铁路局、工程局局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奖旗、奖状的式样由铁道部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分别规定。奖旗不授予个人。
  其它荣誉奖励形式由部属各企业单位自行规定。第13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要坚持群众路线,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对领导干部给予奖励或晋级,还必须经过职代会或其常设主席团讨论),并报规定的权限单位审批,以人事命令公布。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14条 奖励工作必须归口管理。凡奖励办法(条款)的制定、奖励基金的使用计划、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的核定、奖励形式的确定等均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意见,按一支笔审批的要求,报请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防止政出多门。是哪一级批准的,就应由哪一级给予奖励。同一事迹,不得重复奖励。

3.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第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2、隧道工程局连续14个月,建厂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局连续28个月,其他工程局连续22个月,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第六条  对发生责任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7万元。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杯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第八条  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路。第九条  对各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的实施,由部劳动工资司主办。上述单位实现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正式文电形式报铁道部,经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发铁道部电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抄送部财务司。
  上述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部劳动工资司以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主送事故单位,所罚款项在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予以扣除。第十条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的劳动安全奖惩,分别由主管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办理拨付和收缴。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所得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对下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劳动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配备劳动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第十二条  计算各单位安全奖金的职工总人数,应为部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职工人数。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安全周期可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

                                           (  )劳安监字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计  件,职工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其中:
  1.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3.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4.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5.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  件,重伤  人,轻伤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6.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  件,负伤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7.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加罚  万元。
  8.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加罚  万元。
  9.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扣回奖金,处以等额罚款,计  万元。
  根据《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规定,以上事故处以经济罚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从当年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年  月  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