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2024-05-18 06:07

1.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法律分析:一、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四、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2. 关于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或者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青岛保障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青岛保障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
(4)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一、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下: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保障房的类型有:
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二、北京公租房的条件和申请流程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障性住房法律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3. 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多久
1、首先要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公租房只租不售,而且也不能租一辈子,公租房的初次租赁时间一般为2-5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其次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公租房只能是家庭自住,不得私自转借、转租、售卖公租房。
2、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是可以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
3、经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是续租合同期也不会超过5年,不符合条件的将会取消公租房的资格,如果取消资格后承租人没找到合适的住处,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找住处,过渡期内是按当地的同性价比的房子来收取房租的。
4、租住公租房期间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不得拖欠租金。
各地有些政策可能会不一样,但是大部分是按照此标准实行,具体详情也可以去所在地的房保障相关部门去咨询。
二、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

4.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法律分析: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具有本市户籍;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策公布

法律分析: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策公布

6.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住房的一个类别。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或者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房源管理范围和要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和本市供需实际进行调整。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

7. 保障性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房地产。 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量标准、限量价格或租赁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组成。 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税收优惠规定: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廉租住房,经济免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租赁给规定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免征印花税(一)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公司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印花税。(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免征有关印花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5、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将住房捐赠为廉租住房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保障性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8.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1、服务人群: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2、产品特点:小户型(70平米以下)、租金较低(租金比同质量的市场租金低)。3、供给特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人民政府同意并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利用存量和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展资料:建议强调要坚持政府组织,多方参与。强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组织引导,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的县优先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城市化和产业人口大量导入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其他市县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重点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城镇功能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便利的需要,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促进供需平衡、产城融合。保护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第二条 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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