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

2024-05-18 08:33

1.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一)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深交所审核;(二)公司撤回重新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三)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四)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法对公司实施的检查;(六)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重新上市审核工作;(七)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八)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九)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核事项;(十)深交所审核过程中,公司出现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情形,且在前述情形出现后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十一)同一次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公司中止审核总时长超过六个月;(十二)深交所审核认为公司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十三)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终止审核的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

2. 上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深交所受理,随后又中止审核,如何理解?

2.申请之后有中止,可能是券商和上市公司感觉自己的财务报告不能够通过深交所的审核,或者债权关系不够清楚,解决这些纠纷之后在上市【摘要】
上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深交所受理,随后又中止审核,如何理解?【提问】
你好【回答】
你好【回答】
1.你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公司自身的问题,特别是业绩方面出现了问题【回答】
2.申请之后有中止,可能是券商和上市公司感觉自己的财务报告不能够通过深交所的审核,或者债权关系不够清楚,解决这些纠纷之后在上市【回答】
3.对于企业来说,上市可以解决融资问题,提供公司核心竞争力,正常情况下,如果不是遇到问题,基本上不会退出上市哈【回答】
重点: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可能不能够通过审核,这是很多公司提交上市之后,有终止的最重要原因【回答】
重点: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可能不能够通过审核,这是很多公司提交上市之后,有终止的最重要原因【回答】

3.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4.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5.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6.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 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7. 中止审查是不是今后不能再上市

股票发行中止审查,不会导致今后不能再上市,而是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将恢复审查,并可能会上市。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我们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是不是今后不能再上市

8. 深交所创业板ipo中止审查是什么意思

  ipo 中止审查代表这只股票暂时不考虑上市。
  中止审查原因:
数据过期是主因,企业需要补财报。
审查不通过,有些条件未达到,需要补充。
不符合IPO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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