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03 02:12

1.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建设、规划、电力、水务、广电、通信、环卫、园林、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物业的共有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一)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零星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需娈与合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同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记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并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二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的,由业主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以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的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在3个月未内及时书面报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20日内,应当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2.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你好亲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摘要】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提问】
你好亲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回答】
何时实施,空置房怎么收费【提问】
建设、规划、电力、水务、广电、通信、环卫、园林、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物业的共有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一)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零星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需娈与合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回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同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上注记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并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回答】
空置房收费要问当地的房地产公司哦【回答】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二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的,由业主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以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的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在3个月未内及时书面报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回答】
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社区或者物业问一下怎么收费。【回答】
空置房物业减半征收吗?何时实施西宁物业管理条例【提问】
亲已经实施西宁物业管理条例了哦。【回答】
这个要问你们当地的物业才可以哦。【回答】
空置房物业费减半吗?何时实施西宁新物业管理条例【提问】
就每个市有的物业还没实施下去我没法固定的跟您说哦【回答】
最好是问一下你们当地的物业或者社区人员才可以哦亲亲【回答】
谢谢你【提问】
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减半,《物业管理条例》怎么规定的?【提问】
(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时候,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回答】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回答】
(三)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回答】

3. 西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邮电、电力、园林、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在业主大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或不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参与管理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面积达到50%以上的公有住宅出售面积达到30%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
    (四)对涉及业主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对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被聘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不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人至15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推选产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接受业主、使用人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九)业主大会赋予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西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4.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邮电、电力、园林、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在业主大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或不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参与管理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面积达到50%以上的,公有住宅出售面积达到30%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
  (四)对涉及业主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对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被聘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不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人至15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接受业主、使用人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5.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

6.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定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物业领域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和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不能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且受理委托不得超过三个。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7.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