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本法合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做会计分录
如果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投资方基本上能控制被投资方
(以前比例低。达不到重大影响或者控制,也是用成本法,但是现在新的准则规定,这类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了,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了)
目前只有达到控制的,才用成本法核算,但是达到控制的,年末的投资方肯定要编制合并报表的,那时被投资方的产生的利润及相关事项等,合并报表的时候都需要调整。因此,反正年末需要做调整,平时为了简化工作,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就不用调整了。
2.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分得股票股利时为什么不做帐?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这也正是“成本法”的一个意思所在。
所以在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实际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而在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实际利润时,投资方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实际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分得股票股利时为什么不做帐?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这也正是“成本法”的一个意思所在。
所以在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实际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而在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实际利润时,投资方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实际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是的会计科目如何做
准则解释3号发布之前:
成本法下,现金股利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它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所以,不把它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准则解释3号发布之后,成本法核算收到清算股利不再冲减成本,一律做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5.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是否做投资收益处理?
不做收益,成本法核算只有实际分配或宣告分配时做账,平时不做处理。
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1、投资时的初始成本购入股票含有现金股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投资时没有宣告,在投资后宣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6.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是的会计科目应该怎么做?
准则解释3号发布之前:
成本法下,现金股利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它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所以,不把它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准则解释3号发布之后,成本法核算收到清算股利不再冲减成本,一律做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7. 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会计分录
成本法下
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应作以下的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应作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8. 关于会计成本法 这个20%的股权为什么还可以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并不能单独看股权比例来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比如现实中存在某一方只占20%股权,但是按照公司章程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同样的,即使某一方持股60%,但是按照公司章程也可能只能达到重大影响会共同控制。
所以即使20%股权,也有可能构成控股合并,需要按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