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这题为什么选B?

2024-05-09 06:23

1. 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这题为什么选B?

焦某行为的动因不是由县公安局做出的决定,而是其个人行为。

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这题为什么选B?

2. 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

2012年5月15日上午,朱某(男,1990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6年5月15日生)见面后聊天。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钱包(内有600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偷走,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钱包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和许某随手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经鉴定为轻伤),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00元。王某受伤后来到甲市B区某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姜某听了王某的陈述后称:“这个案子我们没有管辖权。”并让王某到A区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来到甲市A区某派出所后,值班民警陈某听了王某的报案后,在工作笔记上作了简单的记录,并向所领导作了汇报后对王某说:“你这个案子我们所长已经决定立案侦查了,有情况我们会通知你的,你先回去吧。” 许某回家后异常惊恐,不得已向其父亲说出了实情。其父劝许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月16日,在其父亲陪同下,将许某送到了甲市A区某派出所。同日将朱某抓获。当晚20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朱某刑事拘留并通知其家属。5月17日19时,民警李某和贾某对二人分别进行了讯问并通知了许某的父母到场。经讯问,朱某、许某对其事实供认不讳。朱某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当日21时,公安机关将朱某送看守所羁押,对许某取保候审。问题一: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问题二:朱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问题三:许某是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问题四:许某是否构成自首? 问题五:值班民警姜某的处理有何不妥?为什么?问题六:值班民警陈某的做法有何不妥?为什么? 问题七: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除姜某和陈某外还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3. 懂法律的来。一个案例分析!! M市A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于199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公安分局

不正确。居留证需要公安局局长签发。
不正确。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应当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正确。其妻子作为近亲属,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关键是看其是否剧透社会危险性。单纯的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懂法律的来。一个案例分析!! M市A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于199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公安分局

4. 2014年3月9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2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5月9日县法院以盗窃罪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4年3月9日至6月9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张某要求对该案

(一)找检察院,让检察院监督公安的立案、侦查活动。等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依据是:(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您也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如果是提起自诉:
  (1)要注意自己收集证据:有人证、有录像、有派出所的笔录就可以了。
  (2)诉讼不是您说的1年:那是民事诉讼中只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您这是刑事案件,应适用的是刑事追诉时效:轻伤的一般是在5年内都可以追究,如果公安立案侦查了,就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的。

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张某要求对该案

6. 某公民发现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有贪污受贿行为,于是通过书信的方式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最终

     B         根据题干意思,这是公民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故选B;ACD三项都不符合题意。    

7. "治安员李某等三人在值勤时发现路过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无持凶器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期间发生扭打,李某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正当防卫只的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治安员李某只是怀疑王某形迹可疑,并无确实证据,因此将王某打伤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治安员李某等三人在值勤时发现路过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无持凶器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期间发生扭打,李某

8. 政治试题纪某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纪某应该怎样处理

【完整题目】案例: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纪某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纪某应该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正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