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2024-05-07 03:05

1.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2.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10%;
(四)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5、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6、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三、有限合伙基金的建立条件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一、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基金公司不是随便可以设立的,它有自己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基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年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
3、公司的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不能低于十五人。
4、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架构以及合理的工作岗位,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5、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而且还应当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
二、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对于基金公司的设立,有相应的程序需要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公司的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司发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身份证明、验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司办法营业执照以及组织结构代码证。
三、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是什么?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就是要明确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规定了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这些字样。因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等。而且基金公司是不能从事发放贷款、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等项目,基金公司不能从事法律禁止其经营的项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选择相关经营项目,如果是要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的项目,则需先经过批准才可开展经营。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4.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5.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6.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扩展资料: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

7.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3)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4)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7)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8)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2、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8.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

1、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3)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4)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7)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8)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2、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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