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模式

2024-05-07 07:44

1. 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模式

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  
汽车金融是在汽车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它是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 
汽车金融业概念的内涵随着汽车金融业务范围的拓展不断丰富。
就现状而言,汽车金融业是指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联盟组织及其关联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经营活动领域。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之间天然的内在联系,使得它能够提供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租赁、信贷等多品种、综合性、完善的金融服务,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整个过程中。
汽车金融的六大运作模式
一、C2C综合服务平台模式
与很多二手车交易平台一样,汽车后市场的C2C平台模式能直指用户痛点而广受欢迎。二手车电商人人车宣布获得了腾讯领投的C轮融资,另外一家C2C车险和汽车保姆服务平台“我是车主”也刚刚完成A轮融资并估值过亿。C2C平台的模式二手车以及金融服务正逐渐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关注。
二、汽车电商模式
以汽车之家、易车网为代表的媒体汽车电商平台纷纷通过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率先推出各种金融服务,汽车之家推出了分期购车,易车网则推出了买新车贷款,各种汽车保险、理财产品等。与此同时,眼下正有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也开始布局互联网金融,比如通过金融切入二手车电商的平安好车、优信、人人车、车猫网刚完成融资也即将推出金融服务。
三、汽车厂家模式
汽车厂商们推出来的金融由来已久,其目的和电商平台一致,意图通过金融还贷来吸引消费者购车,丰田、大众、上海通用等汽车厂商纷纷推出了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等各项金融服务,如今他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广自己的金融服务,汽车厂商直接进军互联网金融也是优势明显。
四、汽车金融P2P模式
说到汽车金融的P2P模式,可谓是热闹非凡,这类平台非常之多,P2P汽车金融的兴起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冲击力,尤其是对于传统银行。
五、巨头综合模式
对于汽车金融这个后市场最大的肥肉,互联网巨头们也不可能回轻易放过。阿里通过与50多家汽车企业达成合作,为雪铁龙、日产、别克、力帆等车型提供贷款服务。百度则推出百度汽车平台,与各大银行、P2P理财平台等达成了贷款保险等业务方面的合作。而腾讯京东入股易车网,也开始了汽车金融的布局,其腾讯理财通此前就与一汽大众奥迪开展过品牌跨界合作,推出“奥迪A3,购车即理财”的活动。巨头们切入到整个汽车金融市场,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六、经销商模式
说道汽车经销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非常理解。4S店都是汽车厂商的直接代理商,一般在一个城市就一家4S或者几家4s店,4s店往往由厂商直接掌控。不过汽车经销商就不一样了,他们大多作为4s店的二级代理商(虽然是二级代理商,但是其汽车销售价格并不见得比4S贵,有的甚至还便宜),可以代理多个品牌,也可以销售二手车。一些实力比较强的连锁汽车经销商就会针对消费者推出自己的分期付款业务、保险业务等,有的也推出自己的线上电商融资平台。

汽车金融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模式

2. 汽车金融都包括哪些内容

对比银行,汽车金融是一种购车新选择。
  目前买车贷款方式有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两种
  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动态:[建行车贷紧盯“房奴”][四家银行最低首付两成]

3. 汽车金融的金融模式

以“租”代“售”也就是一种汽车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美国,现在已经成为美国的主流的汽车金融服务。他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他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 这种以“租”代“售”创富汽车金融的优势在于:(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创富汽车金融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

汽车金融的金融模式

4.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  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5.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 1 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予以废止。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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