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直属机构

2024-05-06 16:03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直属机构

1.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介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是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成立担保中心的目的,旨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行为,维护贷款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为市民提供低廉、高效、便捷的住房贷款担保服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层2.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简介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02年8月正式成立的。设综合部、客户服务部、业务拓展部、数据管理部四个部门。主要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合法采集、维护个人信用数据,为住房个人贷款、住房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信用中心将依托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一协调,广泛采集北京市包括税务、人事、公安、交管、社保、房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并通过向金融机构征集个人信用数据的方式,组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都堪称完备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未来规划上,信用中心将进一步拓展业务,从住房贷款扩展到汽车贷款、银行信用卡发放、人才招聘等方面,并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健全信用体系,以更好地推动个人诚信事业的发展。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层3、北京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中心简介 客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市住房公积金方面政策电话业务咨询,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承担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年度结息对账单管理;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担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业务诉求和行风、政风举报;负责电话接听员的业务管理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直属机构

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是

  全称就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管理中心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北京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是

  全称就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管理中心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北京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是

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的文件精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移交,并于2003年9月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专门负责中直机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中直机关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项工作,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等。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机构设立及职能简介:2002年12月18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承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民主的授权,负责中央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管理工作。主要业务简介: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概况。1996年10月,根据国管局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并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归集业务协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正式实施。199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继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支取等具体业务操作。(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概况。1998年6月,根据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及规范文本,并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中央国家机关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2003年6月30日,为弥补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扩大贷款受益范围,资金中心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简称铁路分中心,管辖范围为: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180个单位88980人的住房公积金。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铁路单位管理。分中心职能:分中心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二)设立账户,实行内部单独核算,负责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三)按照管理中心的统一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四)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五)管理中心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部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负责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初审工作;负责管理部的财务考核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部各类档案的归档工作;负责管理部内部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负责接待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信访及内务管理工作 。

5.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室职能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综合计划处 负责全市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调整及实施工作;负责安排购买国债资金;负责资金风险、盈利能力分析;负责有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及综合分析;负责中心综合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工作;负责全系统经费预算决算编制的上报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费用核定、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负责协调财政、税收、银行等与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调度;负责市中心内部各处室的业务协调工作;负责管理部网点布点、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系统的审计工作。政策法规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报批及出台等工作;负责中心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归集执法处 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公积金缴存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意见;对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负责对涉及到归集工作中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对直属管理部的归集管理进行指导,直接参与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依据《条例》负责对年度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公告;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执法监察的管理,监督对《条例》的执法情况;负责执法工作业务流程制定、岗位核定;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检查各管理部归集、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各归集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信息中心 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制开发与实施;制订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办法和编制操作规程;负责全系统计算机内部业务网络方案的设计、实施及使用管理,包括北京市住房资金因特网站的管理;负责市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开发工作;负责对外发布电子信息;负责硬件设备的选型、分配和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应用软件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编程工作;负责市中心电子办公耗材的采购、管理与发放;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和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电子书刊的购置及管理;负责全系统计算机业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全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并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负责中心系统全宗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数据入机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数据入机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和其它载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制定、修改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各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负责档案统计与利用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研究及按年度编辑中心大事记工作;参加汇编档案史料、修史志的活动。住房资金管理处 负责对售房款、公共维基金、住房补贴资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据有关使用办法,负责审定资金使用方向;负责办理其他住房资金使用手续工作;负责对单位贷款追偿工作;负责对政策性贷款发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负责其它住房资金的风险、盈利能力分析;负责住房资金政策性贷款发展的研究工作;负责对直属管理部的住房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会计处 负责全系统住房资金核算办法的制定;负责制定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会计工作业务流程;负责全系统会计核算;负责全系统帐户管理;负责协调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核算报表;负责会计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负责对全系统资金的稽核;负责中心财务收支活动分析;负责对直属管理部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财务支出报销工作。人事处 负责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人事及干部任(聘)用管理工作;负责专业职务考评和专业队伍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管理部及市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工资核定、奖金分配工作;负责中心系统人员保险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中心系统人员综合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处以上干部的管理考察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工作。行政保卫处负责全系统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系统资产管理;负责固定资产及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报废、更新以及办理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负责车辆及车辆安全工作;负责机关食堂帐务等事项的管理工作。监察处 在中心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党的纪律检查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心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中心党委部署的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照中心纪委的授权,检查和处理中心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负责对中心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纪检方面的调研工作;承办中心党委、纪委及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在中心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包括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纠风工作等。贯彻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北京市、中心的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检查中心系统各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心的决定、命令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调查处理中心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对中心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政风政纪工作,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监察机关和中心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组织宣传处 负责本系统党员队伍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负责党员管理工作及本系统党内统计工作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干部培训计划工作;负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思想动态调整、理论学习(中心小组)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完成市纪检、监察授权的工作,兼稳定办、“610”办公室工作;负责指导群团组织建设和统战工作。客户服务部 负责中心网站内容的管理、网上留言回复;负责“政风行风热线”网上留言回复;负责受理、转交服务类投诉;负责中心系统内部电话查询和机关总机服务;负责客户咨询、投诉等信息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各项咨询服务流程及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联名卡发放业务规范和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中心年度结息对帐单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对内、对外的信息交流、咨询和相关培训服务;负责中心客户服务的发展及前瞻性研究工作;负责中心对外的政策业务宣传及提供培训和辅导服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室职能

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部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扩展资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就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中心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北京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