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024-05-12 14:19

1.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二)管理及筹资费用;(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1、年度投资计划;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成立时间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成立时间2013年12月。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积极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贡献中国志愿力量。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的主要工作。
(一)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二)促进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
(三)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六)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七) 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3. 中国志愿者协会成立于哪一年

1994年12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
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
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
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
时常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
献。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中国志愿者协会成立于哪一年

4.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现任理事长甘英烈。

5.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6.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性质

宗旨和使命: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价值理念:奉献社会 提升自己

7. 国际志愿者协会成立时间

国际志愿者协会(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成立于1970年。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V),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组建。UNV总部原设在瑞士日内瓦,后于1996年7月移往德国波恩。
一、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
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一个独特的机构,从事和管理与国际志愿者事业相关的各类事务。该组织从属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是联合国系统内最大的直接向发展中国家输送各种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志愿人员的组织。全球每年约有5000名符合条件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自愿加入联合国志愿人员的队伍中,到140多个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有利于人类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不同国家和不同阶层之间沟通的桥梁。国际交流对志愿实践的帮助以及志愿服务对弘扬志愿精神的突出贡献,使她们决定成立国际志愿者协会,并于当年召开了第一次IAVE世界大会。随后,IAVE世界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其成员数量也稳步增长。
2001年1月4日到18日,国际志愿者协会(IAVE)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了第十六届年会,通过了《全球志愿者宣言》及《全球行动方案》,勾勒出了21世纪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远景目标及具体做法。其宗旨是鼓励和推动世界各国有爱心的人,发挥自愿奉献的精神,团结起来,为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而努力。

二、主要任务是:安置和推荐志愿工作者;从事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开发农村、保护环境;关心卫生健康和营养事业;为年老体弱者、艾滋病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保护儿童福利,协调解决家庭问题;安置和帮助国际难民;为退休的老年人安排活动,组织文娱活动;提倡人权和从事其他各类社区服务的活动。
该协会在联合国理事会享有特别咨询地位,该协会成员可参加联合国公共信息部举行的非政府会议。

国际志愿者协会成立时间

8. 中国志愿者基金会成立时间

中国志愿者基金会的成立时间是2009年7月。中国志愿者基金会是帮助一些有困难的民众解决问题,而且在环境、医疗、卫生和体育等多个方面的自愿服务公益事业。中国志愿者基金会的成立,不仅推动了志愿者的积极性,也给一些爱心人士提供了公共平台。基金会的成立,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的一个自愿的资助服务的团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加入到基金会当中,我国的志愿服务的发展也有了迅猛的提高,深受广大民众的欢迎和支持。中国志愿者基金会在社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北京奥运会上,四川汶川地震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中都能看到志愿者们的身影,他们在社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着社会的进步,激励着自愿者继续前行的动力,他们也是国家的一个充满正能量的重要团体。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直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先后为志愿服务和扶贫项目提供保障资金4亿余元,有力推动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中国志愿者基金会的成立,对社会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存在,也是一些需要帮助的群众的曙光,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为人民群众提供在各个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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