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冻结个人账户?

2024-05-18 06:33

1.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冻结个人账户?

无权。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
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冻结个人账户?

2. 银行单位是否可以调阅本行员银行个人账户?

银行在没有通过本行员工许可的话,私自查查账户也是不合法的

3.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查询员工及个人账户吗?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权查询员工及个人账户,员工及个人账户是相对保密的,除非发生嫌疑、还得争得法律部门方可查询,否则是一种侵权行为。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查询员工及个人账户吗?

4. 银行纪检部门可以查询内部员工的个人账户吗

纪委无权向银行查询个人存款信息。不过,监察局是有这个权力的。
在各地方机关,纪委和监察局交叉办公的情况较多,很多群众认为纪委和监察局是一个单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1、纪委的全称为:中国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它的职责是对员执行党纪情况进行监督。属于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执法权力。银行可依法配合执法机关查询客户信息,但没有义务配合社会团队查询客户信息的。
2、监察局是行政执法单位,有权要求银行配合调查。查询个人存款时,需要出示监察局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银行查询通知单、查询人员的工作证件、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查询对象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5. 银行可以直接查自己的个人账户吗?

客户信息是只在开户银行有记录的,其他银行和机构是无权所有的。
人行可以通过相关手续查询个人在各家银行的开户资料、也可以根据各行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查询。但是要直接在人行查是不可能的。不然各地的人行都要建立一个双塔那么大的机房才行了。。。不然哪有那么信息能保存进来还要不断的接收、整理。

补充回答你的问题:
1、有熟人可以通过他查询你的信息,不过你那个熟人给你的信息这个做法是违法的,被查出来会直接进人行黑名单,永远不能从事金融行业;
2、征信和储户信息时两个概念,征信看出的问题是贷款是否合规,安全,这是人行要监督管理的,会影响社会稳定、繁荣昌盛的...但是储户信息就不存在任何风险了

补充你的问题:人行是根本没有你的银行信息的,它只能通过巨大的权力和非常充分依据,才能向各行进行查询是否有你的开户信息。
另外,只要是有心人,在你开户的银行(例如工行)有认识的人,其实是可以查到你的信息,而且客户信息泄露也不容易被查到...当然,假如查到了是工行某某人帮熟人查询,泄露了你的信息,那他就可以告别金融系统了。

银行可以直接查自己的个人账户吗?

6. 谁有权查询个人银行账户?


7. 银行行长是否有权利查询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如果在你有不明记录的时候,是可以查的!一般是没有权利查的
别人一点你,所有记录,一下就看得到了!平白无故,是不会查你的。如果自己想查,要带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去 才行

银行行长是否有权利查询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8. 公司有权查员工的银行账户流水帐吗

不能,除了司法机关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没有权利查您的银行流水的,银行给客户保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扩展资料: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
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须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
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储蓄所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
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处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5、为了严密制度、手续,特制定有关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随文附发。使用这些法律文书时,应统一编号,妥慎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