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能否成为国内公司股东呢

2024-05-10 11:54

1. 境外自然人能否成为国内公司股东呢

可以。现在外国很多公司外国自然人是股东。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应该注意什么?
关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随着境外投资的逐渐增多而逐步建立。2004年10月发改委曾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属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但是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具体核准程序,却未有相应规定。2014年4月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取代了2004年的《办法》。新《办法》中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发改委层面,对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法规将进一步健全,可以预见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等,以规范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条件、核准程序等等事项。根据现行的职能划分,企业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经发改委核准后还需要向商务部进行核准。
二、在我国境内,外国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分红免税吗?
不需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自然人能否成为国内公司股东呢

2. 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一般不得直接以新设或收购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但自2000年浙江省出台取消限制政策,至今已有多个省份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各地已就取消自然人限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浙江省、重庆市最先突破,其后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福建省、山东省也取消了限制,但至今仍有部分省市未出台取消限制的规定。山东省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09〕23号)中规定:
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从理论上讲,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后,限制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公司中方股东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从实务上讲,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不能吸收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融资功能大打折扣,资本市场基本失去意义,且很多外资成分的上市公司不也有大量的散户在买卖股票吗?境内自然人成为上市外资股份公司的股东早已成为事宜。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日葵(股票代码:300111)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此外,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股票代码:300195)历史沿革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内容为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文件精神,上述操作未对其首发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 外国自然人能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可以现在外国很多公司外国自然人是股东。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美国CVC(花旗集团与亚太企业投资管理公司共同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收购中国纸业龙头企业晨鸣纸业集团。
      生产妮维雅的德国公司拜尔斯多夫(Beiersdorf)公司欲以近20亿元价格收购国内最大的洗护发企业---丝宝集团旗下舒蕾、风影、顺爽和美涛四大护发品牌。
  美国吉列公司收购中国电池第一品牌“南孚”
   高盛投资公司收购双汇,雨润,太子奶,碧桂园。
    外国人成为中国公司股东太多太多了。
   上网一搜就出来了

外国自然人能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4. 国内自然人可以购买外资股份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从2020年起,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福建、贵州、重庆、四川等地区均已出台了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例如:
1、北京:《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2、上海:《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0)1号)第五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对于存续的境内企业,一旦发生股权并购(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虽由于外资并购行为导致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但原中方自然人股东仍可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同理,境内自然人可以“曲线救国”的方式实现入股外资企业的目的:先设立境内公司,然后由外国投资者实施股权并购,借此完成合资企业的设立。
一、外资的概念
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Capital)、国外货币(ForeignC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Fnds);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
二、购买外资股份的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或个人时,由于受到跨境支付外汇管制等因素,境内收购方向境外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一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即目标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二是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5. 找境外自然人代持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摘要】
找境外自然人代持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合法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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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等【回答】
您好,找境外自然人代持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合法的,不违反相关法律。
境内代持还是境外代持,二者最大的差别可能在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对股权代持的性质界定和保护
程度有不同。
在中国内地,股权代持存在一系列的企业管理、 法律层面的风险:比如,无法提供代持依据的风险、隐名
股东想要实现显名股东,需要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显铭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或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以及因
名义股东个人原因导致股权被查封或拍卖等。
相比较而言,香港和BVI等实行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对股权代持(即所谓的Nominee Shareholder,
又称“代名股东")的保护程度更高一些。
这是因为,在实行大陆法的中国内地,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比较纯粹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在实行英
美法的香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除了代名协议外,还须签署-份“信托声明”, 这表明二者之间是一
种信托关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关系)。此外,普通法下已有相当多生效判例支持隐名股东权利。【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答】
我们公司的母公司是开曼BVI公司要在台湾国际板上市,我是大陆籍,我有10%股份,请问我如何合法持有境外BVI公司股份?【提问】
您不是想要找境外自然人进行代持吗?【回答】
最好不要代持,代持有法律风险,今后资金也不能回中国【提问】
代持是可以作为名义股东的【回答】
有没有什么办法持有境外BVI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提问】
目前没有。代持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回答】
如果上市后代持人非法占有我的股份,我怎么办?【提问】
亲,你们可以签订协议,以及让公司知道你的实际存在【回答】
约定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提问】
你们可以自主约定,一般是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回答】
经营地在大陆,大陆法院一般会支持我的这个代持协议吗?我刚才看到有文章说法院不支持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提问】
建议您找专业的负责公司法板块的律师咨询一下,文章说的不一定准确。【回答】
上市公司10%的股权马虎不得。【回答】

找境外自然人代持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合法吗?

6. 法人是外籍,可以在a股上市吗?

法人是外籍,可以在a股上市。
只要符合中国A股上市的条件 就可以在A股上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A股上市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B股上市条件:

  B股,又称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根据国务院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出资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5)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比例在15%以上;
  (6) 成立时间须在三年以上且连续盈利,并无违法行为纪录,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增加资本时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上述(1)、(2)、(3)的条件;
  (2)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用途与确定的用途相符;
  (3) 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 自前一次发行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6)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在中国与成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在中国与成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8. 法人股的境外法人股

境外法人股是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中国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