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的问题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2024-05-04 01:50

1. 关于会计的问题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本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微微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利率借款利率为年息%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第四条提款4.1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4.2借款人提款当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第五条还款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1、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金;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5.2计息、还息方式为5.3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日和还款日足额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帐户:借款人需保证银行存款凭据或其他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证明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款、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八条: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抵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九条:抵押物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9.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9.3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物长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9.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9.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9.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毁灭、灭失的证明。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帐户,一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抵押物,一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9.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已设定抵押或一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一条:抵押登记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分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12.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全部责任后还又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13.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质物清单》对物质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押人处分质物时的估计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13.3质权的效力及于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损坏、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3.4物质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之质权人的变动,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不足物质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不足。13.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质灭失或者损毁的,质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13.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形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第十四条: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五条:交付和登记15.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质权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15.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第十六条:质物的处分1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体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3.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第13.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不足物质价值的;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16.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帐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16.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30日内仍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债务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因提前对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体现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6.1条约定的方式处理质物。16.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担保有约定17.1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首先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收益,保证人Ⅰ仅对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所得价款不足担保出借人权益部分承担保证责任。17.2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三个工作日垫付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17.3如果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于其他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持戒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Ⅱ同意: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处置抵押物、质物和执行担保人Ⅱ补偿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可同时向贷款人追偿。第十八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定18.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18.2在约定的期限(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18.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18.4借款人童天一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18.6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18.7借款人、到那包人不的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部分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18.8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或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的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18.9借款人、担保人入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的个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18.10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18.11合同各方均服从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按约定向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咨询服务与履约保证金。18.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协商、变卖、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保证人Ⅱ追偿;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第十九条:转让19.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借款人和担保证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以配合。19.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然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二十条:保险20.1如果出借人和保证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20.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抵押权人、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法规又强制性条款外不得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质押人权益的条款。保险但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帐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9.8条、13.6条的约定处理。20.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入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公证合同各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十二条: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应按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九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天仍未借出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个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23.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费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23.3借款热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按在第二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息率几首利息。23.4借款人为安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想陕西中实汇投资担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而导致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人应向陕西中实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罚息利率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中止24.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uoyou其他所属费用之日终止。24.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童天一展期(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签,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24.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其他26.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项下又两种以上担保中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26.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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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的问题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2. 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如何账务处理

银行贷款,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是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虽然数额较大,也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可以设置担保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此项费用。在收到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还贷款时: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支付担保费时:借:财务费用——担保费贷:银行存款有些担保公司在收取担保费的同时,还要求支付保证金,以减轻担保风险,保证金的核算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核算。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还款后收回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为什么贷款还要用担保公司担保?1、是因为贷款企业没有给银行通过足够的抵押物,一但该企业贷款逾期或者欠息,将由担保公司负责代付。2、担保公司介入银行贷款,银行放款手续简便、快捷,能迅速的弥补企业的资金需求。3、担保公司在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同时,也会要求企业提供形式各样的反担保,这些反担保的形式多样,手续比银行简便,因此,如果企业急需资金,会采用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的形式,以弥补经营资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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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总结了我国担保机构会计核算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担保业的特点,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特殊科目:
资产类:
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负债类:
应付分担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
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担保扶持基金
损益类:
担保费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

投资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

4. 担保公司会计做什么账

1、投资理财公司,收到的资金,不是所有者的,当然不能计资本公积,也不能计实收资本但这又不是借款,所以也不能用短期借款。你这种情况,本质业务已经形同银行,所以应该用银行的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列出的科目表,最适合的是:2012吸收存款当然,你也可自己建立一个一级科目,建议将2012科目名称改为“应付本金”,用来归集这种业务需归还的本金2、发放利息,当然应该每月计提一次利息,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同理,你这笔资金放出去应收的利息,也应该按月计算你公司的主营业务实质应该是吸取存款来放贷,你放贷出去的利息收入是你的主营业务收入,而你吸取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就是你的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说你这个业务不是主营的,你主营的业务还有别的业务,那么就将这个业务做为其他业务,则利息支出做为其他业务成本即可)所以,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利息3、一般民间借贷,是讲月息的,1分表示1元钱一个月利息为1分钱,也即月息1%一厘即一元钱利息为0.1分,也即月息0.1%(千分之一)民间借贷不讲年息,都是约定成俗的讲月息。4、你们公司的收入要打给总公司,我先不管你说的收入是不是你的利息收入还是指这种吸取到的资金,你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总分公司的业务往来如果你确定你只是一个分公司(不是子公司),那么与总公司的往来应该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里设置总公司往来账,归集核算与总公司的往来款项。5、发放工资,你们其实有两笔业务,第一笔是收到总公司的款项,假设你用的是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往来科目核算,那么先做收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往来再做计提工资的分录:借:管理费用(是否计入营业费用,看你公司财务科目设置上或者说公司管理上要求)贷:应付职工薪酬最后发放工资的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不知这样讲你能否看的明白,如有不明,可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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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成立的担保公司财务如何记账

  2011年最新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保险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 )
  39 1441 贵金属(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11 独立账户资产(保险专用)
  44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5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6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7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8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9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0 1531 长期应收款
  51 1541 未实现金融收益
  52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专用)
  53 1601 固定资产
  54 1602 累计折旧
  55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6 1604 在建工程
  57 1605 工程物资
  58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59 1611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专用)
  60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
  61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62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农业专用)
  63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64 1631 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5 1632 累计折耗(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701 无形资产
  67 1702 累计摊销
  68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69 1711 商誉
  7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1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2 1901 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73 2001 短期借款
  74 2002 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
  75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76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
  77 2011 同业存放(银行专用)
  78 2012 吸收存款(银行专用)
  79 2021 贴现负债(银行专用)
  80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1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金融共用)
  82 2201 应付票据
  83 2202 应付账款
  84 2205 预收账款
  85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6 2221 应交税费
  87 2231 应付股利
  88 2232 应付利息
  89 2241 其他应付款
  90 2251 应付保户红利(保险专用)
  91 2261 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92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证券专用)
  93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
  94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6 2401 预提费用
  97 2411 预计负债
  98 2501 递延收益
  99 2601 长期借款
  100 2602 长期债券
  101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102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103 2711 保户储金(保险专用)
  104 2721 独立账户负债(保险专用)
  105 2801 长期应付款
  106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7 2811 专项应付款
  108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09 3001 清算资金往来(银行专用)
  110 3002 外汇买卖(金融共用)
  111 3101 衍生工具
  112 3201 套期工具
  113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4 4001 实收资本
  115 4002 资本公积
  116 4101 盈余公积
  117 4102 一般风险准备(金融共用)
  118 4103 本年利润
  119 4104 利润分配
  120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1 5001 生产成本
  122 5101 制造费用
  123 5201 劳务成本
  124 5301 研发支出
  125 5401 工程施工(建造承包商专用)
  126 5402 工程结算(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3 机械作业(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128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29 6011 利息收入(金融共用)
  130 6021 手续费收入(金融共用)
  131 6031 保费收入(保险专用)
  132 6032 分保费收入(保险专用)
  133 6041 租赁收入(租赁专用)
  134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5 6061 汇兑损益(金融专用)
  136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7 6111 投资收益
  138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139 6202 摊回赔付支出(保险专用)
  140 6203 摊回分保费用(保险专用)
  141 6301 营业外收入
  142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3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44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5 6411 利息支出(金融共用)
  146 6421 手续费支出(金融共用)
  147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148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
  149 6511 赔付支出(保险专用)
  150 6521 保户红利支出(保险专用)
  151 6531 退保金(保险专用)
  152 6541 分出保费(保险专用)
  153 6542 分保费用(保险专用)
  154 6601 销售费用
  155 6602 管理费用
  156 6603 财务费用
  157 6604 勘探费用
  158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59 6711 营业外支出
  160 6801 所得税费用
  161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新成立的担保公司财务如何记账

6. 求贷款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7. 担保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制度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对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会计的确认和报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
起讫日期确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八条所属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和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五)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经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等视同现金等价物。
每一个公司都是需要会计的,担保公司也不例外、前面提到的内容就是担保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制度内容。每一个季度、年度都是需要进行会计计算的,所以会计对于企业是很重要的存在。

担保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制度内容是什么

8. 借贷担保公司怎么做帐务处理

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及民事责任。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须建立在对被担保人诚信度相当的信任上,否则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很大。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倒卖走私汽车,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即便丙公司对于甲公司将所借款项用于倒卖走私汽车事项并不知情,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不因违法而失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丙公司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赔偿乙公司的损失。通俗地理解为:借款人犯罪担保人依旧要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条文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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