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风险控制

2024-05-10 07:20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开仓;(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风险控制

2. 简述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

股指期货炒的是沪深300指数,交易所规定沪深300指数一个点为300元,如果说现在沪深300指数为2600点,那么买1手股指要300*2600=780000元,期货是保证金交易,如果交易所规定保证金为15%,那么投资者买1手股指期货要780000*15%=117000元。这就是保证金交易,即客户只需一定比例的资金就可以买卖全额价值的合约。金元期货,服务周到,手续费合理。

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三)监督、检查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有关违规案件;(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第八十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持仓是指每一客户号对应的持仓。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5. 简述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

读书不是这样子读的,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所的基本制度之一,不是股指期货才有保证金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面临的风险与保证金的比例成正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等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与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分集收取与管理,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分层次分担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