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2024-05-09 19:06

1.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未实际收到时税法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权益法核算时冲减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税法确认为一笔收入,但是该收入为免税收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不存在暂时性差异,该差异是永久性差异,因此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按照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被投资单位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对于这部分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已经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不需要再调整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除考虑对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是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未实际收到时税法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权益法核算时冲减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税法确认为一笔收入,但是该收入为免税收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不存在暂时性差异,该差异是永久性差异,因此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按照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被投资单位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对于这部分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已经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不需要再调整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除考虑对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是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做调整后产生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4.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5.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
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6.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从财务制度上来讲,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确认为收入,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怎样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什么叫“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什么叫“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
假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   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7.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8.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问题

绿水青山的答案非常清楚了。
提一下重点:非控长投下、所得税事项由被投资企业完成,为避免重复征税,相关股息、红利对于投资企业免税。投资企业取得长投时,存在“负商誉”(营业外收入)的,可以看成是取得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企业也免税)。
从而投资企业取得、持有、尚无处置意向的期间内,无关于长投相关的所得税调整事项(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时,税法视角下、可以将投资企业个表中的长投视为 指向 被投资企业(份额)的“指针”、所有相关所得税事项由该“指针”指向的被投资单位去完成。
当企业考虑处置该等长投时,税法视角下,企业即将处置的是企业自身的“资产”,本质上与被考虑处置的固定资产等没有区别,从而投资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