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2024-05-04 06:43

1. 投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门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的回答为: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本案中,饶某为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为此,不受上述规定对于饶某不具有约束力。而在其他的法律中没有对自然人关于盈亏分配中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此,在《合办驾校协议》中存在的保底条款,对于股东内部具有约束力。

投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2. 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该条款有效,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即可。“保底收益”条款如果是企业之间联营的因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为认定无效。只享收益,不担亏损 的一方是自然人的,一般应认定此类投资、借贷等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 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该条款有效,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即可。“保底收益”条款如果是企业之间联营的因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为认定无效。只享收益,不担亏损 的一方是自然人的,一般应认定此类投资、借贷等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4.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论著,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一、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别有哪些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以下区别:
1、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2、受托人的委托内容不同;
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
4、合同有偿性不同。
三、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呢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无效,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6. 投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条 第(一)项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的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本案中,甲与A公司约定的“保底条款”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显然已违反联营活动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也间接的损害其他投资人和A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驳回甲的请求。

7. 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无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立法一概而论地对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

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8. 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论著,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一、居间合同违约相关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5、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6、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卖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买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买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买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服务行为,技术服务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感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法律,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没有特别协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时,受托人也可能有一定的限制,如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委托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看,中国版权法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一方面,这是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方便委托人有效利用作品。然而,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同意,他们的所有权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者的个人权利。版权人格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协议,法律规定版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来完成工作,并且是委托工作的作者。根据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版权应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给予受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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