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4-05-19 01:16

1. 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各个交易所的具体实施方法也不一样,详情请向相关单位咨询。
资金小于100元 、没有股票 、2年内没交易 就会被冻结账户,处于休眠状态 本人亲自就到身份证和股东卡去您开户的证券公司解冻。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违反了相关证券管理条例也会被查封和冻结账号和资金。

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2. 股票开户是去证券交易所还是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现在可以网上开户了不用去证券

3. 法院如何查封限售股

股票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才能交易,要查封、冻结、强行划拨需要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去证券交易所

法院如何查封限售股

4. 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哪里查封?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众创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空间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5. 股票和基金账户会让法院查封封吗

会的;
如果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你的财产,来处理被告和原告的经济纠纷,股票和基金帐户也在调查范围之内;
 
提示:一般情况下,调查股票、基金帐户时间较长,而且需要证券公司、银行的配合;
被告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

股票和基金账户会让法院查封封吗

6. 麻烦问一下,炒股是不是一定要去证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是通过沪、深交易所进行的。我们炒股票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要网上交易,还必须签订网上交易协议。
如果你没有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证券帐户,还必须同时在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开设证券帐户。还要开设资金帐户。
总之,你必须带上身份证到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才可以炒股。(建议你选较大的证券公司)具体办法,他们会详细告诉你的。

7. 股票帐号被封了怎么办?

怎么个被封法?是账户密码输入错误了,还是账户被休眠??
1.密码输入错误:
一般证券公司都是这样设置的,三次输入错误后账号密码被自动挂起,15分钟后会自动解挂,你还有三次机会,这样的话你每天有无数次机会去试你的交易密码。但是如果你第一个“三次错误”出现后不足15分钟你就又输入错误的话,那就是永久挂起了~!如果你是这种情况请咨询你资金账号所在营业部,携带你的身份证股东卡前往重置。
2.休眠账户
还有一种情况叫做账户休眠,凡三年以上未曾有任何交易且股票账户里没有资金和股票。这种账户被称之为休眠账户,你可以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任意证券公司任一营业部按照新开资金账户流程办理

股票帐号被封了怎么办?

8.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