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简介

2024-05-09 11:38

1.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简介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传部根据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发起创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法人机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是北京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金会之一。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简介

2.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任务

·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发展北京市文化事业。·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活动。·推动并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组织有关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题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评选并奖励为北京市文化建设及文化艺术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组织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资助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开展其它有益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3.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合法募集基金、科学管理基金、严格使用基金、努力提高基金增值水平、切实执行财务审计和监理制度,在依法管好基金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开发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实现本基金会的宗旨与任务。第三条 基金管理工作对本会主管机关及理事会负责,管理原则由理事长办公会制定,具体实施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本会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第五条 基金募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严禁摊派。第六条 本会各级成员皆有责任积极主动开辟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募集资金,以扩大基金的来源。较大型的募捐活动,在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统一协调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第七条 非本会所属单位及个人以本会名义募捐,须事先取得本会正式授权书。未经授权而以本会名义募捐,即构成对本会合法权益的侵犯,本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本会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对各种形式的捐赠皆及时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接收凭据,并一概纳入账目管理。第九条 认真做好对捐赠者的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条 本会基金主要用于:1、资助公益文化。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2、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3、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育和文化艺术人才的引进和进修。4、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北京文化艺术水平和扩大北京文化影响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5、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文化扶持和发展的政策,符合本会的宗旨。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的原则。第十三条 本会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但禁止风险投资。第十四条 本会基金利息收益和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扩充本会基金及办公室会务经费。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会务费用及人员开支原则上不得动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确需动用本金的,必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第十六条 本会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账务。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4.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传部根据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发起创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法人机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是北京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金会之一。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5.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多方筹集资金,资助、扶持、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及向公众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委宣传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月台胡同18号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二) 支持并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宣传教育活动;(三) 推动并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四)组织有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题调查研究与培训,开展中外文化的交流与培训,主办北京文化发展论坛;(五)评选并奖励在文化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个人及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支持北京文化奖的评选;(六)支持北京文化人才的培养,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七)资助北京文化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推动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扶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推动北京特色文化的发展。(八)开展其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艺术繁荣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 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二) 表决权;(三) 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二) 执行决议的义务;(三) 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四) 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五)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副理事长作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促进首都文化事业发展;(二) 资助有利于首都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三) 资助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培训项目;(四)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五)扶持资助北京新的文化品牌;(六)资助与北京相关的文化艺术评奖活动;(七)资助对北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二) 一次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三) 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业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资助有利于首都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项目;(二) 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项目;(三) 资助与北京相关的文化艺术评奖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6.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的产业基金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同国内主要的文化产业企业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每年有近30家国内文化产业的知名企事业单位担任研究院的“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暨中国文化产业研究基金理事会”理事单位,20余家文化产业知名企业成为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人才工程的实习基地。研究院同英国、美国、新加坡、韩国、日本、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此外,研究院还积极研究和拓展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有关单位共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办文化产业学院等。

7.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介绍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而设立的,专门针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行扶持专项资金。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