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2024-05-09 14:55

1.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亲,您好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摘要】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提问】
亲,您好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回答】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任【提问】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回答】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2.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这样处理:先与会计事务所联系,让其查实,是否有改正的意向,如果有让其改正错误,并登报申明。如果其不承认错误,可向审计机关和财税机构投诉解决。【摘要】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提问】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这样处理:先与会计事务所联系,让其查实,是否有改正的意向,如果有让其改正错误,并登报申明。如果其不承认错误,可向审计机关和财税机构投诉解决。【回答】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的责任,就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来看,它们大多处于一个复杂的多结构中。安全审计是一个新概念,它指由专业审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和管理当局的授权,对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有关活动或行为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验证,并作出相应评价。安全审计(security audit)是通过测试公司信息系统对一套确定标准的符合程度来评估其安全性的系统方法。【回答】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及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管理,这些部门对他也是可以进行处罚的。【回答】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回答】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回答】

3.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是否有责任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是否有责任

4.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摘要】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提问】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回答】

5.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既然是虚假审计报告,那就涉及犯罪了!这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上市公司。说不定会让公司股价大跌。
赶紧报警处理或者直接通知审计局,以免给自己公司造成损失。
当然如果是故意让会计事务所审计造假,那另当别论!【摘要】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提问】
既然是虚假审计报告,那就涉及犯罪了!这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上市公司。说不定会让公司股价大跌。
赶紧报警处理或者直接通知审计局,以免给自己公司造成损失。
当然如果是故意让会计事务所审计造假,那另当别论!【回答】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理?

6.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反哪些法律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7. 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请问审计人员负什么责任

一、审计人员如从事社会审计,且在审计中未能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审计人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当然,审计人员如果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程序实施审计,应该不承担责任)。具体所负责任如下:
    (一)行政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l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的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M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证券法》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4、《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5、《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6、《公司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该条第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229条第l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虑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3款规定,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责任。
  4、《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负的责任
    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这要认真分析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一是审计人员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存在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审计人员存在审计业务技能上的不足。三是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不熟悉、不了解准则,或了解而不执行)。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审计时未发现虚假会计资料,半年后发现问题,请问审计人员负什么责任

8.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如果怀疑一个企业会计资料有舞弊造假的嫌疑,应当如何进行查?

企业财务舞弊及财务造假行为通常有以下方式及特征。
一是虚增收入,虚构营业利润及净利润。通过伪造或者虚构出库单、发运凭证、签收凭证等原始性凭证,与关联方或关系较为密切的交易方虚构交易,从而实现账面及利润表上收入的虚构及虚增。
二是虚构存货,高估应收账款,造成资产虚增。企业为了上市需要或者资产负债表上良好的财务状况,虚构及高估存货,虚构及高估收入的同时也对应着虚构及高估应收账款,存货及应收账款的虚构及高估导致资产的增加与夸大,体现出良好的财务状况,从而满足上市中资产的硬性条件。
三是提前确认收入,延期或不确认负债。利用会计截期、时间差来提前确认收入,或者不确认、延期确认负债。如已发货但是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未转移到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或者应分期确认收入但是提前全部确认收入,购入原材料不确认成本及负债,达到利用会计截期、时间差来确认收入。
四是虚假开票,伪造或虚构文件、合同及发票,伪造或虚构文件、合同及发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资产的侵占方案。如伪造与供应商采购合同,骗取单位资金及款项,或者虚构、伪造费用发票达到费用报销、公款私用的目的。
五是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导致不真实的交易发生。通过与关联方的交易,低买高卖的行为虚增收入与利润,从而获得股票市场上的虚假繁荣,或者通过高买低卖的行为隐藏收入,增加成本费用,调低营业利润及利润总额,最终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六是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不完整,隐瞒金额较大、可能性较大的或有负债及重大诉讼等对企业不利的事项。对于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会计准则明确要求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赢利能力,进而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如企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与不合理使用、重大诉讼或有事项的未披露,使得财务数据、财务信息或会计报表被不真实地反映、被忽略及错报。
对策:
一是坚持审计独立性的原则,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时刻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事项或情形。审计项目组的审计人员,不管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还是外部审计人员,都应不受其他部门的利益影响及高管的不合理舞弊干涉,时刻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及审计专业胜任能力。对于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事项或情形,项目组审计人员应时刻保持职业怀疑,对于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层次发生错报或财务账户交易、余额发生重大错报的事项及情况应做出职业判断,合理辨别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事项及情形。 
二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及制度进行科学考核与评价,重点关注高管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的舞弊行为。企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内部监督等五项基本要素。健全的内部控制环境及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企业财务舞弊的动机及机会,并防范高管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舞弊行为。针对企业的考核文件及高管的发展与考核压力,分析高管是否存在财务舞弊的动力或压力,是否只关心个人发展、个人利益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伪造文件、篡改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 
三是重点关注与审计重大关联方交易,评估重点、非经常性交易的合理性。在时刻保持职业怀疑与职业判断的基础之上,通过与前任审计项目组的沟通,在识别大额、经常性交易的基础之上识别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受同一集团公司控制企业等关联方企业。检查企业与关联方企业交易中是否存在正当的商业理由,交易合同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是否与市场行情相符,且大额关联方交易是否经过相关授权、审批流程等。 
四是复核重大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及调整,检查非经常性业务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包括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率的变更,会计政策的变更涉及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的调整,主要涉及从成本法到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调整。对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与调整,审计项目组应询问、复核并检查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存在正当、合适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基本准则。另外,对于非经常性业务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调整,如金融资产的科目调整,只存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符合一定情况下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随便调整、变更科目。 
五是重点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日后的交易明细,是否存在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费用及负债或者未确认费用及负债的情况。对于虚构收入与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主要针对收入的发生认定进行审计,主要从资产负债表日前日后的账簿明细检查至相应的出库单、发运单、签收单、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等;对于未确认费用及负债、延期确认费用及负债的情况,主要针对费用及负债的完整性认定进行审计,从资产负债表日前日后的签收单、入库单、采购合同及采购发票检查至相应的记账凭证、账簿记录等,是否存在会计处理、会计核算不合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