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注意,举例!不是讲大道理和定义~~谢谢~~

2024-05-07 15:51

1. 举例说明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注意,举例!不是讲大道理和定义~~谢谢~~

一张汇票只要它具备了票据的法律特点,汇票的付款人就必须见票按规定付款。与他开立的根据是什么,是基于啥合同开立的,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关。
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
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的无因性

举例说明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注意,举例!不是讲大道理和定义~~谢谢~~

2. 票据的无因性有哪些例外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而,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的持票人,都应依据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
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此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称的票据的无因性。正是由于票据这种无因的性质,才使得票据权利的转让与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有所不同,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是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无需通知债务人。此外,一般财产权利转让后,新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对新权利人也可以行使。而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这种特点,才使票据更易于流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又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其行使抗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即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对抗此种知情持票人;
(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5)票据上的请求权如因时效而消灭,并不意味着原因关系消灭,可依民法上的关系予以请求。
票据法中这种牵连关系的规定,就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3. 票据的无因性的介绍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的无因性的介绍

4. 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当然,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5.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记载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生效。
而不问其基础关系是否生效,是否存在,即票据上的签章之人对善意的相对人,都应以票据的文义承担责任。
一、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构成是怎样的
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1、出票人。且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持票人。且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3、汇票的其他基本当事人。
三、怎样才算合同诈骗,应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

6.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

法律分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记载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生效。而不问其基础关系是否生效,是否存在,即票据上的签章之人对善意的相对人,都应以票据的文义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票据无因性的介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票据无因性的介绍

8. 票据无因性的主要内容

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 之间的关系。所以, 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 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 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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