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注意什么

2024-05-09 10:11

1.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注意什么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时,应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此类操作规避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的政策限制的目的。如无此目的,国内外汇贷款可用于偿还自身外债。此外,银行还应核实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企业此笔外债项下是否存在可流出金额,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办理此类业务。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注意什么

2. 企业从国内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算外债吗

应该算
外债

3.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4. 外债可否直接归还国内外汇贷款

不可以
1、外债肯定不属于自有外汇
2、外债的使用应按外债合同指定的用途使用 
外债转贷款是指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5.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办理外债登记,详细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6. 企业外债提款后如何做提款登记?

这个问答有问题,现在不用做提款登记,申报时填业务编号即当是反馈了

7. 请教"结购汇差额"是什么意思?

反映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即结汇发生额减去购汇发生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又有外汇资本金款结汇、外债结汇等形式;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又有偿还外债、外汇贷款购汇、境外投资购汇、外方回收资本购汇等多种形式。企业结汇有通过外币帐户核算(如:将资本金帐户中的资金结汇),也有不通过外币帐户核算的(如:企业出口货物收取的货款直接在银行结汇);购汇也如此(如:偿还外债直接用人民币购汇付出,购买外汇存入外币帐户)。该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包括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也可根据结、购汇相关凭证(如:银行结汇水单、购汇单据)分析计算。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查看原帖>>

请教"结购汇差额"是什么意思?

8. 外汇储备与外债的联系

没有本质上的联系
外汇储备指一个国家拥有的外汇总量,也就是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  。为了应付国 际支付的需要,各国的中央银行及其他政府机构所集中掌握的外汇即外汇储 备。同黄金储备、特别提款权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可随时动用的款项一起,构成一国的官方储备(储备资产)总额。外汇储备的主要用途是支付清偿国际收支逆差,还经常被用来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本国货币的汇率。外汇储备的主要形式有政府在国外的短期存款,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支付手段,如外国有价证券,外国银行的支票、期票、外币汇票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长一段时期,西方国家外汇储备的主要货币是美元,其次是英镑,70年代以后,又增加了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等。在国际储备资产总额中,外汇储备比例不断增高。外汇储备的多少,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应付国际收支的能力,关系到该国货币汇率的维持和稳定。它是显示一个国家经济、货币和国际收支等实力的重要指标。 


而外债是相反的概念,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