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2024-05-05 08:51

1.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
1、新华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是中国的国家通讯社,法定新闻监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性现代通讯社。
2、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CAS),于1949年11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机构,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1977年5月,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独立并另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在中国并称“两院”。
3、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CASS)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
4、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CAE)成立于1994年,现在拥有611名院士。中国工程院是我国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与技术问题开展战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一个直属国务院,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
6、国家行政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于1988年开始筹建,1994年9月正式成立。
7、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8、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018年3月22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部门设置如下:
国务院设置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6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9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个)。
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2. 事业单位改革

  一场牵动三千万事业人利益的改革大戏,上演多年后,仍处于前奏与调整阶段。

  在改革的胶着状态下,梳理多年的改革进程和追寻当前的动向,可以理出的讯息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日益回归“公共服务”的本色;而正是为了更有效的回归,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时机成熟,便可推出。

  《了望》文章: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规范
  事业单位改革 三千万“事业人”变阵


  资料图片:辽宁省大连市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报名现场异常火爆。新华社发(吕文正 摄)

  事业单位改革不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务本职

  据《了望》新闻周刊了解,由中编办、人事部等诸部门协作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战略仍在征求意见中,而某些单项,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则已有比较明确的思路,进入了法制化阶段。更为切近的是,有关部门在日前要求相关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速。

  有待于回归公共服务属性

  无论是称谓,还是性质,“事业单位”都是中国特有的产物。一些参加国际研讨会的专家常常为其译名而备感为难。

  事业单位所涉极广。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

  “事业单位”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它被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专家们也就据此而将其译为“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务机构)。

  事实上,“公共服务机构”这个概念还不能容纳现在所有的事业单位,只是代表了设立的初衷。从实际运行看,事业单位大致有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生产经营类。

  如果按照公共服务的定位看,从事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俱是“站错了队”。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实际边界并不如法规上说的那么明确。“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带来的管理混乱屡遭诟病。

  一位学者比喻说,一些政府附属的事业单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业和社会之上,脾气比一些政府部门还大。而另一些事业单位实际已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与“社会公益”的目的渐行渐远。

  事业单位要改什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业单位的“毛病”概括为: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已经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不过,事业单位的主体还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务行业。据统计,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到事业单位人员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会对公共服务要求提高的今天,这些单位的提供的服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近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行业榜单中,教育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位居前列。

  资源来源影响基本属性

  过去二十多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围绕财政来源而扩张、缩减。在财政补助(全额或差额)和经费自理的原则性区分下,单位内部的创收则往往与拨款混同一块。而“公共服务”这个基本属性的确定,也随着财源的不同而摇摆,并引起社会的不同观感。

  事业单位长期消耗约三分之一的国家预算开支。据多项统计研究,这些资源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三千万人员自身。

  在上世纪80年代,科技、卫生等行业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扩大自主权成为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权与分配权。这一趋势的另一面便是财政预算的削减。

  上世纪90年代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三个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199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政事分开”的原则直接针对“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对日后越来越严重的“事企不分”则尚未过多防范。

  这一时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路线后,事业单位也开始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

  综合多年的历程,有研究者指出,过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越来越不像政府机关、越来越像企业,也就是所谓“推向市场”。

  由于事业单位的事权在各级政府,在各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确定的数额给予定额拨款(以“人头费”为主),事业单位的节余或赤字全由自己解决。

  当年为了更好地创收,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便向企业和向企业转制的事业单位看齐,屡试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种名目的“创收”。在疲软的预算制度下,这类“创收”所得基本都由内部“消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风认为,一些主要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已经过度“市场化”,“放权过度、约束不足”。

  而实质上,这样的“市场化”是一种“伪市场化”,是在资源垄断情况下的“市场化”,其主要内容,是资源的供给者由“国家”日益转向“社会”,并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基本属性,因之引起种种异议。

  事业单位“分类”归位

  近几年来,在构建服务型政府尤其是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在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诸多“矫正”之举说明,事业单位“伪市场化”方向并不被认可。事业单位改革越来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务。

  国家发改委综合体制改革司司长范恒山曾提出,应把事业单位重新定义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进行社会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它们的基本特征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他建议事业单位应在“公共事务、公益性服务、社会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领域内运作。

  事实上,在分行业、分地方进行的同时,事业单位改革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分类。如在上述上世纪90年代的三个重要文件中,都有分类指导。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分类有所区别,但有一个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这一分类与浙江、深圳等地的实际做法差不多。

  分类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担行政职能的回归行政序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而剩下的事业单位则只有一种:即从事公益服务。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还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再划分为三个类别: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还有研究者认为,面向政府机关进行辅助性工作的事业单位与面向公众的事业单位尚不一样,应区别对待,分设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重回公共服务本职,意味着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不是裁减人员,而是进行内部管理改革和对事业单位有效监督及绩效评价体系的改革,提高服务效率,而其间的政府职责则是通过二次分配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来自民办的竞争?

  无论从设立初衷,还是改革方向,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公共服务已成共识。但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是否需要“独家”则仍有不同意见。

  事实上,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其运作的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的竞争。事业单位在非国有部门的对应者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同样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区别在于一是公办,一是民办。

  如教育领域,民办学校、独立学院等尽管增长缓慢,但已逐步获得政策、法律上的认可。而江苏宿迁医院民营化改革则于去年遭受以清华、北大两报告为代表的正反双方激辩。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书生认为,公办和民办的公益性机构不平衡,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他称,事业单位无论转为非营利机构还是营利机构,无论继续采取公办方式还是采取民办方式,发展是第一位的,其担负的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使命是不能改变的,以改革促发展的目标是不能动摇的。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此前教育、医疗“市场化”改革的失败并非真正的市场化之过。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政府主导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多样化提供并不矛盾。

  在深圳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一条即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而采购对象,并未全限于事业单位。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领导的一个课题组曾建议,政府应负担起管理和运作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的主要责任,而准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应主要由民营机构运作。

  成思危表示,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财政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改革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社会事业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相形之下,分别出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科技部的两个课题组报告则对非营利机构(民营)持谨慎态度,不过也提出让其发挥“补充作用”。

  改革难在人员

  尽管竹立家教授认为,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不是在裁减人员,但在改革过程的相当长时间里,冗员问题确是视线的焦点。与整体分类、给机构“正名定分”较易形成共识相比,“改到难处是人员”。

  据高书生参与的一个课题组调查显示,以文化事业单位为例,人员分流首选的方式是提前退休和内部离岗(提前退养)。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30年以上的人员,都采取提前退休。而对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但年龄又偏大的人员,则采取提前离岗的方式。其中提前退休在指导性文件国办发[2003]105号文中并无规定,但不少试点单位还是用足了这项政策。

  此外,备受推崇的人员分流方式叫做身份置换。一为“了断式”,即“买断工龄”,脱离关系,“拿钱走人”,另一类叫做“管理式”,从无固定期变成有固定期,“走人领钱”,属用工制度改革。

  高书生认为,身份换置换的成本巨大,单位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少则人均三五万,多则十几万。而被置换人员的风险突出表现在未来的社会保障上,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事业单位人员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以最重要的养老保险为例,“视同缴纳”的年限有可能会被从零算起,具体由哪级财政“买单”并无刚性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尚无中央层面上的具体方案。主流意见是与企业养老保险接轨,但一来将增加养老保险既有的“历史欠账”,二来转制的“中人”和“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

  此外,在“政事分开”的原则下,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更比普通员工更多一份难处,即行政级别的取消颇为不易。

  看到了河对岸

  鉴于事业单位的庞杂、人员之众且多为被视作中坚力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之“慢”便在情理之中。再加上此前政府机构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若干经验教训,如“精简-膨胀”的怪圈、下岗人员引发的社会问题等,更使得这一改革颇为慎重。

  在本世纪初的几个相关课题中,对这项改革进展的评价有“连河对岸在哪里都还不大清楚”、“没有总体目标”、“零敲碎打”等。200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当时着重提到人事制度和养老制度。

  不过,尽管一揽子方案尚未出台,相关工作尽管缓慢却一直在研究、试点之中,透过诸项配套改革的进展,大幕已在徐徐揭开之中。

  据悉,2004年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即拟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分配制度、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为一个整体而配套推进。

  在机构编制方面,中编办出台《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浙江、江苏、辽宁、山东等地即已先期研究部署。在该方案草案中,中编办初步设想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选择浙江、山西和重庆三省市作为试点地。

  而人事部在去年推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再加上今年拟报送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将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去年6月,中央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财政部先后印发事业单位的相关方案和实施办法,日前还要求加快进度,抓紧套改,争取春节前兑现改革。

  此次改革并非单纯涨工资,在制度模式上旨在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同时,将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来自高层的信息可以令三千万事业人定心的是,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改革不会当成“甩包袱”。随着公共服务体系的加强,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即便是利益的调整,也将在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文/《了望》新闻周刊记者 彭勇 汤耀国)


  《了望》文章: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

  我国的事业单位,广泛地分布在文教科卫、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作为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是实现和完成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肩负着实施法律、贯彻政府政策的使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事业单位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要求。

  据资料显示,近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腐败现象最严重的五个行业中,教育系统和医疗系统榜上有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事业单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党和政府的威信就要受到损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而如何在理论上正确认识事业单位的基本社会功能,则是我们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详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规范

  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详细

  事业单位改革 三千万“事业人”变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达到上述目标,拥有三千万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的事业单位,是主体力量。

  追寻多年改革轨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共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有助于理清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脉络和指导原则: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详细


  全国半数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 59%人员签合同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李亚杰)目前,全国51%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人员聘用制,59%的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28个省区市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了公开招聘。

  记者16日于此间正在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聘用制推行工作取得新进展。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表示:“2006年是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不寻常的一年,各级人事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快推进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狠抓公务员法实施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两件大事,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任务。”

  人事部:我国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人事部网站:2005年底,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为什么要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具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记者专程走访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刘宝英。

  八部委负责人谈事业单位改革

  新华网:事业单位如何通过改革,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公平、更便捷、更高效的公共服务?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公益机构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等8部委负责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他们的思考。

3. 事业单位现在还有正式干部和聘用干部之分吗

有的有,有的没有,看具体情况。
事业单位的聘用干部就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工,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是查不到此人的,是没有向上通道的,待遇当然有区别,既然是聘用干部,你的工龄相对其他干部就短,肯定就没有高级职称,工资肯定比有高级职称的人低。如果你是在自收自支的单位还好,如果单位效益好,你的福利相对较高,如果你是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的机关工作的话,其他有编制的干部都转参公了,或者已经是公务员管理了,人家拿公务员工资,各项工资福利都随政策浮动,聘用干部你是不可能拿到公务员工资的,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是在试点聘用制公务员,但这是少数,国家给的事业编制数是不变的,大体的思路是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所以聘干做不了公务员,待遇区别以后只会越来越大了。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摘要】
事业单位现在还有正式干部和聘用干部之分吗【提问】
有的有,有的没有,看具体情况。
事业单位的聘用干部就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工,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是查不到此人的,是没有向上通道的,待遇当然有区别,既然是聘用干部,你的工龄相对其他干部就短,肯定就没有高级职称,工资肯定比有高级职称的人低。如果你是在自收自支的单位还好,如果单位效益好,你的福利相对较高,如果你是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的机关工作的话,其他有编制的干部都转参公了,或者已经是公务员管理了,人家拿公务员工资,各项工资福利都随政策浮动,聘用干部你是不可能拿到公务员工资的,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是在试点聘用制公务员,但这是少数,国家给的事业编制数是不变的,大体的思路是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所以聘干做不了公务员,待遇区别以后只会越来越大了。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回答】

事业单位现在还有正式干部和聘用干部之分吗

4. 中国有几所 干部学院 ?

目前,全国共有3500余所干部学院。
         为适应新时期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在县级及其以上设立党校的同时, 设立了一大批干部学院。其中,干部学院可分为三类,一是全国性的干部学院。含各级党校 3200多所, 还有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学院、延安干部学院 3所,全国宣传干部学院1所, 中国干部网络学院 1所。 二是部门承办的干部学院。包括中国马栏干部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石油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族管理干部学院、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中国轻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南京人口管理学院等;三是各条战线举办的各类干校,如财政干校、供销高校、银行干校等,也属于干部学院性质。

5. 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转换


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转换

6. ,深圳实行改革开放是哪年开始的

1978年。
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大潮起珠江,深圳用40年时间书写了一座现代化城市崛起的奇迹。位于深圳市中心区北端的莲花山公园山巅有一座邓小平铜像。据介绍,当初设计铜像时取的是邓小平同志88岁南巡时的照片,用的是站姿。
后来改用走的姿势,一是增加动感,二是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改革开放的步子要大一点”的思想。邓小平铜像屹立于此,俯瞰深圳中心区,见证着深圳的沧海巨变。

扩展资料:
设计经济特区———为中国改革开放杀出一条血路。
改革开放、振兴中华,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新时期的新使命。1979年,小平同志对时任广东省委书记习仲勋说:“还是办特区好,过去陕甘宁就是特区。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由此中央工作会议确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授权广东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并酝酿在深圳、珠海、汕头等地兴办经济特区。小平同志根据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高屋建瓴地设计了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发展模式,倾注了一代伟人的胸怀、智慧和谋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因改革开放而生 40年变革树旗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市政协常委:改革开放在深圳的伟大实践



7. 请问现在事业单位有聘用制干部一说吗?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套用网上的一句话:“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请问现在事业单位有聘用制干部一说吗?

8. 什么是事业单位?

什么是事业单位?

  为什么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并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都是全国统一的,同样,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人登记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2)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入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只有进行登记管理,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使事业单位取得不受地域限制的、持久的合法凭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3)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4)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事业单位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管理。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规定,由《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应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依法审查。所谓依法审查,就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要逐一严格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审查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时,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能自定标准,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是在审查程序上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是后者的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使之具有了国家强制性并更加稳定;上述依法审查本身就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基本体现。但并不是党和国家的所有方针、政策都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形式;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还会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制定新的方针、政策或调整有关方针、政策。为此,有必要强调,在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时,还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登记事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登记的事项与其实际情况相一致,是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反之,势必导致事业单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实际情况相背离,从而给他人利益和事业单位法人自身利益带来危害。
  (四)要用语规范。登记的事项,特别是其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规范用语。这是进行统一规范的解释,避免出现理解歧义的基本条件。否则,就会给以后的监督管理带来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并直接影响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的“居住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事业祚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住所与场所不同。一是场所可以有多处,而住所只能有一处;二是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址,场所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场地。当只有一处场所时,其住所与场所实际上是同一个“地方”;当有多处场所时,应选择其中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其他活动场所在申请表的备注栏标明。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主要是为了确定与事业单位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经济往来、传递信息、通信联络及传递公文信件的地点。
  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便于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和事业单位法人诉讼管辖。事业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的相当一部分,要由事业单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四是便于追究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不登记住所,甚至“居”无定所,当其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时,就可能出现无“处”追究的情况,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此外,事业单位法人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也有重要意义。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如德、法、意、瑞士等)都依法人的住所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什么是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指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这一主要目的,主要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的业务范围来体现。对业务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没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并据之开展活动,宗旨就无从实现。这就决定了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宗旨的内在要求,或者说,业务范围首先要保证实现宗旨的目的。
  (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三)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就应当在此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其业务活动超越了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对事业单位行为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什么,哪些活动能够开展,哪些活动不能开展,必须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并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约。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的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后,就成为区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法律界限,从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这方面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是方便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公之于众,本身就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宣传,有利于扩大其影响;同时也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事业单位的服务宗旨和活动内容,选择符合自已意愿的事业单位法人为其服务。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依法审查。核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的。
  (三)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要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四)用语应明确、规范。

  什么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必须是法人,不是法人的单位也就无从产生法定代表人。因此,事业单位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才能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来人必须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按照审批权限正式任命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其他形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尚未任命正职等,也可以从副职中产生。
  (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也就是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是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程序。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是其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只有经过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才成为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院长、所长、校长等行政负责人,主要是在其所在单位内部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代表人。换言之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或授权他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如签约等。
  (五)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其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
  (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例如,法定代表人在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有关合同上的签字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一般的个人签字,而是视同法人签字,其责任和义务均由法人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法律赋子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准确、全面、直接地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为此,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必须由法人内部成员担任,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全面地代表法人的权益。
  (三)必须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三年的人员,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的人员,不能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这在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法人一样,本身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更不能直接签字具结,必须要有代表自己从事这些行为的特定的“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表达意志之“口”和签字具结之“手”。总之,为保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的最基本需要,同时也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要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如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是把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信用和能力。
  目前。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多种多样,并存在着同一个事业单位有几个经费来源的情况。基于此,在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这一登记事项时,宜采用写实的方法;也就是,实际是什么情况,就登记为什么情况。在现实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政拨款。包括各级财政以资金形式拨付的人头费、办公经费、专项事业费和以资产实物形式交与使用的房产、设备、设施等。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政府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行政性收费。主要指接受委托或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时按照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目前大都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实际上也属于财政拨款的性质。
  (三)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赋予事业单位的某项职能所收取的规费以及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费。以此为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承担中介服务、经济事物监督等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营性收费。主要指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各种经营性收人。以此为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以经营服务为主的应用性研究机构、勘测设计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等。
  (五)社会组织出资。主要指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经费的社团提供全部所需经费或给予部分资助。以此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多见于国有企业、使用行政经费的社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
  (六)接受捐赠。主要指接受各种慈善机构、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士捐资、捐物。

  什么是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什么要登记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二)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三)以人民币表示。
  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应坚持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原则。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也采用了这一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防止事业单位法人出现虚假资金,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耍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如某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有8项,开展其中每项活动都至少需要10万元,而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只有30万元,这就需要减少其业务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防止三个问题:一是虚报、瞒报谎报开办资金,造成开办资金不实;二是以银行贷款、借款作为开办资金,超出了开办资金的界定范围;三是把所属独立的已办企事业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包括在本身的开办资金之内,造成开办资金的重复登记。
  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健全验资制度,规范验资工作,严格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管理干部依法申报开办资金的法律观念。

  什么是事业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命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业单位名称是确定和代表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个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重要标志。事业单位的名称反映着事业单位的人格特征,是事业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事业单位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享有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的名称专用权。
  事业单位名称由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等三个要素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如XX省,XX局,“振华”、“兴文”等;其中,标有“中国”、“全国”等字号的事业单位名称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标有“省”、“市”、“县”字号的事业单位名称分别由该省、市、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无线电技术研究、人才交流、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组织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类事业单位的某种组织形式的车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事业单位命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相重、相近的名称。相重是指完全一样;相近是指除个别字样外,其他字样完全一样,而用以区别的个别字样在字音或字形上又非常相近,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解。如“北京大华无线电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太华无线电技术研究所”。这两个名称的唯一区别是“大”与“太”字,而这两个字在字形上很近似,容易混淆。
  当发现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重复或相近时,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留先改后的原则处理,即在先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号以保留,在后登记的则应改变名称并重新办理登记和公告。
  (二)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事业单位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抵触的或污损其他法人的内容。
  (四)名称结构要规范。即符合上述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三要素的要求。
  (五)要名实相符,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的行为或业务特点。
  (六)要注意民族、地区的禁忌。
  (七)要体现本单位的特征,其字号也要力求精练、醒目、上口。
  (八)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用是什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目前主要作为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标识代码、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申请立项收费、购买票据、人事管理、公费医疗、以及合同契约、行政管理、诉讼、公证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