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

2024-05-11 17:48

1. 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

一、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是什么1、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如下:(1)市直离休干部春节慰问金标准,参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2)其他慰同活动的慰问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高于春节慰问金标准;(3)退休干部慰问金标准不高于离休干部标准。各地慰问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直标准执行。2、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丧葬补助金的申领流程是什么丧葬补助金的申领流程是:1、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报,街道管理的由街道申报;2、丧葬抚恤费审核及社会保险支付结算单打印;3、上报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及发放信息表;4、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打入死亡人员工资卡或单位账户。

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

2. 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

亲!你好!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坚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且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和对高龄、独居、重病住院、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及整十岁生日的老同志及时走访慰问,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间品。市直离休干部春节慰问金标准,参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慰同活动的慰问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高于春节慰问金标准。退休干部慰问金标准不高于离休干部标准。各地慰问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直标准执行。【摘要】
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提问】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跟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提问】
亲!你好!退休慰问金发放标准:坚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且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和对高龄、独居、重病住院、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及整十岁生日的老同志及时走访慰问,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间品。市直离休干部春节慰问金标准,参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慰同活动的慰问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高于春节慰问金标准。退休干部慰问金标准不高于离休干部标准。各地慰问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直标准执行。【回答】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跟退休职工春节发放慰问金?【提问】
机关是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确实的理由,如下发的文件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XX第二次会议批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回答】
退休人员是没有春节慰问金的,在职人员可能会有,具体标准就看单位怎么定【回答】
意思是退休人员不能发放慰问金?【提问】
意思是退休人员不能发放春节慰问金?【提问】
亲!退休人员有些单位有,有些是没有的【回答】
亲退休慰问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慰问金之类的本身就属于福利待遇,单位的福利待遇水平与其自身经营状况等相关,效益好的单位其福利就有可能比较好,这个是有目共睹的【回答】

3. 退休人员慰问金规定

没有明确的规定。      慰问金之类的本身就属于福利待遇,单位的福利待遇水平与其自身经营状况等相关,效益好的单位其福利就有可能比较好,这个是有目共睹的。据此福利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的事实毋庸置疑。另外,当事人退休后,应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目前只是由用人单位代为管理而已,用人单位并没有为退休人员发放福利的责任和义务。      慰问金是集体或上级对困难人员给予帮助与照顾或对过去有贡献的人员进行抚慰和奖励所发放的奖金。      通常也指企业年终时对员工的额外奖赏,表示企业对员工家属的关怀和对其本人的鼓励。      慰问金也多指看望离退休职工或某一特定群体(弱势、特殊贡献)时,发放的钱财表示。如离退休慰问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慰问金、双拥慰问金等等。      机关是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确实的理由,如下发的文件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退休后,劳动者可以享受法定的退休金,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慰问金规定

4. 退休人员春节慰问标准

各区镇、街道退管服务经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2年特困退休人员春节慰问工作,让特困退休人员过一个祥和、愉快的春节,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对象      2021年底前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且转入社区管理的特别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慰问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0元/月)的,慰问200-400元。      2、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当年患重大疾病,全年住院自费医药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慰问400-600元。      3、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因患慢性病,门诊个人负担总额超6000元(凭发票原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复印件作附件),慰问200-400元;鳏寡孤独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雇人料理的,慰问400-600元。      4、企业退休人员因家庭遭受重大灾害、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家庭遭受突然变故而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慰问600-1000元。      5、南通市区及其他县(市)委托管理的特困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退管服务经办机构确定慰问条件和标准。      6、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解困由市职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慰问,慰问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或等值物资。情况特殊的需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本市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军转干部退休人员的解困工作不在本通知之内,由原渠道解决。因建房、炒股、投资、赌博等原因导致暂时困难的,不得列入解困慰问范围。      三、组织实施      1、各区镇、街道退管服务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慰问工作。各退管服务经办机构要对解困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照条件,严格把关,确保特困企业退休人员能得到及时解困慰问。      2、凡是符合慰问条件的对象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区镇、街道退管服务经办机构初审、复核,并在辖区内公示三天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解困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市职保中心社会化管理科,经审批后由人社局财务中心统一将解困金发放至解困对象的养老待遇发放账号上。      3、各区镇、街道慰问对象应是省一体化平台中辖区管理服务的企业特困退休人员,不得跨区域慰问或重复慰问。      4、南通市区及其他县(市)委托管理服务的特困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由各区镇、街道退管服务经办机构按南通市区及其他县(市)文件要求将特困人员申报材料报职保中心社会化管理科,并由社会化管理科分别汇总发至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退管服务经办机构确认慰问条件和标准,并由退休人员的退管服务经办机构直接将慰问金发放至慰问对象银行卡中,任何人不得代垫代发现金,代为结付。      四、工作要求      1、帮助特困退休人员欢度春节是关心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退管服务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送到每位特困退休人员手中。      2、各区镇、街道退管服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核定特困慰问对象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和挪作他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慰问对象不发生“错、漏、假、重”。      3、解困工作结束后,市人社局审计监督科、职保中心、财务中心要对慰问对象随机抽查,并适时组织专项审计,若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除责令追回解困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离退休人员慰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思想上尊重、生活上照顾离退休老同志的有关精神,规范走访、慰问、探望离退休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慰问采取不同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深入离退休老同志中间,主动听取老同志对离退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退休人员慰问制度
。
第三条 坚持重大节日慰问走访。每年中秋节、春节对离、退休老干部和遗属进行走访慰问,具体形式和实施办法在节前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四条 坚持住院慰问。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及时安排人员前往慰问,积极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坚持电话联络。电话了解询问离、退休干部近况,特别是关注身体状况差、年龄大、独居的老同志,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局实际,家庭收入低,
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家庭意外变故等原因致贫、致困的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帮扶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全局离退休干部,因下列原因生活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列为困难离退休干部:
(一) 本人得重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超过两万元
的。
(二) 配偶患重症,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三万元的。 (三) 夫妻双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在身边,
或无子女,看病就医不方便,护理条件差的。 (四) 离退休干部去世,配偶无工作并久患重病,生活
特殊困难的。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特殊困难补贴范围,扩大到离退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中生活特殊困难及久病、重病的。
(五) 其他如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特困的。
第三章 帮扶方式
第三条:明确成员单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会。
上述单位正职为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任。老干部局是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管职能机构,负责统一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进行经济帮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达到确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和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慰问、看望离退休干部,并与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结对子。
第五条:运用舆-论宣传,争取社会资助帮扶,
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慰问制度》(http://www.unjs.com)。
第七条:(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南郊区特困离退
休干部登记表》,进行申请。
(二)单位审核。离退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对申请特困的离退休干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帮扶。
第八条:特困资金发送。区委老干部局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发放暨使用专项资金意见,报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基金委员会研究确定或会签后送发;要做到及时申报、审批、审核并送发帮扶资金。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设立特困离退休干部帮扶基金,由区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建立财政解决特殊困难帮扶的工作机制,由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五万元,单独建立特困帮扶基金专户。年度专项资金如有节余,可跨年度滚动使用。如资金不足,及时专题研究补充。
(二)由慈善机构提供部分资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政、工会部门接受社会捐助。
第十条:帮扶基金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由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帮扶解困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把基金用在切实需要帮扶的特困离退休干部身上;定期对特困离退休干部档案进行审核、完善;对帮扶基金收入、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七章 几项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把解决离退休干部特殊困难纳入正在建立的党内关怀的整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让困难离退休干部共享和-谐社会的改革发展成果。
1、 建立离退休干部出现特殊困难报告制度。遇有离退
休干部遭遇特殊困难,要及时报原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委老干部局;及时填报审批相关手续。
2、 建立政府支持、主管部门牵头、原单位协助、社会
配合和家庭负责的“五位一体”帮扶互动体系,切实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
3、 对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做到情况准确,帮扶及时,服务热情,效果明显。
一、建立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帮扶制度的意义
离退休干部党员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始终不渝地跟党走,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生活水平得到了稳步提高,但仍有部分离退休干部党员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建立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帮扶制度,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不仅是增强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帮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关爱档案。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对所属的破产、改制和困难企业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情况调查摸底,分
别就生活困难离休、退休干部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困难、困难原因等项目,建立详细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对关爱档案进行一次调查更新,确保关爱档案准确、完整。
2、建立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结对帮扶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的精神,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要从实际出发,确定1-2个帮扶对象,对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实行结对帮扶。帮扶人要对自己的帮扶对象经常走访联系,从精神、物质等方面进行帮扶。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和干部的结对帮扶情况,每半年向上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报告一次。
3、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在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对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慰问。对生病住院、遇到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走访慰问,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
4、建立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党员帮扶资金。帮扶资金来源可以采取从党费划拨、在党内捐赠等办法。帮扶资金在各级组织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离退休人员慰问标准

6. 退休干部去世慰问金标准

退休的干部这当然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的,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在退休以后就算是正常死亡其实也可以领取到一笔抚恤金的。因此,在退休干部因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以后,家属们肯定也会比较关注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不过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跟当事人的级别、工资总和有着很重要的关系的。
      退休的干部这当然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的,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在退休以后就算是正常死亡其实也可以领取到一笔抚恤金的。因此,在退休干部因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以后,家属们肯定也会比较关注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不过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跟当事人的级别、工资总和有着很重要的关系的。一、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和      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由此,大家也应该可以看得出来的,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标准这没办法一概而论,但是基本上都是按照当事人在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来发放的。可是您在这里的退休的干部没有交代清楚具体的级别的,一般科长,部长,主任等这些不同的级别的级别工资也不一样的,所以家属具体可到退休老干部原用人单位咨询一下。

7. 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补贴10个月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补贴4000元,因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非农户1人月补助210元,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1人月170元,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丧葬费领取流程具体如下:1、带上相关资料,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具体资料如下:(1)户口本;(2)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所提供的单据给当事人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5、工作人员会告之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8. 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法律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