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会影响?

2024-05-06 19:51

1.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

答:一、优先认购权会影响的内容     
1、创业者的股份     
2、投资者的心态     
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1、物权说。     
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归属于优先权,而优先权为独立的物权类型,即为保障某种权利实现而在该权利之外确定的另一种权利。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本质仍属于债权。     
3、.期待权说。     
所谓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权利的权利,其权利寄托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上。
4、形成权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会影响?

2. 股东优先购买权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1、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束股权转让行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不例外。比如,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取消。
2、法院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置负债股东的股权。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转让因受让方不同而条件不一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此类型的股权转让是不受限制的,既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无需召开股东会,公司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股权转让方面,我国《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股权转让将直接适用该特别规定。故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束股权转让行为。
二、股东请求回购股权问题
股东在公司出现对自身不利的某些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权继承问题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达到约束股权继承的目的。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4.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变更会影响公司上市吗
公司股东变更会影响上市。一般来说,股东变更后三个月公司才可以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关于股权部分权能是否可以转让
股权部分权能可以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在同等的条件之下,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过半数股东同意是决定性的前提条件,否则不得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股东愿意受让,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是相对自由的:要么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要么迫使其他股东受让。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有关同意的规定并非意在剥夺股东的转让权,而在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即便不到半数的人同意转让,也不意味着转让人就不能转让股权,只是意味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能超过半数。在具体操作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公司股东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同意意味着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同意意味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关于转让人的告知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转让事项究竟是指股权转让价格,还是包括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事项,抑或是转让方应当提供与拟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着眼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角度,告知事项应仅包括如股权转让价格、受让人的信息、转让股权的比例等股权转让的意向性内容,而非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
三是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问题。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主张,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对“同等条件”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认购的条件与其他买受人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条件大致相等,便视为同等条件。笔者同意相对同等说,即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至少应使买受人不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一般认为,“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条件,二是价款支付条件。其中,价格条件是首要的,它往往决定着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价款支付条件则是次要的,例如承租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相比于第三人的一次性付款条件显然较弱,则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可以不予支持。
一、隐名股东退股有什么条件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可以与显名股东商议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6.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49股权怎么踢出51股权
需要收购他的股权。
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是可以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即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验资呢?
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中,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关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与否。但法律未提及其具体的确定标准,容易引发一系列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8. 股东优先认购权效力认定

股东优先认购权,在我国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老股东在购买价款和其他股权转让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受让该股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既得利益免受陌生人加入公司而带来的不便或者不利,强化公司的人合性而设立的。但是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究竟如何,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1.股东间在缺乏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因为《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和情形。另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受《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而不具有人合性的特征。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通报其转让出资的意向,并要求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应待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后才能确定其效力。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后,未确认其效力的,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由此造成股东出资合同未能履行的,不应认定转让股东违约。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有可能出现以下不同的结果: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这个决议的结果就是转让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素时,即为有效合同。同时公司其他股东亦不得再要求行使优先认购权。
(2)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出资购买转让股东的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同意购买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此时即应当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认购的权利,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未要求出资购买转让股东的出资。按照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出资的股东也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发生了同意转让的效果;即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生效。
(4)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并且有股东同意购买转让的出资。此种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出资。
(5)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并且也没有股东愿意购买转让的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全体股东同意转让。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生效。
3.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认定标准
(1)《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系指全体股东的人头过半数,而非全体股东代表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另外,其中的全体股东显然包括转让股东本人在内,因为我国《公司法》上尚无关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的规定。
(2)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实践中有所争论,但占多数的观点认为还是应从宽,即可以由股东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其他股东单独征求意见,如果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可以取得与股东大会过半数同意一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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