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2024-05-09 17:20

1.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2. 2022年江苏长江禁钓新规

“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摘要】
2022年江苏长江禁钓新规【提问】
亲你好;我是百度合作的郭老师,从事生活情感这方面的解答已有三年了,很高兴为服务。【回答】
“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帮忙给一个五星点赞哦!谢谢亲哦【回答】

3.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1可以钓鱼吗

法律分析: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的,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而其他情况则属于偷钓,在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例如“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统统被定义为生产性垂钓,这些行为不属于娱乐性垂钓的范畴,已经被明确禁止。
法律依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条  禁捕实施: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1可以钓鱼吗

4. 2022年江苏长江禁钓新规

7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通告。通告要求,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违反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摘要】
2022年江苏长江禁钓新规【提问】
【回答】
这个是具体的新规通告您可以看一下的【回答】
7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通告。

通告要求,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违反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回答】

5. 长江垂钓新规

法律分析:一 要明确垂钓范围。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划定可允许钓鱼的区域和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 规范钓具、钓法。在长江钓鱼,并不是什么工具、方法都可以使用。锚鱼竿、可视锚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是不允许使用的;使用多竿多钩,以及在排筏、船艇上作钓也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这些规定,钓鱼人都要心中有数。
三 规范钓饵类型。禁止使用有毒的饵料、窝料,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比如,在一些地方很流行的“泥鳅”钓鱼,就在被禁止之列!
四 垂钓渔获物不可买卖。对于这一点,很多钓友认为自己钓到的鱼,吃不完就卖掉没有什么过错。但如果放开这一条,就违背了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初衷,会催生很多打着钓鱼人旗号,违规从事生产性垂钓的活动。
五 明确垂钓时间。要根据当地水情、鱼情,规定垂钓时间,以有效避让鱼类繁殖、洄游等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 要明确垂钓范围。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划定可允许钓鱼的区域和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 规范钓具、钓法。在长江钓鱼,并不是什么工具、方法都可以使用。锚鱼竿、可视锚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是不允许使用的;使用多竿多钩,以及在排筏、船艇上作钓也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这些规定,钓鱼人都要心中有数。
三 规范钓饵类型。禁止使用有毒的饵料、窝料,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比如,在一些地方很流行的“泥鳅”钓鱼,就在被禁止之列!
四 垂钓渔获物不可买卖。对于这一点,很多钓友认为自己钓到的鱼,吃不完就卖掉没有什么过错。但如果放开这一条,就违背了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初衷,会催生很多打着钓鱼人旗号,违规从事生产性垂钓的活动。
五 明确垂钓时间。要根据当地水情、鱼情,规定垂钓时间,以有效避让鱼类繁殖、洄游等活动。

长江垂钓新规

6. 长江流域钓鱼新规定

法律分析: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任务 (六)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要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7.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摘要】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提问】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回答】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8.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

【摘要】
长江禁鱼从2021年12月1日后钓鱼新规?【提问】
【回答】
【回答】
除了刺网、围网、拖网等违规网具外,新公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增加了钓具、笼壶等大类,并对相关渔具的结构、作业方式及危害性做了说明,分类更加清晰,对渔业执法更具指导性。

据了解,此次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渔具是否仅有这36种?并不是。通告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回答】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记得给个赞。😁【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