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2024-05-04 16:56

1. 湖南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1、机构名称: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负  责  人:刘平。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机关财务、车队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2、机构名称:预算处
负  责  人:胡云归
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建立预算统筹协调机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3、机构名称:税政法规处
负  责  人:王作军
拟订上报财政、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4、机构名称:国库处
负  责  人:贺金生
负责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省直预算单位及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拟订预算会计相关制度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5、机构名称:教科处
负  责  人:徐洪武
负责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档案馆、省社科院、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社科联、省地方志编纂院等单位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承担省属各类学校、科研院所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科技、教育、社科领域的财政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2. 湖南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尹亚敏同志任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副处长;

庞敏同志任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

南航同志任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冯倩同志任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副处长;

冯卫东同志任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方林同志任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副处长;

刘翔同志任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朱琳同志任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兰兵同志任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徐琦同志任省财政厅机关党委副处长。【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提问】
尹亚敏同志任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副处长;

庞敏同志任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

南航同志任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冯倩同志任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副处长;

冯卫东同志任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方林同志任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副处长;

刘翔同志任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朱琳同志任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兰兵同志任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徐琦同志任省财政厅机关党委副处长。【回答】

3. 湖南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

法律分析: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法律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研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责。(二)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综合约束机制。

湖南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

4. 湖南省财政厅18个处室的名称是什么

湖南省财政厅内设机构(27个):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处(省津补贴工作办公室)、税政法规处、预算处、国库处、市县财政处、行政处、政法处、科教处、文化处、经济建设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农业农村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对外经济贸易处、金融处、政府债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计处、绩效管理处、政府采购处、财政监督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18个处室的名称是什么【提问】

湖南省财政厅内设机构(27个):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处(省津补贴工作办公室)、税政法规处、预算处、国库处、市县财政处、行政处、政法处、科教处、文化处、经济建设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农业农村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对外经济贸易处、金融处、政府债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计处、绩效管理处、政府采购处、财政监督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回答】

5. 湖南财政厅干部一览表

刘文杰 党组书记石建辉 厅长庄大力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卜建才 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何伟文 党组成员、副厅长邓 斌 党组成员、副厅长祝孟辉 党组成员、副厅长刘 平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李丙力 一级巡视员易德华 二级巡视员张 燮 二级巡视员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省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省与市州、县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协定。(三) 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省财政总决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省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四)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资金。(五)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规定承担地方关税管理的有关工作。(七) 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八)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省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 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省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十二) 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十四)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财政厅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办〔2019〕61号),湖南省财政厅有以下职责调整:1.划出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到省农业农村厅。2.划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到省审计厅。3.负责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4.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5.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6.负责牵头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7.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省级财物统管工作。8.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湖南财政厅干部一览表

6. 湖南省委办公厅机构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研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综合约束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市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厅级事业单位和市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定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全省厅级机构、市州党政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县级党政机构限额;研究提出省直党政机关职责配置和调整的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省本级与市州之间的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审定全省厅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省直党政机关处级机构、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市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五)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全省厅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方案;审定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省市党政机关、厅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方案;审定省直和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拟订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和调整方案;拟订全省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拟订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实施;管理全省乡镇人员编制总量。      (七)负责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审核纳入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收取规费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数量、实有人数和领导职数;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省直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后勤接待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机构编制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审核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组织全省机构编制系统综合调研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发布相关统计信息;指导全省政务类和公益类网上中文域名管理、机构编制系统办公自动化推行工作;负责编辑内部刊物《湖南机构改革动态》;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行政机构编制处。      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负责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含机关后勤服务部分)的职责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协调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之间、省本级与市州之间的职责调整与分工;负责全省政法专项编制的管理;负责全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机构编制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国家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核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用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事业机构编制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拟订相关管理制度,提出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意见;拟订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审核省直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确认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核与管理;审核管理省直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用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基层机构编制处。      参与拟订全省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市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县级党政机构限额;拟订市县乡各级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审核市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州处级领导职数配备方案;负责市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确认的审核工作;分配管理市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用的行政编制;负责拟订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负责全省乡镇人员编制总量控制。      (五)实名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处。      拟订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负责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审核纳入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数量、实有人数和领导职数。监督检查全省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机构编制信访和“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指导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保护全省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事业单位落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承办有关登记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加挂人事处牌子)。负责办机关机构编制、党群、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员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用软件开发、推广以及硬件配置的技术指导;负责本办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等建设;负责沟通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和联网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承办全省机构编制统计的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培训等。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分别享受正副处级干部待遇。      六、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7.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财政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向被监督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第八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检查组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前,应当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财政监督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征收部门、国库和有财政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不得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过渡性帐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对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违法支出的,予以追回。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有财政拨款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拨付或者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8. 湖南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

 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 长史耀斌,男,1958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入党。1993年任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一处副处长,1994年任财政部税收司农业税处副处长,1995年任财政部税收司农业税处处长,1997年任财政部税收司综合处处长,1998年任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综合处处长,2000年任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处长,2001年任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2005年任财政部税政司司长,2010年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领导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工作 。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良田,男,1952年出生,湖南平江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1970年参加工作,1973年入党。 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199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1998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200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2008年12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新国,男,1954年出生,湖南湘阴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1972年参加工作,1973年入党。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199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副处长,199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2001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2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国库处、教科文处、企业处、省国库集中支付局工作。联系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石建辉,男,1963年出生,湖南长沙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88年参加工作,1985年入党。 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副处长、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挂职),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综合规划处、经济建设处、金融与债务处、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联系省财信控股公司、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湖南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郭秀宏,男,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93年4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1998年5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处长兼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湖南省财政稽查办公室)局长(主任),2003年12月任湖南省监察厅驻湖南省财政厅监察室主任,2004年4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2005年10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2008年12月任湖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2009年4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农业处、乡镇财政管理处(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农村综合改革办、政府采购办工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宋华,男,1956年生,籍贯山西,大专文化,1974年参加工作,1975年入党。1983年至2004年先后在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综合调研室、行政处、督查室、秘书处、离退办工作。2004年7月任省委巡视第二组副组长。2009年7月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室)、财政监督局(稽查办)工作。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阳煌,男,1963年出生,湖南湘乡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研究员,高级会计师,1987年参加工作,1985年入党,1998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04年任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200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办公室、税政法规处、对外经济贸易处、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科研所工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刘克邦,男,1955年出生,湖南湘乡人,本科文化,高级会计师,1972年参加工作,1986年入党,1989年任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处副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商业处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2002年任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局长,200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会计处、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后勤服务中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基建办工作。 巡视员罗志宏,男,1953年出生,湖南汉寿人,本科文化,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1年入党。198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3年任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4年任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201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巡视员。协助郭秀宏同志工作,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巡视员胡良安,男,1959年出生,湖南澧县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6年入党。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2004年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办主任,2007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协助王新国同志工作;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巡视员郭金洲,男,1964年4月出生,湖南醴陵人,研究生文化,高级会计师,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入党。1995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商业处副处长(期间:1995年-1997年挂职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2010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负责厅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