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P2P监管细则,业界都怎么看

2024-05-10 08:54

1. 对于P2P监管细则,业界都怎么看

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个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
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这个还算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

对于P2P监管细则,业界都怎么看

2. 新出炉的网贷监管细则,P2P业内怎么看

  一是额度标准更细化,对行业影响很大。很多平台在业务拓展初期,各显神通,有些主攻额度比较大的资产,但这不大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监管部门也在借款额度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小额分散的资产特色。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资产端的关键就是小额分散,这一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顺应普惠金融的大趋势,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目前,业内部分以大标为主的平台将面临不小的调整压力。

  二是关于资金银行存管。暂行办法将事中、事后的监管交给了政府部门,事前监管和审核则交给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不需要牌照了,但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提要求,比如备案,比如银行对网贷平台资质的很多要求。资金存管也成为网贷平台长久发展的重要基础,甚至成为平台发展的生死符。

  三是加大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细致、严格,甚至高于对上市公司、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标准,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信息标准。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贷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将有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债权转让,我们也一直认为,这是不符合监管政策精神的,因为债权转让意味着转让人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与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虽然一开始债权转让模式为网贷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但其实是不符合监管精神的,因为这种模式与银行吸储、放贷的模式非常接近,被禁止也在意料之中。

  五是暂行办法还透露出,对于合法合规的平台将给予政策支持。暂行办法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形式,划了监管红线,给红线之外的行业创新提供了很多空间,网贷平台还是大有可为的,可以做出很多新的尝试。

  六是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还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一点与之前出台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为网贷平台划定的五大门槛是十分契合的,体现了网贷行业的“互联网”属性。作为撮合式交易平台,网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对硬件、系统要求较高,因此监管部门通过已经十分成熟的电信业务管理体制,来规范网贷行业的业务系统,我们认为是十分明智的做法。

3. 新出炉的网贷监管细则,P2P业内怎么看

监管细则对p2p的信息中介定位,银行存管,十三条红线……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宣告P2P网贷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对行业而言,网贷平台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但同时也进一步加速了行业的优胜劣汰。易通贷CEO康文对媒体表示:正式稿发布标志着行业已经正式进入“淘汰赛”阶段。
 
《办法》明确重申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以行业始料未及的借贷上限将P2P网贷框定在小额范围内。多位行业专家分析,这是监管层强调P2P网贷与传统金融行业互为补充的地位,希望划清P2P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共同服务经济发展。
 
针对个人20万元、法人和组织机构100万元的限额,行业普遍认为是参照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量刑且,该量刑确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何况100万元就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略显杯水车薪。
 
而从平台运营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会面临为适应新规而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的压力,或许会因此有更多平台转型或者退出行业。
 
实际上,行业的优胜劣汰开始于今年年初。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环比下降2.89%。虽然行业平台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另一个关键数据却说明P2P行业洗牌并不意味着P2P行业在走下坡路。数据显示,2015年 P2P行业成交规模达到了9000亿,而2016年1-7月累计成交量就达到10252.58亿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将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考验着P2P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应变能力。可预见的是,在监管细则落地后,还将会有相应的条例等逐步公布,届时,P2P行业将面临更深层次的管理和更为严峻的考验。
 
目前已经有一些平台对监管条例做出反应,可能会选择转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坚持P2P的平台在积极调整。以易通贷为例,易通贷定位纯线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经在行业内平稳运行了5年,始终没有触及监管红线。早于2014年,易通贷即获得ICP许可证,目前银行存管也正在系统调试中。易通贷的官网和APP显示,在监管落地之前,易通贷已经开始小额化趋势,尝试上线了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易通贷自然人借贷的新标的均低于20万的最高限额。对于此,易通贷负责人表示,易通贷的定位和经营策略均基于对行业的基本分析,致力于成为“小而美”的网贷平台,本次监管细则的公布只是促使他们更快推进小额化进程。

新出炉的网贷监管细则,P2P业内怎么看

4. p2p的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5. P2P监管细则到底是怎样的呢

2015年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站上出现了一条公告,即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虽然三易其稿,此次的监管意见采取的是“负面清单”方式对于平台不能进行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不少P2P平台则显得比较乐观,认为没有注册资本的门槛限制,该版本的《意见稿》的宽松程度已总体超过了预期。而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细则的出台,则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利于投资者甄别平台合理投资。
多数从业者对于《意见稿》最看好的则是“负面清单”的设立。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理财产、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和实物众筹。【p2p平台融和贷】

P2P监管细则到底是怎样的呢

6. P2P监管细则都藏了哪些要求

几个要点:
1.P2P平台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承诺,出借人要风险自担
2. P2P不能与银行理财、二级市场、信托有挂勾。

3.不能开展线下吸引出借人、寻找借款人
4.icp许可证

7. P2P监管办法究竟说了些啥

  1. 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平台不允许搞资金池,不允许自融。年末的网贷平台大风波无不是跟自融和资金池有关。

  2. 拟定借贷金额上限,坚决禁止各类线下业务。P2P正式回归线上,回归小额理财投资。(在这一环节上就可以避免某租宝、泛 亚等类似问题平台开展线下非法集资。)

  3. 
开放式负面清单管理,在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保持监管灵活性。问题平台有18个月的整改期。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问题平台可以有一年半的时间来调整和纠
正自己的问题。(目前存在问题的P2P平台占平台总数的30%左右,为了行业整体良好的发展,监管层也是“蛮拼”的,18个月的整改期会不会让有些问题平
台有恃无恐尚不得而知,但想想不免后怕。)

  4. 资金存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托管与存管有着本质不同,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P2P监管办法究竟说了些啥

8.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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