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税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2024-05-12 23:45

1. 棚户区改造税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参与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参与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棚户区改造税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2. 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一、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能办房产证
1、棚户区改造的房子能办理房产证,只是比较麻烦,时间会久一点。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文件。
3、棚户区改造的房子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完棚户区,正好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

3.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问: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是如何界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规定:“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4.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亲,您好棚户区改造有以下税收优惠:

1、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 开发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摘要】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提问】
亲,您好棚户区改造有以下税收优惠:

1、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 开发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回答】

5.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摘要】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提问】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回答】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6.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摘要】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提问】
【回答】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税收政策【回答】
施工单位交税吗【提问】
拿地的需要给钱【回答】
说错了,拿地的需要给税,施工单位不确定,看具体情况。【回答】

7. 棚户区改造如何税前扣除

  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扩至所有企业。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 根据财税〔2013〕6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扩大到其他按规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其他企业。
  前置条件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必须同时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是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是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是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是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是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棚户区改造如何税前扣除

8. 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棚户区改造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